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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2期:大金融理论背景下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

发布时间:2014-03-13 作者: 人大重阳 

2011 年以来“一行三会”虽然各自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构,但这种纵向分割式的监管模式无法真正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而且,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投诉机制割裂。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各自有独立的投诉机制,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没有发挥好协同优势资源,因此整合现有的投诉机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核心提示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然而,六年过去了,看似老生常谈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和机制仍然处于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入手推进金融改革,是应对目前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趋势,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潮流下切实可行的路径,也是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有助于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改革方案。


  本报告提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大金融论纲》一书中的大金融理论有诸多共通之处,且相当大程度上具有了新启发和新思路。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 立法保护欠缺;2) 机构机制设置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3) 纠纷解决机制不畅;4) 公平服务不到位;5) 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6)征信体系不健全。


  2011 年以来“一行三会”虽然各自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构,但这种纵向分割式的监管模式无法真正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而且,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投诉机制割裂。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各自有独立的投诉机制,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没有发挥好协同优势资源,因此整合现有的投诉机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金融消费者保护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监管统一性、监管规则相统一。除了中央层面的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之外,地方金融办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也可以作为思路和方式......(点此此处阅读PDF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