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3 作者: 张燕玲
保理业务之所以能成为普惠金融的渠道,这是由于其业务特性决定的。保理业务是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前提下,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作者张燕玲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全球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本文刊于10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随着过去五年来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市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2514 家登记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 注册资金规模已达2000多亿元, 业务量 2000多亿元人民币。2016年年底, 全国累计估计已有5000家保理公司注册(这里有相当一部分水军,可喜的是,亦有部分异军突起),业务量将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商业保理行业在自律方面也在提升。在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并颁布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等合规文件,并进行了相关培训。全国保理业务水平考试(NFCC)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各地保理商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前海推出了商业保理产业基金和产业基地。一些优质的商业保理公司正在开展和准备开展国际双保理业务,有的还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目前的FCI会议,中国的代表占到了5%左右,这与在ICC银行委员会的情况基本相当。
尤其让人高兴的是,我国的商业保理的创新产品已经成为普惠金融落脚点。商业保理的服务对象从过去的贸易行业发展到物流行业、零售业、制造业及其他服务业, 弥补了很多金融服务的空白点,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发展普惠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得到中国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2月,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呼吁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7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号召要加强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措施,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方针,国庆长假前央行还对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其实困扰普惠金融发展的因素之一就是缺少成熟渠道。商业保理的崛起,可以说增加了我们普惠金融的实施渠道。以往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授信只能转向民间高利贷然而,高额的利息几乎吞没企业全部利润。发展商业保理业务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也是普惠金融落地的一种可行途径,有利于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而为国家经济注入活力,刺激经济增长。
保理业务之所以能成为普惠金融的渠道,这是由于其业务特性决定的。保理业务是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前提下,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微观上来说,保理是适应赊销贸易的一种金融产品,通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保理能够保证卖方及时收取货款、减少资金占压,也能使买方获得更有利的付款条件,从而促进交易完成,提高市场活力;从宏观上来说,保理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方,保理融资侧重对应收账款质量和买方信用的考察,突破了卖方自身信用状况对融资的限制。缺乏有效抵押物和担保物,是中小微企业往往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的重要原因。银行保理由于客户准入门槛较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需要商业保理进行补充, 当下我国商业保理的蓬勃发展也正是迎合了这一市场需求。
放眼国际,全球都空前重视保理业务。2016年7月在上海举办的 G20贸易部长会议批准了《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确认了七项战略,其中第四项便是“增强贸易融资”, 第七项“推动贸易与发展战略”又强调“减小贸易融资缺口”。这些充分说明G20对贸易融资的重视,保理作为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也必然受到高度重视。此外,B20也成立了金融促增长议题工作组,目标之一便是向G20提出推进普惠金融的政策建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推世界经济复苏。保理具有自偿性高、业务风险小、融资门槛低等特点,是最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工具之一。所以得到 B20、 G20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推广。
虽然我国的保理业务有了如此喜人的发展,但是整个行业仍然较为混乱。《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 2015》、《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4》这几份报告以及商业保理领头人厚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李书文董事长均非常中肯地指出 当前商业保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譬如产品混乱、人才匮乏、竞争无序、法律缺失、监管不当,等等。当前商业保理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不够规范,最基本应该做的就是统一行业实务操作。市场不断涌现经过演变的各种保理产品,创新速度之快让人目不暇接,创新产品与国际标准实务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自相矛盾的表述时有出现。
保理是西方舶来品,有上百年的历史,拥有专业的培训及资格认证体系, 形成广泛认可的国际惯例,是业务模式十分成熟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是中国最早接触实践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为国际出口双保理产品。银行自身组织架构、运营制度非常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银行保理始终以国际惯例规范为准则有序开展,业务经验丰富。FCI的历届年度评比中,中国的银行曾多次获得奖项并长期蝉联全球业务量第一;中国银行业的代表在FCI执委会中有较强的话语权;银行业的保理从业人员在FCI组织的考试中屡次金榜题名,位居全球前列。所以对于商业保理来说,建立行业规范,远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近可以取经于国内银行保理。商业保理商及有关机构只有在知己知彼,熟悉国内外既有规则的前提下,才能结合市场需求, 配合国家改革发展政策, 进行合理的创新,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否则不但起不到促进作用, 还会增加风险。
除了提供行业规范指导外,商业银行在融资方面还可以有更大的作为。参考美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商业保理商再融资最方便的做法有三种:
1.向商业银行做资产支持贷款 (ABL),即以应收账款做质押向银行贷款。
2.资产证券化,即以应收账款资金池向银行融资。
3.商业保理商向银行作再保理。
以上三种方式是最便捷的保理商融资方式, 需要银行和保理商共同探讨完善,也需要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支持。我相信,如果我们把保理作为普惠金融的抓手来对待就能解决好这一问题。因为我发现,商业保理在普惠金融方面做得有声有色,但其融资却出现 “瓶颈”,目前中介介绍的保理商再融资方式过于复杂,成本也一定很高,不利于商业保理商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台湾保理业务专家丛树人先生关于商业保理商和金融机构在保理业务中如何各司其职的观点是,保理作为服务的本质,商业保理商和银行应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商业保理商应做保理的活儿,收款对账、账款管理,顶多再加上一个担保买方信用风险, 要做这些必须要有一个专职且专业的团队才能完成。金融的活儿就简单了,“借钱还钱”是金主仅有的唯一追求。帮助客户管理账户对专业化要求较高,而银行在现行体制下很难成立一个专业的保理事业中心。丛先生对保理业务的主张是:“保理商干保理商的活, 金主干金主的活,保理商不必是金主,金主也不必是保理商。”我的建议是,将那些新设立的企业、小企业、微型企业及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由商业保理商做账户管理,然后向银行再融资或再保理,形成合作的普惠金融模式。(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