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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差异化监管正在形成

发布时间:2017-01-16 作者: 刘英 

在刘英看来,民营银行的监管需要与之匹配的创新监管和柔性监管。她解释说:“监管的指标、体系都需要与传统银行有所区分,需要监管部门更多地关照民营银行,尤其是在民营银行创立之初,面对市场化的银行整体资产质量下降、竞争激烈、风险加剧等情况,规模较小的民营银行抗风险能力不强,需要重点监护和监管,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民营银行的快速扩张。”

  受访者刘英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刊于1月16日农村金融时报。


  岁末年初,民营银行设立申请获批掀起一波小高潮。


  日前,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接到银监会批复,同意在北京市筹建百信银行。在刚过去的12月,银监会先后批复了江苏苏宁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山东威海蓝海银行、吉林亿联银行、辽宁振兴银行的筹建申请。


  回首民营银行试点运营2年有余,监管批复流程不断加快。同时,在越来越多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过程中,相关制度层面的建设亦在不断完善。日前,银监会正式下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强调要贴近民营银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创新监管手段。


  先有风险点再监管


  新监管办法的形成,一般是先发现风险点再建立监管体系,而监管政策的针对性是非常清晰的。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城市商业银行年会上就曾表示,民营银行运作时间不长,但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其中一点是股权不稳定。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


  “一些民营银行的投资者对回报太迫切,对预期过于乐观。如今与预期存在落差,因此出现了代持股份、交叉持股、关联持股等问题。”四川省银行协会副秘书长文维虎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一点在顶层设计中已有体现。《指导意见》在加强股东监管、落实审慎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要求,并特别提出,“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民营银行股东股权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如是说。他告诉记者,目前还存在股东利用持有股权进行担保的现象,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将造成股权变更,并不利于银行长远发展,亟须进一步监管。


  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让行业运行更加顺畅。“因此,如何把有钱的陌生人变成符合监管和助推民营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入门人,均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防止炒快钱,这是监管需要达到的目标。”文维虎说。


  关联交易则是民营银行存在的另一个风险点。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看来,对于民营银行而言核心的控制点是防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利用影响力直接或间接从银行取得融资。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并应当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


  “管理关联交易是要确保民营银行真正实现普惠分散。上升到一定层面,关联交易监管委员会很有必要,通过有效的规则和内控制度,确保交易的客观真实可靠。”文维虎表示。


  刘英还提出了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民营银行的身份问题。市场对银行业习惯于国家兜底,尽管《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已经施行,但人们根深蒂固地以为银行就是有国家信用背书。“然而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需要打破国家对银行业的隐性担保,打破刚性兑付,明确产权和法人地位,提升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效率,以及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刘英说,“所以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我想监管需要带有预见性。”


  摸索差异化监管


  规模小、发展战略和定位与传统银行不同、走差异化和特色化道路、依靠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技术应用……这样的标签使得民营银行面对监管也需要差异化的标准。


  在刘英看来,民营银行的监管需要与之匹配的创新监管和柔性监管。她解释说:“监管的指标、体系都需要与传统银行有所区分,需要监管部门更多地关照民营银行,尤其是在民营银行创立之初,面对市场化的银行整体资产质量下降、竞争激烈、风险加剧等情况,规模较小的民营银行抗风险能力不强,需要重点监护和监管,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民营银行的快速扩张。”


  “差异化监管还在摸索过程中。”曾刚认为,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营银行初创期,定位都是小微企业、零售客户,在监管指标上与一般银行相比,应该有一个豁免期;另一方面,要允许银行进行模式创新和业务创新,如网络银行、账户分类等,在这些方面体现差异化。“但也不能一味强调差异化,在试点期间可以在发展方向上进行差异监管。”


  对于《指导意见》提出的对民营银行监管要落实属地责任,一位民营银行人士的解读是,属地监管是银监会对所有监管对象的监管方法,这说明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始转向正常监管与运营阶段。


  同时,监管落实属地责任也会有因地制宜的效果。“尤其是民营银行多数都是带有地方特色的股东成立,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企业比较熟悉,监管落实属地责任能更好地防控风险。”刘英表示。


  但对于民营银行中纯线上的互联网银行,曾刚则表示属地监管能不能达到效果还很难说,“我建议未来把这类银行和直销银行划为一类监管,即为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文维虎也提出,要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之下,对技术准入、流程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明晰。


  可以肯定的是,如今监管部门正在按照监管的一般规则去探索,边观察、边监管、边服务。而如何审慎、稳健地将民营银行发展成为普惠金融的平台之一,是接下来顶层设计的发力点所在。


  当记者希望从民营银行方面寻求对《指导意见》的反馈时,一家民营银行表示还需要认真研究和学习。另一家民营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态度。(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