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08 作者: 张敬伟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重要资源其价值不断攀升。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目前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重大威胁。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表示,他已完成题为《关于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建议》的提案,呼吁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张敬伟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刊于3月7日《深圳特区报》。
引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重要资源其价值不断攀升。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目前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重大威胁。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表示,他已完成题为《关于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建议》的提案,呼吁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尹传刚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由于能够轻易且廉价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犯罪成本低廉,导致贩卖个人信息者往往无所忌惮
主持人: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泄露的新闻,频见报端。公民个人信息轻易就被泄露的原因何在?
李长安:我国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条从收集到贩卖的“黑色产业链”。在网络经济时代,公民个人在网店购物、社交媒体交流、网上求职登记等方面,都会或多或少地留下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银行、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快递公司等各种组织机构在长期的经营中,逐渐形成并积累各自的用户信息数据库。其中涉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被动泄密”,有的则是“主动泄密”。由于能够轻易且廉价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犯罪成本低廉,导致贩卖个人信息者往往无所忌惮,有人甚至为此开设了各种“数据挖掘”、“信息咨询”公司,专门从事公众信息倒卖。
张敬伟:首先是有利可图。市场经济也是信息经济,了解足够多的个人信息,也就有了占得市场先机的可能性。由于社会对个人信息需求量大,产生了专门的“信息贩子”,从事买卖个人信息的生意。其次是法制不健全,很难做到对出售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惩戒,无法对这种失范行为予以威慑。
和静钧:在人们还未来得及针对电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周全应对之时,互联网时代呼啸而至,更多的个人信息处于被侵犯的风险中,从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血压等健康信息,都有可能处于无法保护之境地。
个人信息贩卖,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这样的现状,更加凸显了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紧迫性
主持人: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呼吁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你们看来,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务之急吗?
张敬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是迫在眉睫。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泄露,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并引发社会公愤。由此引发的各类诈骗案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社会和公共治理的信心。故而,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务之急。个人信息贩卖,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这样的现状,更加凸显了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紧迫性。
李长安: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态势,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故意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势在必行。在我国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也就是说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然而,就法律的适用范围而言,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没有专门的针对所有信息控制人均适用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凭一条刑法修正案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所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因此,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和静钧: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呈现政出多门、低效重复的管理现象,这将极大削弱法律权威。基于多层次和多角度的考虑,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要的。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常态,守法成习惯,违法必惩戒,这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经验
主持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国外有哪些可供借鉴的做法?
和静钧: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技术上大体呈两派。一个是“隐私权派”,以宪法性隐私权为立法起点,把个人信息纳入个人隐私之列,这类国家大都有上位法“隐私权法”。这类立法的好处就是从一开始就把“个人信息”归入隐私权之列,不论时代如何变化,它始终在宪法性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之内,这类立法技术为海洋法系的英、美等国家所采用。另一派为“并列派”,即把个人信息权从隐私权中剥离出来,与其并列,个人信息权自成宪法性权利中的一权。这类立法的好处就是可以很快适应随技术水平不断变化的个人信息侵权现象,可以灵活多样作出反应,不再受上位法隐私法的传统法律逻辑的约束。这类立法多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李长安:发达国家大都有专门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并且对违规者严惩不贷。比如美国早在1974 年就制定了《隐私权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再加上此后陆续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身份信息盗窃红旗规则》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此外,美国还特别强调行业的自律,专门出台了《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欧盟设立了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督专员,职责是确保所有欧盟机构和组织在处理公民个人数据时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张敬伟: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常态,守法成习惯,违法必惩戒,这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经验,中国可学而习之。
新加坡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是很严厉的,侵权者要付出个人信用污点的代价,影响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