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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解读:自主配售不等于自由配售

发布时间:2014-03-27 作者:  

自主配售对新股买卖双方和券商来说都是最市场化的选择,也是培育资本市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自主配售不等于“自由配售”,此次监管部门对自主配售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是对券商配售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应有的限制。投行人士指出,对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主体是否守法合规进行核查,对新股发行工作中“跑偏”行为进行监管等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做法,并非行政干预,这本身是落实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举措,及时对自主配售、老股转让规定、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微调和完善。

 

      针对自主配售微调举措,多家券商投行人士认为,自主配售对于新股买卖双方和券商来说都是最市场化的选择,也是培育资本市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自主配售不等于“自由配售”,此次监管部门对自主配售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是对券商配售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应有的限制。

 

      投行人士指出,对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主体是否守法合规进行核查,对新股发行工作中“跑偏”行为进行监管等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做法,并非行政干预,这本身是落实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这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中最大亮点之一,便是引入海外IPO市场所常用的自主配售方式,这对完善A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步。然而,自主配售方式对保荐机构则带来了重大挑战,在给予最大权限配售的同时,也需要防范道德风险和杜绝利益输送。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少数个人和机构精准报价获配的不合理情况,引发了市场对新股配售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的质疑。

 

      对此,申万证券投行部人士指出,自主配售对于新股买卖双方和券商来说都是最市场化的选择,也是培育资本市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自主配售不等于“自由配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券商在配售过程中需要制定好有关规则,以防范市场担心的潜在的“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出现。

 

      业内人士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必要加强监管,尤其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引导主承销商遵守市场三公原则。针对新股发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之处,证监会及时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了抽查,及时对相关举措进行完善和微调。

 

      而在此次新股发行改革完善微调的举措中,证监会也进一步强化了对配售行为的要求,增加禁止配售关联方,禁止主承销商向其有保荐、承销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和个人配售。

 

      东北证券投行部相关负责人认为,该举措进一步扩大了禁止配售范围,更为有效地防止“利益输送”和“寻租”行为的出现,从根本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不难看出,加强市场监管与市场化改革并不矛盾,而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市场,越需要严格的监管,纠正市场跑偏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发布会上也强调,监管部门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将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在此后工作中,还将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证券业协会还将采取相关自律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来源:凤凰财经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