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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的影响和启示

发布时间:2013-11-26 作者:  

尽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机制灵活,提供的信贷服务与商业银行的部分消费信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但试点三年多来,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对商业银行业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除了消费金融公司体制原因之外,其业务范围狭窄是重要因素。受政策限制,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还不能从事房贷、车贷,而车贷和房贷在国内消费信贷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也普遍在数万元,难以做大规模、形成气候。据媒体报道的数据,截至2012年10月底,4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共为37亿元,客户总户数达19万人。如果仅从绝对数看,这样的贷款余额可能还不如大型商业银行一家二级分行的消费贷款余额。

  9月27日,沉寂了许久的消费金融公司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中国银监会宣布,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第二批试点。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加上2010年试点的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同时,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待修订后的办法颁布实施之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正式启动扩大试点审批工作。据悉,上述10个城市的选择,主要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加平衡,试点更加深入。这些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较好,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较高,且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

 

  此前的7月1日,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放松金融管制、服务实体经济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政策方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此次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便是“指导意见”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具体举措。

 

  可以预见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将越来越多,而且也离我们越来越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藏在深闺人未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而言,该怎么去认识和对待这个“亦敌亦友”的小伙伴呢?

 

  一、消费金融公司及其兴起

 

  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现代意义上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可上溯至20 世纪初。目前,在欧美成熟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成为提供消费贷款的主要机构,在完善信贷市场、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才刚刚起步,还处于局部试点阶段。

 

  美国是消费金融全球第一大市场。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从住房、汽车等高价商品到教育、度假、娱乐等多方位的消费信贷服务,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消费市场的发展,从而间接地催生了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繁荣。20 世纪80 年代后, 美国放松了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管制,银行消费贷款迅猛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中的地位和份额有所下降,但由于长期经营形成了专业优势和更加灵活的贷款组织方式仍使其继续稳居市场份额第二。2007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消费金融公司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群体的金融机构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其市场份额也从2007 年的22.9%降至2009 年的19.7%。即便如此,其在消费信贷市场中的地位也并未受到根本性的动摇。

 

  而作为全球消费金融第二大市场的欧盟,两大主要消费金融公司为Cetelem(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HomeCredit(捷信,捷克PPF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另外BENEFICIAL(汇丰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Citifinancial(花旗金融,花旗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和Gemoney(GE金融,GE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也在欧盟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它们一般提供特定用途和非特定用途的两类贷款:特定用途贷款包括家庭耐用消费品销售商户POS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未设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主要包括现金贷款、现金透支、循环信用等。近年来,Cetelem和HomeCredit也发行自己的信用卡。

 

  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1月,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筹建,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成立于2010年3月1日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全国首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为北京银行(7.75, 0.01, 0.13%)全资子公司。第二家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2.80, -0.01, -0.36%)、百联集团和陆家嘴(18.10, -0.16, -0.88%)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分别出资51%、30%、19%。第三家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成都银行、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分别出资51%、49%,是我国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随后,银监会又给PPF集团发放在天津试点的牌照,2010年12月由PPF集团全资建立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天津成立,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为我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和影响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可为个人提供各种消费贷款,其主要业务品种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一般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是消费信贷领域的“小额贷款公司”。

 

  尽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机制灵活,提供的信贷服务与商业银行的部分消费信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但试点三年多来,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对商业银行业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除了消费金融公司体制原因之外,其业务范围狭窄是重要因素。受政策限制,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还不能从事房贷、车贷,而车贷和房贷在国内消费信贷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额度也普遍在数万元,难以做大规模、形成气候。据媒体报道的数据,截至2012年10月底,4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共为37亿元,客户总户数达19万人。如果仅从绝对数看,这样的贷款余额可能还不如大型商业银行一家二级分行的消费贷款余额。

 

  但此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进行了较大的完善,着重放宽和放松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同时还将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成为“20万元人民币”。随着消费金融公司数量的增加和政策的调整,加上灵活的经营机制和专业专注的经营能力,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力将得到加强,将可能对一直由商业银行主导的消费信贷业务带来冲击:

 

  从服务对象看――消费金融公司一般主攻中低收入的年轻人,主要目标客户为20岁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如毕业不久但有一定工作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点客户。而这类客户群体,商业银行本来可以为之提供成本较低的普遍服务,也是银行的目标客户。而且,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可能成为银行的中高端客户。

 

  从服务领域看――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贷款主要是为居民提供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购买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领域的一般用途个人贷款,这些领域内的贷款与商业银行提供的一些小额消费信贷、信用卡分期业务相似,而且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批效率更高。如果试点取得成功,消费金融进入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可能性也在增加,这更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传统优势业务。

 

  从服务渠道看――消费金融公司除了自身分支机构外,还可以将触角延伸至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相比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更加广泛和草根的分销网络会使其形成自身的渠道优势。而且,消费金融公司还与大型零售商、电商和家电生产商结成合作联盟,打造消费信贷业务独特的行业优势,这也将挤压商业银行一定的业务空间。

 

  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成熟国家以及亚洲地区比如日本、中国台湾等已经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在消费信贷领域具有与信用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三分天下的重要地位,市场份额接近30%,对解决民众日常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启示

 

  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既有竞争,又可合作,是“亦敌亦友”的关系。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一些启示,主要是两个方面:作为“局外人”的消费金融公司纷纷进入消费金融市场,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国内消费金融市场潜力大、前景好,应该予以重视;二是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独有的业务模式,也为商业银行拓展和优化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1、高度重视消费金融市场。近年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投资和出口增速明显放缓,消费被赋予了更重要的期待。国家“十二五”规划首次将“消费”列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2020 年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倍增计划”,更将带动内需的进一步释放。作为满足消费者个人和家庭消费需求的金融业务,消费金融在扩大内需、增加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面向未来,消费金融既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又面临着难得的机遇。鉴于消费金融的重要性,不少国外银行将零售银行业务分为消费金融和财富管理两大板块。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要机遇,在稳定传统业务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资产结构,加大资源投入,加快发展速度。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对资本需求少、盈利能力强,这也是应对利率市场化后利差缩小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

 

  2、重视大众客户群体的培育。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有存在的空间,主要是因为小额、零散的消费信贷市场是现阶段商业银行无暇顾及或不愿意投入。但是,“得屌丝得天下”,大众客户数量大、潜力大,只要形成一定规模,同样可以带来丰厚盈利。要针对大众客户的不同消费需求,积极开发和创新种类多样的小额消费信贷产品。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推出的“助业贷”,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额度最高1.5万元,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及毕业证书即可办理,支持大学生从校园到社会的过渡,这样的产品有助于培育潜在的优质客户。住房、汽车信贷是需求规模最大的消费信贷产品,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继续稳步发展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房贷款,创新发展中低端汽车贷款以及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大力发展信用卡分期付款。在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还要将培育小城镇和农村消费金融业务作为新的增长点。

 

  3、提高消费金融业务的便捷性。在国内,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但仍然有很多资金需求者以更高的利率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渠道融资。这一方面与银行信贷流程复杂、审批效率较低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银行对贷款人的高标准、严要求有关。消费金融公司的突出优势在于办理贷款无需担保,简便高效。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轻松付”产品,在合作商家内直接申请,一小时内完成审批,做到“立等可取”。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简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适当降低对贷款人的要求,以满足消费金融客户对便捷性和时效性的较高要求。特别是对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要建立起一套有别于一般消费贷款的标准、方法和流程。此外,还要做好支付创新,大力发展各类商户,抓住金融IC卡、移动支付技术带来的重要机遇,把支付结算功能建设得更好,使客户在使用消费金融产品时“离不开银行、但又感觉不到银行”。

 

  4、优化消费金融业务的分销渠道。要扩大消费金融的合作渠道,与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卖场、汽车经销商、团购网站以及电子产品厂家等各种业态的消费品提供商和生产商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对于部分管理规范、信用较好的商家,允许其直接受理消费金融业务。在分支行层面,要建立起一支消费金融业务的专业拓展团队,一方面派驻于合作商家协助推广业务,一方面主动深入社区寻找客户、外拓业务。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重点城市组建了信用卡业务的直销团队,专门负责信用卡发卡、分期业务推广和收单商户营销等工作。消费金融专业团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实,使之覆盖到整个消费金融业务。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金融业务还要与互联网高度融合共生,通过银行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手机银行等渠道扩大业务的营销和受理。这既方便客户办理业务,又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来源:《零售银行》 作者董希淼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