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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重阳:应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 允许VIE公司境内上市

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28日发布的《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探讨和政策建议》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应专门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允许VIE架构及红筹公司以一定方式回归境内上市,放松对公司境内外资金调度的限制。

       文章刊于2014年10月28日证券时报网。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28日发布的《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探讨和政策建议》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应专门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允许VIE架构及红筹公司以一定方式回归境内上市,放松对公司境内外资金调度的限制。


  报告认为,证券市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国策,而我国尽管早已明确支持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但由于现有市场体制和发行上市体制还不完善,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很多优质战略新兴产业公司被迫到海外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土资本市场面临空心化和边缘化的危险。而在国外,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传统证券交易所已经开设新的独立板块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开始接受还未盈利或刚刚盈利但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产业公司在交易所上市。

 

  报告提出,中国应专门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打造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量身定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真正做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具体安排上有两种选项:

 

  一是将战略新兴产业板作为主板蓝筹股市场的孵化器。该板块公司发展壮大后可以进入上证50或180指数,从而改善蓝筹股市场的行业结构,使蓝筹股市场及时反映我国产业升级转型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变化。

 

  二是始终保持战略新兴产业板的鲜明特色。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逐渐演变成为传统产业时,可以将这些企业移入主板;而当主板企业转型为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时,又可将这些企业转入战略新兴产业板。

 

  参加会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负责人魏刚在回答证券时报记者提问时称,目前中国需要的是“横向竞争、纵向分层”的交易所架构,即应鼓励沪深两大交易所之间的横向竞争,而在交易所内部,应在融资和交易等方面实行差异性的制度安排,以更好地支持实体企业发展。

 

  在可行性方面,报告认为:企业方面,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需求,而战略新兴产业板上市资源丰富,海外上市公司也期盼回归;法律方面,《证券法》未对证券交易板块的设立作出限制,证券交易板块的设立已有相对成熟的实现路径,《证券法》为差异化的板块设计预留了制度空间;制度方面,市场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投资者基础发生结构性变化,另外还有充分的海外经验可以借鉴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针对战略新兴产业的特点,报告强调,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块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发行上市条件方面,淡化盈利审核,在现有的规则框架体系内设计基于“适度规模”、“量身定制”原则的多套发行上市标准;在交易制度方面,实施产异化交易机制,在有效控制炒作行为和市场风险的同时,兼顾板块活跃度;在市场监管方面,实施分类监管;特别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应适当允许公司设置双层股权架构,并配套更有正对性的风险提示要求和公司治理报告书披露要求,允许VIE架构及红筹公司以一定方式回归境内上市,放松对公司境内外资金调度的限制。(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