人大重阳网 万喆:华为与251,公众的忧虑是什么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  /  

万喆:华为与251,公众的忧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04 作者: 万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985和996,是个人与企业的选择。但251和404,应该是治理系统要深思的问题。法治的公平,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石。

作者万喆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刊于12月3日澎湃新闻。


将近年末,华为又“火”了起来。但和年初的“火”似乎有所不同。


在华为工作12年的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公司举报敲诈勒索,公安局将其羁押了251天,后无罪释放,其获得国家赔偿10万元。有人戏称,这个故事是出身985,工作996,离职251,投诉404。


离职而已,竟然弄到要坐牢?舆论哗然。


一份不合格的“声明”


针对惶惶民意,华为发出一份“声明”。


“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华为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


这声明让我很惊诧。华为这样一家“狼性公司”,竟然允许这么low水平的公关存在?


声明中,整体利益核心和表达关键是“华为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句话就不是谁都能够说的。如果是进行一种宏观性的表达,只能是拥有系统性代表身份的机构或代言人才有资格说这种话。类似于“御赐”并不是谁都能用,何况还在里面胡乱用了“平身”“赐座”等等。作为一个微观个体企业,正在和市场对话,却用一种远远高于市场的自我定位开口,恐怕是非常不合适的;如果公司表达的是一种微观意思,那就是实实在在地表明要“支持”,提供资金、人员、信息等等。但华为显然并没有这个意思,而且正好相反,他们根本站在这个微观“支持”的对立面;剩下的可能,就只能有两种,一种是言不由衷,或者说着玩玩,倘若如此,则戏弄大众,是公关大忌。另一种则拿捏着一股劲儿,“让你告”,等同于威胁,不仅戏弄,且有耳光伺候。公开发表用此种态度,无论是上述哪种可能,都无异于“高级黑”。


一个公司和市场对话,也不是说应该多么谦卑,至少不能用“君临天下”的口吻。大众并不是来听你教训和教育的,你也没权利对市场做普法培训。公司声明的要点,就是把自己的事情说清楚。划一下重点:说自己的事!!!别人有没有违法,有没有运用法律武器的权利,要不要起诉谁等等,都不是你公司的事儿,也不在你的权力范畴内。如果你认为这些都在你权力范畴内,那么你不但是对自身定位有所误解,肯定也对社会制度有所误解。


为什么不好好表达?


而华为的声明中缺乏的,恰恰就是对自身相关问题的说明。


这不是说华为一定就是有问题的。


而且,华为不是正好可以通过声明来说明事实真相吗?


华为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守法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必赘述。“基于事实”则是合法权利义务的最重磅注解。“事实”才应作为重点。有什么事实让华为觉得李某“涉嫌违法”?你倒是说嘛。


此件事情中,需要说清楚的恐怕还包括,第一次报案的时候是涉嫌泄密,因查无实据,两周后重新报案变成敲诈勒索。是什么事实让报案人难以分清李某错误所在以及无法决定以哪个“罪行”“举报”他呢?


当然,也不排除,虽时隔数月才“案发”,但部门领导就是分不清所掌握证据属于“泄密”还是“勒索”,那偌大公司,法务部门呢?


更关键的是,在地方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调查下,经历251天,发现确实没有犯罪事实,而且向李某道歉,也进行了赔偿。此时,举报人华为还在用虽然“尊重公检结果”,但自己“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是信服法律裁定结果还是不信服?信服,则应同样道歉。不信服,既然华为一向自信“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就应该坚守信念,继续向上一级执法、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嘛。


而据称,当当事人拿出录音证据,部门相关“证人”竟然也改了口供。这究竟是事前私权力膨胀证词有假还是事后在公权力面前不敢说真话?


“事实”的面目不能在这种大而无当的语气中刻意被模糊掉。


当然,有人说,华为才不屑于向大众说明情况呢。傲娇?可以有。但这么傲娇,还发什么声明呢?华为既然对大众发声明,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把话说清楚。尤其不能明明是自己说明不清楚话,却又用“懒得跟你说”来掩饰。


我完全同意华为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我也不觉得华为必须去同情其认为违法违规的员工。我的问题是,整个事件中,无论真相如何,无论是李某或其部门领导有问题,可以见到华为内部管理的混乱。而因为这混乱,侵占了公共资源,甚至可能过度或过分“使用”了公权力系统资源。华为是不是应该自查和反思?


边点赞边忧虑


事实上,我们还是要为这桩“案件”中的深圳相关公安局和检察院点赞。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办案,且能够诚恳承认错误,应属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一环。


不过,网络上有消息称,华为员工离职而被举报至关押的并不只是李某一个。


这倒并不稀奇。因为华为员工据称近20万人,也算是个“巨无霸”。虽然都是“985”,也天天“996”,但其中是不是各有私心甚至有些“坏人”,的确不好说。如果有人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也是应有之义。


但如果屡屡出现这种“冤假错案”,而且过程如此类似,则不得不让人担忧。


实际上,大公司拥有完备的法务队伍、有丰厚的资金、更不要说可能还有强大的各种资源及背景,个人与之相对,轻若鸿毛。


前几年已经爆出,华为身患绝症的博士被“扫地出门”,奉献一生,得病后变得衣食无着。近期又有网易员工生病后被裁。真正鸿毛不如。


这个时候,相关的行政仲裁、司法程序有没有相应的保障呢?


大公司“有权利”让公权力“抓人”也不新鲜。“鸿茅药酒”为了一个没几个人看过的网络文章,就能够让当地公安局“千里追凶”,关押时间也是相当的长。迄今可有道歉?


往远了说,如今大名鼎鼎的孙宏斌,当年在联想因年少轻狂而有牢狱之灾,出来后对老领导恭恭敬敬,一番努力,事业有成不说,原来的罪名也被撤销。这一立一撤,于私人,号称被传为“佳话”,于公权部门,究竟是有错就改还是将错就错,于大众,究竟是笑话还是悲剧?


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法治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有些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但可操作性不强,甚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把控权,且受监督力度仍然小。


这种情势下,公权力会不会成为一些私权力的“抓手”,来“治”那些“不听话”的对立面?值得警惕和思考。


没有公平对待,难言正义声张


有人说,李某就不是个好人,他拿着录音笔跟公司谈事儿。


李某是不是好人我不知道,但是这录音笔救了他一命。有了录音笔,证人改了口供,有了录音笔,他“只”蹲了251天号子,有了录音笔,他才能听见华为说“有本事你告我啊”。


这世上本没有录音笔,说假话的人多了,就有了录音笔。


有人说,华为原来看起来浓眉大眼,其实是个坏人。


华为是不是“坏”也不好说。想要破坏华为、挖华为墙脚、泄露商业机密、敲诈勒索的人肯定也不少,华为也绝对不是靠“一片冰心在玉壶”才活到今天的。


这世上本没有华为,奋不顾身往前冲,才有了华为。


那问题在哪儿呢?


问题在这儿。


试问,如果是李某或其他普通个人举报华为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会不会这么迅速进行拘捕,然后发现查无实据,接着任举报人重新举报其他罪名,然后继续羁押,接着接近四个月当事人才见到检察官知道罪名交上证据,然后继续羁押,接着证人改口,然后继续羁押。


如果答案是不会,那就正是大众担忧的原因。而且,这种不够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华为就一定是好事吗?莫说现在舆论的矛头已经对准了华为。华为会不会遇到更能够“调配”公权力的对手呢?我们不能只靠舆论场上对强弱势的偏袒来弥补公平系统中对强弱势的不公。


真相是怎么样的,有时候不是大众能够查清的。可是又何须大众来查清?依法治国,需要的是完善的法治建设给大众清楚的答案,而非全民皆法官。


真相是怎么样的,有时候不是大众能够查清的。可是大众难道就不应该清楚?依法治国,需要的是执法、司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有法律的“智”,就能消除谣言的“霾”。


依法治国,基础要义是公平正义。没有公平对待,难言正义声张。


后记


没有人想“黑”华为,正相反,中国人喜爱华为、支持华为、捧着华为。正因为如此,我们希望华为能够行大道走正路路越走越敞亮。我们也希望市场健康发展,孕育出更多的华为们。所以大众才会这样担忧,希望华为反思,希望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


企业和个人有逐利的冲动,这是好事,当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侵占、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司法机关应当对之进行处罚,以保证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


让企业和个人“自律”,是提倡,但不是根本。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要靠法律规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985和996,是个人与企业的选择。但251和404,应该是治理系统要深思的问题。


法治的公平,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石。(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