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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问答:如何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制定的十大举措

发布时间:2015-11-27 作者: 重阳投资 

《意见》既立足解决当前实际问题,又为后续创新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对于加速推进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刊于11月27日重阳投资公共微信号。


  Q:请问重阳投资如何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制定包括实施市场分层等在内的十大举措?


  A:近期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关键领域。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由1600家激增至约4300家,融资金额800亿超过同期创业板融资规模,新三板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既立足解决当前实际问题,又为后续创新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对于加速推进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首先,在新三板分层的基础上,试点创新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意见》提出将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研究推出创新层向创业板转板试点。转板制度是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有益补充,使得挂牌上市公司“能上”(新三板创新层转创业板)、“能下”(主板和创业板退市公司转新三板),打通上市公司在市场间的转移流动,实现市场要素优胜劣汰,完善股票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其次,创新层公司的部分标准高于创业板,体现出新三板独立市场地位,而不仅是转板的过渡安排。根据新三板公司的分层方案,满足三套并行标准之一的新三板公司即可进入创新层。三套标准主要限定挂牌公司的盈利能力、营收及增速、市值及股东权益,其中创新层对盈利能力和营收及增速的标准均高于创业板。例如,从盈利能力看,创新层要求连续2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盈利,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从营业收入看,创新层要求营业收入2年连续增长,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复合增速不低于50%;创业板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第三,盈利能力不再是创新层唯一标准,对后续完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标准具有试点参考意义。新三板分层创造性采用三套并行标准,其中第三套市值和权益规模标准摒弃了我国上市规则中最重要的盈利和收入要求,对我国上市制度的创新发展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意义。


  第四,丰富了新三板融资工具。《意见》提出发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加快推出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并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试点,大大丰富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融资工具,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最后,壮大新三板机构投资者队伍。《意见》明确了机构投资者在新三板市场的主体地位,支持封闭式和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市场,研究落实QFII和RQFII投资新三板的制度安排,并将积极推动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投资者将新三板纳入投资范围。《意见》从制度层面拓宽了新三板市场参与主体,而机构投资者的增加将会提高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市场的定价效率,促进市场良性循环,进而推动新三板市场保持健康持续发展。(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