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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15-02-04 作者: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交易所交易产品)还处于试点阶段。为此刘英认为,试点阶段对投资者的条件要求较高,暂时不存在风险向中小投资者转移的问题。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成熟,投资者范围逐渐扩大,其风险更需要严格防控。

  本文刊于2015年02月04日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日前,银监会下发通知,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刘英表示,2015年,在政策利好形势下,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将获得较快发展。在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借鉴经验严格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刘英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产品创新,风险也将相伴相生,可能会出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系统性风险等在内的各种风险。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刘英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需要严格控制风险,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已让我们有足够多的教训需要吸取。我国在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首先防范基础资产可能引发的风险,更要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严格评估和审定这些资产,这也是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前提。


  “信用风险将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首先受关注的部分。”刘英表示,发起人、债务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哪一方出现信用违约,投资者的利益都将蒙受损失。


  同时,刘英认为,操作风险方面要特别关注破产隔离风险。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应首先保证特殊目的公司自身远离破产风险,免受强制性或自愿破产威胁,从而保障在后续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和相关参与者的安全。


  商业银行要同服务商建立破产隔离机制,例如在服务协定中做出规定,服务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取收入,但超过这段时间之后,服务商不得从收入中提取资金,从而保证资产证券化投资人的收益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交易所交易产品)还处于试点阶段。为此刘英认为,试点阶段对投资者的条件要求较高,暂时不存在风险向中小投资者转移的问题。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成熟,投资者范围逐渐扩大,其风险更需要严格防控。(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