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阳网 杨东:《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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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

发布时间:2013-11-14 作者:  

杨东新著《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及与之有关的金融现象即是这样的一个角落。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中最庞大的利益群体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却又位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金字塔底层,是最脆弱、最需要关怀的群体。



 一、本书研究目的和意义


  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在重创各国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在微观层面上给无数中小金融投资者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探究危机的根源,不能满足于大而化之的议论,而应当把思维的触角延伸到社会肌体的细微角落。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及与之有关的金融现象即是这样的一个角落。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中最庞大的利益群体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却又位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金字塔底层,是最脆弱、最需要关怀的群体。


  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经营混业化方兴未艾、金融市场国际化一日千里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是金融法制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跳出金融市场治乱循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本项目旨在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和法的研究,在分析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立足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和金融法制改革的客观规律,努力开创金融消费者保护命题中国化的新境界。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和法的研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把握世界金融产业和金融法制的演化路径和内在规律,有利于我们在开放的视野下观察本国特殊的金融市场生态和金融法制环境,从而增强金融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研究把“统合法”的理念引入了金融法学界,有利于金融法学各分支打破门户之见,互通有无,实现金融法学在后危机时代的系统性突破,为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功能、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打造良性金融治理模式提供方法论指导。


  再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研究广泛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有利于超越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之间的鸿沟,为不同法域的金融法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提供高层次的知识话语系统和学术交流平台,为促进世界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的一体化、减少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摩擦、弥合国际间金融监管漏洞、防范国际间金融危机做出了贡献。


 最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研究也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建乃至整个金融法制的现代化、国际化提供了整体思路,有利于在克服金融市场外部负效应、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发挥金融产业在发展实体经济、改善收入分配、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本书正文部分包括三编二十一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编“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概念及其现实背景和理论渊源,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金融法制的历史考察与趋势分析为基础,对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必然性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缘起、目标、性质及其内容与特征;第二章结合金融法律关系主题理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与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进行了阐述;第三章结合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理论探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基础,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产生与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变迁、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等问题展开了论述;第四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以及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行了介绍;第五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和展望提出了若干论点。


  第二编“金融商品销售的统合规制论”论述了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分为七章:第六章简要介绍了金融商品销售同和规制论的内容,包括金融推介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金融业者在金融推介中统合性规范的域外借鉴、金融推介的统合性规范三方面内容;第七章阐述了金融商品销售中的“说明义务”问题,着重介绍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并对我国金融法制中“说明义务”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进行了探讨;第八章阐述了金融商品销售中的“保密义务”问题,着重介绍了美国、欧盟的相关经验,并对我国金融法制中“保密义务”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进行了探讨;第九章阐述了金融商品售中的“适合性”原则,着重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并对我国在银行、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领域现有的关于“适合性”原则的规定及其不足进行了探讨;第十章阐述了金融商品销售中的“冷静期”规则,着重介绍了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立法例,并就在我国金融商品销售相关立法中引入这一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第十一章阐述了金融商品销售中的“不当劝诱”问题,着重阐述了日本和韩国在规制不当劝诱行为问题上的立法经验,并对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前景进行了探讨;第十二章总结了本编各章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总体框架的建构提出了若干论点。


  第三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统合规制论”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核心内容即金融ADR制度,分为八章:第十三章对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金融ADR)产生的理论和现实渊源进行了分析,从总体上阐述了国际上金融ADR的发展现状,并着重对金融ADR中的核心制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OS)的内容和起源进行了概要介绍;第十四章结合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制度实践,对完全统合型的FOS模式进行了介绍;第十五章结合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对准统合型的FOS式进行了介绍;第十六章结合德国和日本的实践经验,对行业型FOS模式进行了介绍;第十七章则对美国的行业型金融调解与仲裁存模式、我国香港地区金融调节与仲裁相结合模式、法国和韩国的行政性金融调解模式等其他类型的金融ADR模式进行了介绍;第八章结合相关调研资料,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内部新房投诉机制、行业自律组织纠纷解决机制、新房与行政调解制度、交易所纠解决机制等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论述了在我国导入FOS制度面临的障碍;第十九章提出了在我国导入FOS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金融监管当局扮演的角色,FOS制度的程序、拘束力、费用分担与人才确保等方面的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提出申诉前后的相关制度安排;第二十章则总结本编各章内容,就构建我国的金融ADR制度尤其是FOS制度的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进行了总括性的阐述。


  三、本书的主要观点


  观点一:提出金融消费者处于金融法主体中最核心的地位,提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法的一个核心目标,并且提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重新审视和构建金融法的规制和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后金融危机时代以金融服务法为基础。从本质上来讲,金融服务法既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观点二:提出只有对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进行统合规制,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根本目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在于实现对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统合规制,具体分两个方面:一方面,实现对各类金融商品的横向统合规制,将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比如,证券、衍生品、各类基金等集合投资性的理财产品、具有投资性的银行和保险产品等进行统一立法和横向统合规制,并进一步探索将所有的银行类、保险类、证券类、信托类的金融商品统一进行立法,实现大一统的金融商品统合规制体系。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可能遭受各种不公平的待遇或利益损失,因此在金融商品销售环节即金融服务业者的推介行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对各类金融服务业者销售金融商品时统一适用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保密义务、非邀请劝诱、冷静期制度等。


  观点三:提出在对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进行全面横向统合规制的同时,对于具体内容采取差别化、类型化、柔性化(弹性化)、浓淡化、灵活化的规制方式,形成无缝隙的、全面统合动态有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制体系。特别是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界限进行区分,将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在以一般的个人投资者为对象而设计的各种制度基础上,
对于专业投资者,通过规制的灵活化、弹性化(制度松绑),以减少金融服务业者的负担、提高金融投资效率,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业者的效率、金融市场的创新之间的平衡和发展。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合作项目协调专家、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New Business Law 等发表《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Research on Diversified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China等中外文著作及论文四十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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