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29 作者: 董希淼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10号文的规定既强调了风险控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银行在经过认真计算后设定一个统一的限额,但客户在临时有需求时,也可以提出调整临时额度。这相当于信用卡本身有一个信用额度可以满足日常消费需要,但在遇到大额消费时,也可以向银行申请临时额度。
从四大行下调支付限额到工行收紧快捷支付端口,银行行为在微博舆论场引发了持续热烈的争论。4月17日,银监会和央行已联手下发《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0号文),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随着热度散去,10号文的出台虽然波澜不惊但明确了监管层的态度。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项规定是将权力下放给银行,银行根据各家支付公司和客户的情况具体自己确定限额和期限,这也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10号文的规定既强调了风险控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银行在经过认真计算后设定一个统一的限额,但客户在临时有需求时,也可以提出调整临时额度。这相当于信用卡本身有一个信用额度可以满足日常消费需要,但在遇到大额消费时,也可以向银行申请临时额度。
媒体纷纷用《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监管层更加严格的安全“紧箍咒”》等来解读。
某城商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其实整个文件主要还是针对快捷支付的,整个文件从银行的角度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安全,这肯定是利好的。
接踵而来如4月23日《长沙晚报》文章《10号文发威 有银行开始停止用户网络支付》所报道的事实更让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用户感到寒意。
更有“网易网友”做了如此畅想:可能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以后咱跟第三方支付发生点儿关系就难了,比如,咱在网上给心爱的女朋友选了一件价值1万的大钻戒,在精心挑选并都已设计好求婚表白语言,就在付款一刹那,**支付提醒您:对不起,您的网上支付已超过当日限额。于是,你只好迅速打开网银修改支付限度,结果,你发现,你是第一次使用**支付,那么,你就需要与跟**支付合作的某某银行联系,某某银行会告诉你,请你和跟你最近的这家银行的某某网点联系。这样,你又瞬间回到了在银行拿号、等叫号、排队的辛酸年代。。。。。。。除此之外,因为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渗透到咱缴纳水电煤气费等各个犄角旮旯之地,但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会越界访问,银行会对支付的接口用途设定限制,比如,买车买房的接口可能就不开了,咱同样,又回到了排队缴麻袋现金的辛酸年代了。
然而10号文带来的实际效果究竟会怎样?是进步还是倒退?是监管手段还是利益争夺?不少经济学者与媒体认为还需要时间来说话。
监管层分歧很大?
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提供了很好的用户体验,直接占据了移动端支付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让用户体验不佳、手机客户端发展滞后的银行大为苦恼。3月央行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以来,此次则由银监会领衔的一次针对支付规范行动。
10号文从客户身份认证、交易限额、赔付责任等方面规范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合作。大致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86号文是银监会于2011年8月下发的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有关规定,5号文则是2014年1月央行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业务的有关规定。
《南方都市报》文章表示:这份文件在出台前,监管内部的争议和分歧非常大,所以文件出台后,一直尚未发至各地和各家银行。文件涉及监管内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以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合作关系的认清。
深圳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高管表示:这样细致的规定是以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合作中没有的。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也表示:10号文对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来说,第一,进一步理清了各自的责任;第二,对合作中一些具体内容如身份认证、交易限额、风险监控等进行了细化,使合作双方有了可执行的细则;第三,进一步完善了此前监管中的一些空白点;此外,希望未来能对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责任进一步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使行业能在有序监管中更好地发展。
10号文让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等业务将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还是要取决于执行力度。继四大行相继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对快捷支付的用途和开通等加强限制,可能对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
中金公司银行业研究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体验度将面临挑战,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伸向第三方支付的客户信息
10号文是剑指第三方支付是部分媒体与学者的共识。那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到底是在争什么?
叶檀在文章《银行与支付宝争什么》里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争夺战,争信息、争支付市场、争游戏规则主导权。阿里金融之所以能够做大,最大的功劳是对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的大数据分析,这才使得阿里小贷有可能以极低的成本对平台上几十万客户进行高周转的小额放贷,并且保证极低的坏账率。但现在10号文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银行必须进行身份识别,大笔支付受到严密控制。换句话说,第三方支付的客户信息、交易资料,银行可以尽情掌握,支付宝等与银行有博弈能力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也就失去了核心优势,而对正在跃跃欲试运用金融互联网、进行大数据分析的银行而言,可谓得来全不费工夫。
《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也认为:早在第三方支付兴起之初,银行就觊觎这些第三方支付的客户交易信息。10号文和央行发的5号文均强调,收单机构应当将交易信息完整发送给银行,包括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往往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
在银行传统的风控中,对于“钱从哪来,去哪里”非常清楚,可是快捷支付由于不公布具体交易情况,银行的风控功能几乎失效,对于只知道某个账户使用了一笔资金,但是对于资金的去向无法把控。
而客户和交易信息等大数据则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和银行“共享”,将降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数据价值,并进一步削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强势”地位。
在业内人士看来,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所有规定,实际都取决于银行的执行力度。如果银行之前都严格落实既有规定,支付机构就不会占到主导地位。
一券商的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客观看待10号文
对于如何评价10号文?董希淼认为:这个政策并非新政。之前86号文就规定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
无论是保证账户安全还是出于反洗钱的考虑,在第一次开通快捷支付时进行身份验证,这是很必要的。如果在保证安全和追求便捷性上二选一,我宁可牺牲便捷性。我们现在有点过度追求便捷性,事实上,为了防范洗钱等风险,在美国进行跨州支付的时效可能长达四五天,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便捷。当然,银行可以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尽量寻找一条可以兼顾安全与便捷的方式。比如探索如何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身份验证。
有网友就在“知乎”上发问:银监会央行发布10号文《关于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是否涉嫌过度管制?
网友“顾剑”:央行原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就是服务于电商,补充银行主要支付渠道,发挥小额支付的便捷作用。现在不过是继续延续了以前的思路:第三方就是小额支付,想做大额想全功能,去做银行,受到银行级别应有的监管。大规模而不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是不利于社会金融稳定的,必须纳入银行级别监管视线,这个就是央行所有文件的出发点,阿里不过是首先达到了这个规模而已。而在阿里也成立银行之后,和第三方合作的时候按照这个规定也是可以拿到第三方的相关交易信息的。在分析这个事情的时候把第三方和银行对立起来没啥意思,第三方做大了就给你张银行牌照。而第三方目前的账户均被视为弱实名账户而银行实行三亲见所开通的账户视为强实名账户,风险强度不同。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认为:此次官方态度略微妙,10号文是银监会牵头会签央行的,但仅下发给了银监会管辖范围下的金融机构并未发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方面仍存未知因素。但即便10号文可完整执行,亦与3月中旬引发极大争议与舆论反弹的两份严限第三方支付的草案有极大区别。首先,10号文仅针对快捷支付业务,而草案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所有业务,无论对客户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影响都更小。其次,以资金安全为由对快捷支付进行限额和客户验证逻辑是自洽的,只是风险需要量化,但对第三方支付的所有业务采取超低限额不仅无法提升安全系数还会限制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以及电商发展。即10号文影响相对小且无论实质目的为何表面理由是成立的,而此前的严限第三方支付草案影响广泛且表面理由很难成立,所以,两者完全处于两个层面,不宜将10号文理解为其延续或升级版。
(董希淼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来源:人民网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