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2015年12月4日中国政府网。
主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时间:2015年11月19日下午2:00-5:0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
主持:刘英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合作研究部主任
嘉宾 (排名不分先后):
魏加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巡视员
陈福利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张俊浩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产业与市场体制处处长
王海峰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贸易和投资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龚柏华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屠新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院院长
杜 艳 英凡研究院副院长
刘英(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部委和专家学者抽空来参加今天的负面清单文津圆桌的研讨会。
首先,我向各位与会嘉宾介绍一下文津圆桌的初衷和目的。文津圆桌主要是沟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界、媒体代表及公众的平台。2014年11月20号,文津圆桌第一场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举办,主题是沪港通。当时沪港通刚刚开通三天,我们组织专家学者和媒体围绕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通过文津圆桌内部研讨形式,征集大家的意见建议,通过媒体报道,向市场和社会把有关沪港通制度的疑惑讲清楚。二是通过文津圆桌形式,倾听沪港通制度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天召开第16次文津圆桌研讨会,主要是围绕今年10月19号国务院对外发布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紧扣国务院出台的相关重大政策来研讨,以推动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魏加宁:谢谢主持人。
首先,谈下感受。听到这个题目我觉得非常好,今年以来国务院抓的几件事情,一件是对PPP的评估,一件是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评估,虽然很辛苦,但是很高兴。再看到负面清单已经有了明确时间表了,过去我们改革推进中最缺的就是路线图和时间表,现在时间表出来了,所以我觉得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我想今天研讨这个题目是非常有意义的,应当给予高度评价。
第二,国务院这边做的几件事情都很不错,完全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而且符合三中全会决定基本精神,就是要让市场更多地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个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坦率讲,我们也能够感受到,三中全会以来,有很多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事项落实起来都比较难,甚至在舆论上还经常有反方向导向。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解放社会活力,但在解放思想方面实际上很艰难,甚至很多信号是矛盾的。这些年国务院这边相继推出两个“非公36条”,再加上刚才说到的PPP、小微企业扶持,都是要想方设法要让民间资本增加投资。但为什么民间资本投资上不来,我是觉得要好好思考。
今年,民间资本投资增长速度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下降的更快,去年民间资本投资增速还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3个百分点,今年已基本持平,但全社会增速也是在下降的,说明民间投资增速下降的更快,就是因为现在各种矛盾信号太多了,不确定性太强。
三中全会决定出来以后,下面反映非常好,但是落实起来感觉越来越难。怎么办?我想是不是应当建立一个审查机制,认真审查一下三中全会决定落实情况。党的决定是全会通过的,落实得怎么样,这恐怕得有这么一个审查机制。到底和三中全会决定一致不一致?不一致怎么办,没有一个落实,再好的决定也没有用。所以,这是我今天参加这个会议的感受。
第三,关于这个题目本身,如果说负面清单需要一些配合措施的话,应该包括:
1、谁来决定负面清单?谁说了算?是政府说了算?哪个部门说了算?还是谁说了算?我想应该成立一个评估委员会,包括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业界人士,由一个有代表性的委员会来做一个独立的客观评估。
2、信息披露。信息及时披露很重要,没有信息披露,过去都是红头文件,企业也好,老百姓也好,都不知道具体内容,并且说改就改,随意性很强,老百姓也不知道,没有任何约束。所以,信息披露也非常重要。
3、回到负面清单,还要强调负面清单是针对谁的,国内主要是针对民营企业,外部是针对外资企业。所以,负面清单讲的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然而对国有企业恰恰应该是正面清单。国企可以做什么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也要有一个审查机制,有一个委员会来定期评估,委员会成员应该有业界、专家学者等代表来参加,做一个动态评估,哪个领域民营企业可以进了就立刻放开,哪个领域民营企业完全可以干好了,国企就全面退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凡是民营企业能做的就尽量让民营企业做,只有民营企业做不好、不愿意做的才由国有企业来做。国有企业是对民营企业的补充,补充民营企业做不了的事情。所以,对国有企业反而应该是正面清单,动态调整,建立一种审查机制,两年一评估,哪个领域民营企业已经可以做了,国有企业就退出,民营企业就进来。
我的这种观点是强调国有企业的作用,它做的是民营企业做不了的事情。这样,整个社会需求才都能够有人提供,才是完整的。否则,有些事情老也没有人去做,民营企业做不了,国有企业不去做。所以,我的想法其实是提高国有企业地位,国有企业做最重要的事情,进行动态调整,这样的话,也不会说一夜之间所有国有企业全都消失。我觉得应该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改革,但始终坚持不懈,改革永远在推进。可以一步步来,哪个领域成熟了就做哪个领域的改革,这是我想讲的一个事情。
4、与民营企业负面清单和国有企业正面清单相配合的是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也不应该由政府部门自己做,不能自我授权,而应该是人大授权,人大授权给政府部门什么权力,同时就要给它什么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各司其职,国企和民企有一个分工,政府部门有一个分工,这样才能够做好。
总的轮廓我是这么想的,关于负面清单可能有这么一些问题需要思考。至于负面清单具体内容,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再进一步讨论。我先说这些。
陈福利:我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和想法。
第一,关于负面清单发展历史。负面清单,或者按照李克强总理的说法,“要有负面清单思维的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近两年在中国逐步流行和热起来的。
这个概念对中国而言是一个引入概念。首先,是从我们对美国开始中美投资协定的谈判,在我们和美国战略经济对话中明确提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模式来和美国进行谈判。这一点对外是首次,对内也是首次。负面清单有一个比较长的发展历史,现在被70多个国家广泛使用,其GDP又占到了六成,这说明了负面清单制度本身的价值。相对在国外来讲是比较成熟的,又是有价值的,所以它才能生存下来。
第二,关于负面清单的类型。现在我们引入负面清单,目前在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和扩展的其他三个区,我们公布了一个自贸区负面清单,15类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这是我们能够看到的一个单子,其他单子现在还没有。从与负面清单相联系的类别来看,至少在中国将来要处理的可能有5类:
一是已经公布的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二是10月份国务院发文说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12月1号开始要试点实施,到2018年全面铺开。这个办法有了,单子正在制定当中,我们在配合发改委做这块工作。
三是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办法里面也说了,这个将来也是要发布的。
四是除了自贸区已经公布的、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的三个负面清单之外,将来我们看到正在进行的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将来谈判结果出来以后,也要有一个负面清单。这就是中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当中将形成的一个负面清单。
五是中国目前正在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和众多国家在开展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自由贸易区里涉及到服务贸易的开放问题,服务贸易的开放也会形成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
从实践当中,将来我们触碰到负面清单的时候,至少从这五个层次上都和负面清单相关。
张俊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做出的一个重要判断。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做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的重大部署。去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改革市场准入”的要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的出台是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
这项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用阿拉伯数字可以概括为“123456”,即:“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衔接”、“五项制定原则”和“六项改革措施”。
“一张清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意见》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也就是做到“一单尽列”,因为只有做到“一单尽列”,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才能做到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这个“全覆盖”,既要覆盖所有的禁止和限制措施,也要覆盖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实施的所有市场准入管理事项。另一方面,强调制度统一性。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也就是全国“一张清单”,未经国务院授权各部门各地区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条目。
“两个类别”就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三种准入方式”:一是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二是限制准入事项,也就是有条件准入的事项,《意见》提出了两种准入方式:一种方式是,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还有一种方式是,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也就是说,限制准入事项也不应该只有行政审批一种准入方式,全都采取这种方式成本太高,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所以,要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创新政府行政管理。比如,《意见》提出“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就是对准入方式的重要创新。具体地说,就是对那些准入标准明确、易于界定的事项,可以探索简化准入程序,由各类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并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公示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承诺书,经过一定公示期后即可自动准入;同时,通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探索实行这种承诺式准入,既可以简化市场主体进入的程序,也可以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这项探索是否可行,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第三种准入方式就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四个衔接”:第一个衔接是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此前,国务院各部门公布了本部门现行保留并还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审改办汇总公布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并根据国务院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实行动态管理。这份《清单》里面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限制性措施,《意见》都要求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但是,那些不影响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政审批事项,比如,一些涉及个人资格获取的事项,只要不影响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就不需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还有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是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普遍性要求,比如,无论开办何种企业,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用地手续等,这些事项也不能当成对行业、领域、业务的限制而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第二个衔接是做好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2005年国务院40号文明确规定,淘汰类的项目是禁止投资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也是禁止投资的,所以这些项目都应该列入禁止准入类。
第三个衔接是做好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这个《目录》规定了须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就是有条件准入的项目,因此应该纳入限制准入类。
第四个衔接是做好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要全面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并把它们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
“五项制定原则”,《意见》明确,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遵循法治、安全、渐进、必要和公开的原则。
“六项改革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用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不仅要放开,还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做到“放得开、管得住”。因为,加强监管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10月19号《意见》公布以后,国内外高度关注,社会各方面高度评价。大家普遍认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标志,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体制进步,充分展示了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同时,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社会各方面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还有着不少模糊认识,甚至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所以,要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工作,还需要把握好几个重大问题。
第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现行管理制度到底有哪些区别,它会带来哪些变化?简单地说,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厘清政府和市场作用的行为边界,对市场主体来说,努力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来讲,努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长期以来,我们在投资经营领域实行比较严格的目录管理制度,也就是由政府来规定鼓励、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做什么,而且多以政府审批作为准入条件。在这个基础上,目录以外的事项既没有明确市场主体可以做,也没有明确市场主体不可以做,这就增加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空间,也大大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互联网金融。以前目录里没有这个项目,它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那么,这个事能不能做呢?可能到了不同部门,不同管理人员手上,他的理解和判断就会不一样。有的部门可能认为,目录上没有规定,但我认为这是好事,就把这个项目批了;如果谨慎一点,认为这个事存在金融风险,没有批准的依据我就不能批,也不能算是工作上的失职。所以,现在互联网金融能够发展起来应该说是幸运的,也体现出主管部门鼓励创新的积极态度。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将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这个问题就有了解决的渠道。所以,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关系思维方式上的重大转变,将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巨大的现实可能,特别是对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双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行将起到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大家很关心也很容易造成误解的,就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和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负面清单到底是什么关系?《意见》出台后,国内外都非常关注,有些国外企业甚至误认为,中国在投资协定谈判的同时,又搞出一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不是要变相限制外资呢?答案很明确,不是。在10月30号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发改委和商务部就这个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此外,发改委专门把国务院55号文翻译成了英文版,并于11月12号在中国政府网英文频道政策发布栏目全文刊发了,以便于国外能够正确理解和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定位和《意见》提出的要求。
从国际经验看,负面清单是指凡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者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都要提前以清单的方式列明,除此之外外资享有和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准入权。所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在国际上通常应用于外商投资领域,多以国际投资协定的附件形式出现。负面清单的形成,一般是国与国之间通过双边谈判互相减让的结果。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就是这样的谈判。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公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我国探索编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一项主动尝试,也是为了做好涉外投资协定谈判工作打下一个基础。所以,无论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还是正在谈判之中的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负面清单,都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范畴。
要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核心就是要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使这两者既划清界线又保持衔接。《意见》对这两者关系的表述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通俗地说,境内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就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一个单子就可以了;境外投资主体来华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首先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接下来还要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对于这个定位,实际上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布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时候,文件里就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什么要先试点再推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国外没有现成经验,国内也没有实践基础,完全是在引入国外管理理念的基础上进行的自主创新。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我国的管理模式、管理思维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准入机制、监管机制,还有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配套性、探索性、技术性的准备工作,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要坚持渐进式的改革路径,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所以《意见》提出,要从2015年12月1号开始到2017年12月31号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到2018年再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第四,如何处理好制度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的关系。为了维护市场准入制度的统一性,《意见》提出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各地区各部门不能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为了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意见》提出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资源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王海峰: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议。我也不按照严格的逻辑次序讲了,我还是接着问题来讨论。我觉得刚才有的嘉宾提出的问题很有意思,没有负面清单怎么办?我觉得是不是他已经有一个答案了。我们看到欧美是没有负面清单,中美也没有负面清单。实际上,美、欧自身市场开放程度非常高,当然美欧之间市场互相开放水平也非常高。像爱尔兰这样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仅有两个欧盟国家,爱尔兰为什么没有和中国签订投资协定呢?是因为爱尔兰就没有和其他国家签订投资协定,而爱尔兰又是一个非常开放的国家。我的理解,从双边投资角度看,负面清单并非是对准入的限制,更多的是一种对市场开放的确认。没有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我们进入美国投资准入限制并不多,这几年我们对美投资规模在稳定增长。世界所有国家,包括美国、欧盟,也包括我们,对外资都是采取一种欢迎态度,没有清单,也会欢迎你进来,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你限制。现在。为什么要有负面清单,实际上更多地是对市场开放的确认,当然也有规避风险的考虑。
因此,对我们来讲,负面清单的意义可能就是这一轮市场改革的着力点或者风向标,目的是为了开放而不是限制。我也在想负面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一个尺子,衡量这次改革的深度和进度,时间的进度,改革的广度或深度,当然包括改革成效。而且大家可以看到,其实无论是现在的TPP,前几天新西兰已经把文本公布了,还有正在谈的TTIP,我觉得更多的是相关国家的一种对投资准入的确认。发达经济体的双边投资协定,除了自贸区国家,基本都是和发展中国家。像德国是谈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一个国家,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对他们来说更多是一种对它的保护和对它的确认。因此,双边负面清单,用美国例子看,其双边投资协定针对的也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其负面清单主要是为了减少限制。
如果说,负面清单是市场化改革开放的着力点,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就是改革开放的关键和核心。市场化未来,是要建立更加成熟的市场经济,建立高水平的开放经济体系,核心的就是解决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换个角度,就是各级政府要从事前准入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没有负面清单,事中、事后是不是也要监管?其实在这方面,包括刚才几位讲到的食品、药品安全,包括我们现在旅游乱象主要是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和有没有负面清单没有关系,只是这项工作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做好,结果问题越来越多。这次三中全会文件里也讲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关键是要从事前准入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要建立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体系,首先要求我们主动放宽准入限制,欢迎别人进来;当然我们也要积极走出去,希望别人也要放宽准入限制。因此,现在的负面清单更多是双向的,只有你把门开得更大以后,才可能让别人的门也开得更大。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规则制定,就要求我们自贸区试验的负面清单超越目前正在进行的中美BIT的负面清单谈判。从美国负面清单来讲,从中美负面清单谈判来看,我们几年前做过分析,其实美国的门已经很开了,他们开放空间比较有限。美国对欧盟,比如英国、德国的开放水平是很高的,像在金融、保险、专业服务方面,未来中美投资协定更多的是把它针对我们的那些措施取消。
从负面清单涉及的产业看,最核心的是服务业。与加工制造业对产品的监管比,对服务产品监管非常复杂。我们知道服务贸易包括四种形式,跨境服务相对好监管,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监管难度很大。上海自贸区第一阶段试验,金融就是个盲点,因为金融开放具有非常广泛的溢出效应,只要有一个通道就会产生一个巨大的漏斗。所以我们也看到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主要是在自贸区扩区以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整个浦东新区,金融改革才好落地。
从政府管理改革来讲,监管是核心,必须落实到位。现在人们常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个人觉得即使稍微狭隘一点,也不能说负面清单之外的东西政府就不管了。很多像玩具、食品等一般消费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在放开投资准入限制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需要政府、行业或者有政府支持的机构来监管。刚才大家讲到地方保护,地方保护的实质是产品保护,而非投资准入限制。比如,北京引入韩国现代汽车,还在积极吸引其他外资企业,但它保护的是现代汽车这个产品,将北京出租车市场份额大部分给了现代汽车。从这个角度来讲,地方保护是一个产品市场的保护,而不是一个准入的限制。
也应该看到,负面清单的趋势是走向简化,而非复杂化。清单的大小或者长短,主要在于清单怎样细化。从市场改革角度来讲,我觉得负面清单不管是专门针对外资的还是一般性试点,肯定是简化的一个方向。对风险的监管,我觉得从政府角度来讲,最为核心的就是做好信息共享。从市场和地方政府监管看,无论旅游服务,还是食品、药品,只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再有一个综合的企业征信平台,公众会监督、媒体会监督、企业必然会自律。政府要把这个工作做好的话,再加上公开透明,大家可以去查询,有了问题可以从这个东西反映出来,我觉得企业会有自律,政府监管压力也会大大减轻。
最后,回到负面清单,存在着从地方到有关部门的一种保护主义,表现为对事前审批有很大的不舍,对事中事后监管不适应。因此,出现包括简政放权、负面清单等改革措施以及试点的作用,比预期的要小一些。
屠新泉:我只提一点,就是必要原则,因为不能把现在法律中的禁止类以及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以我想还是存在一个必要性的评估或者测试的问题。按我个人的理解,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应该是为了防止这种高概率风险而不得不采用的一种法律措施。原则上是最好什么都不要,什么市场准入限制都不应该有。但如果没有任何的市场准入限制的话,产生风险或者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会非常大,所以我们才要采取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对于每一种市场准入的限制都应该有个评估,看看它到底有没有必要。而且这种评估应该有准确的目标。我们要弄清楚到底市场准入限制想要实现的目标和要规避的风险是什么?这种风险影响概率到底有多大?按我自己的理解,有这样一个过程才更合理一些。
龚柏华:“负面清单”原意是指一国承担外资市场准入义务的一种做法,即原则上对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是开放的,采取内资与外资等同待遇的国民待遇。但任何国家都不会绝对地同意这种国民待遇,因此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中都会允许一国提出保留不符合这种国民待遇的现有或将来可能采取措施的做法,汇总起来就是一张“不符措施”清单。由于这张清单中的内容通常是“禁止或限制的规定”,从开放的积极角度来看,它是负面的,所以俗称“负面清单”(根据英文单词negative 一词直接翻译过来)。简言之“负面清单”就是开放原则的例外。它的法律理念和解释逻辑是“非禁皆可”,只要不是法律(清单)禁止的行为,就自然推定是允许做的。这相比于“正面清单”(列出允许做的,剩下的就是不允许的)模式,“负面清单”的开放性更高。
我国是因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接受了美国2012年范本中“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谈判模式,而在国内首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做对外资准入开放“负面清单”模式试验的,专业术语是“外资准入管理的特别措施”(俗称“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我国自主决定的开放模式,不具有国际条约义务,当然,这种自主开放模式也是试图试验中美BIT下的“负面清单”模式,因此,也不应该是随意的进进退退,国际条约协定中对“负面清单”一般有个“齿锁原则”,即像齿轮锁原理一样,这能向前,不能倒退。
经过一段时间在上海自贸区的试验,“负面清单”这种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对“负面清单”内容的开放程度仍然评价不高。
“负面清单”这种模式在我国之所以能够很快得到高层领导的肯定,我个人认为,它既有其法理支撑,又符合高层迫切需要推动深化改革的用意。我国传统上对外资进入尽管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但实际操作上采取逐项审批制度。对逐项审批制度我们也不应该简单否定其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审批部门为国家把关,对产业结构、竞争力起到宏观调控和把关作用。但这种审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又由于随意性比较大,在加上审批人员权力不受制约、或难受监管,客观上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如果慢慢地进行梳理,可能事倍功半。“负面清单”采取了思维逻辑大逆转。权力审批部门先交底,将要审批的事项(禁止类和限制类)先事先列出来,公开告知,这样市场主体(企业、自然人)只要对照这张“负面清单”,就可得到自动放行,不必等到权力部门亮“绿灯”才可起步。这大大提高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活动的速度,也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权力审批部门的“权力寻租”的可能。
与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同原理,我国最近也提出了国内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即在国内市场进入条件方面,除非事先有明确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的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就有同等权利进入该市场。这样一方面为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打开活动空间,另一方面也可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的地盘。
“负面清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这轮以开放促改革的深改抓手。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其字面含义。
“负面清单”一定要配合“一般例外”即提到的国家安全等。问题是这种例外不能是个筐,什么都在里面装。如果例外大于原则,这个原则就没有意义了。同理,如果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大于等于开放的空间,这种开放也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现在需要切切实实把握好这种例外,用好这种例外。
对外资开放的“负面清单”在全国推广,一定要注意协调性、一致性。要防止各地无原则地“逐底竞争”,而不顾我国的一些国家安全,环境资源等的限制要求。
“负面清单”模式要解决清晰与笼统的关系,在“负面清单”具体规定上要清晰,贯彻透明度原则。因为,它鼓励外资的准入。吸引外资仍然对我国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对“负面清单”的“例外”,采取适当的笼统规定,如“国家安全”,让它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关键时候能够关闸、踩刹车。
任何好的制度都可能在实施中被扭曲。“负面清单”改革模式实际上是系统工程,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它将难于发挥作用。所以三张清单要互相配合:权利保障的“负面清单”;权力约束的“权力清单”;作为激励的“责任清单”。
总之,“负面清单”模式象征着我国这一轮深化改革的“路标”。
杜艳(英凡研究院副院长):刚才看了一下今年10月份颁布的意见,我有一个问题,我们颁布这个意见做这个事情的逻辑是什么?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我们现在会反映出来很多的担忧。像负面清单,我们是为了更多的还权于民,让市场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平等权、自由选择权。这个可以探讨。
我们应该看到和认识到,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什么样的时代,是一个非常加速迭代和创新的时代,我们现在谈论的问题是现实的问题,但是其实当我们现在在研究很多东西的时候,现实与虚拟已经不可分割,未来的世界是一个加速迭代和加速创新的世界,为什么现在很多部门会感觉到我们监管的压力无比大。就拿互联网金融P2P本身来说,做的就是银行的事,但因为它叫P2P,它给自己加了创新的外衣,又加上了大众创新的东风,让你觉得它就是创新,但它的本质没有变。这种情况下,监管不到位难免发生风险,但之前我们实行的是准入式的管理和正面清单的管理,我们对银行有严格的定义,所以银监局觉得它不叫银行就不去管,很多的创新又是跨界的,这时候很难对它定性定位,导致无人监管,监管空白,互相推诿责任。
我们认为制定负面清单是一种进步,但面对加速创新的时代,如果我们很多的法律法规不能跟上,实际上会束手束脚。比如这次股灾清理,我们说不能加杠杆,不能用配资,但按下股灾多久,现在又出来了一个新的加杠杆的方式,叫做与券商资金的自营收益权互换,同样是加杠杆,是不应该去主张的。我们发现中国很多法律法规,不是对性质加以严格的清晰的界定。这样会让很多的创新有机可乘,即使弄一个负面清单,也会发现怎么加都加不完,怎么防都防不完,这是从根本上的调整。所以,负面清单也应该对法律很多条文条款进行非常明确清晰的界定。
因为我们很多主体、很多经济领域,甚至都已经涉及到虚拟经济领域,很多东西都数字化了,应对未来数字化的时代,现在的监管必须要用数字化的方式和手段。最近我在研究催化链的一些技术,我觉得应该学习新技术新科学,很好的使用这些新的技术和新的科学。当我们还在谈实体经济的监管时,你可知道已经有无比兴盛的一张虚拟经济的网在发展。如果用我们现在既有负面清单的东西,已经不能远远涵盖那张网了,它在做什么你完全不了解。那里潜在的风险可能比我们能够看到的风险还要大得多。所以,我们确实要创新理念,我们监管的工具和手段一定要创新,不仅仅靠一张清单,更多的是利用各种工具,真的要把所有的东西尽可能数据化,让它可以去中心化的进行管理,而非中心化的管理。(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