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联合主办的“2014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这是国内首次官、产、学、研四界联合主办的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题的大型研讨会,也是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次重要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王文主持。与会者一致认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通过立法、强化监管、创建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多种手段构建差别化、分类化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迫在眉睫。
2014年3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联合主办的“2014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这是国内首次官、产、学、研四界联合主办的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题的大型研讨会,也是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次重要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王文主持。与会者一致认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通过立法、强化监管、创建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多种手段构建差别化、分类化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迫在眉睫。
王利明: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保护框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这个主题适应了当前在互联网领域中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并举的迫切需要,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候特别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尽管短短两句话,但这是互联网金融首次进入中国的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课题。我个人认为,只要是购买了金融产品,享受了金融服务的个体都可以称为金融消费者,我们应该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框架内,并且原则上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及个人信息,防止被泄露和非法转让,是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需要,另外还要完善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解决机制,总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越充分,我们的金融发展越健康,互联网金融也会在法制的轨道上更为迅速地发展。
杨东: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推进金融改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然而六年过去了,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和机制仍然处于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问题包括立法保护欠缺、监管机制相对分割、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公平服务不到位、P2P 网站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等,可以说,近六成的金融消费者有可能遭遇侵害。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入手推进金融改革,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也是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有助于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改革方案。
通过调查,我们掌握了大量一手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例,对金融纠纷的现状、问题、纠纷解决途径、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考察研究,并从法律保护以及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角度提出“统合规制论”。
我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涵盖所有金融服务接受者或者金融服务利用者。在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时,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非理性的消费者,必须加以保护。广泛定义之后,要差别化、分类化,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在金融产品销售方面,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在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设上,要找到适合网络金融消费的高效、便捷,对消费者又是免费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应该把握五个维度:第一,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第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当中的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第三,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第四,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第五,监管体制方面,“一行三会”需要加强协调和规则统一,强化对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构建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体系,在地方以当地金融办为代表,更多地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承担更多的责任。
李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监管转型的方向
今年证监会监管的主题是“大力推进监管的转型”,三中全会《决定》讲到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一是通过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二是优化投资者回报以及保护资本消费者的权益。
围绕投资者需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价值,这是我们监管转型的方向。这个转向指明了市场各个方面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公司融资、市场中介服务以及国内市场经营主体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义务,都应该是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来展开。优化投资者回报,不断增大投资者权益,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资本市场管理,从以前注重融资转向投资,使投资和融资能达到平衡,并且是以投资的保护来促进投融资的平衡,实现良性互动。
另外一个平衡是市场经营服务者、资本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平衡。国内中小投资者以及专业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应该得到公平对待,这三者平衡就构成了以投资者权益维护为核心的投融资平衡观、市场经营服务和消费者服务的平衡观、中小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公平观这样的转向。为此,我们既要强调金融契约的自愿,更要注重金融契约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公平,还要正确理解资本市场的同股同权。真正意义上的同股同权是消除了不公平待遇的同股同权,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个重要的安排。
在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方面,要积极推进阳光下的诚信文明。要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以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障为抓手,来促进整个诚信建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投资者诉求的回应和赔偿机制的安排方面,要体现全面尊重投资者的理念。对投资者的保护很重要的是建立赔偿机制。围绕投资者诉求、纠纷的解决到赔偿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
建立投资者保护的综合保障机制,构建长效机制。建立集法律保护、监管保护、市场保护、自律保护和投资者自我保护为一体的体系。另外要全面推进投资者教育各项义务的履行,使投资者教育成为市场各个方面的基本义务,还要把投资者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建立社会综合协调的机制,需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多元化投资者服务体系,围绕投资者的行权,投资者诉求的解决,法律的救助,投资者各种回报的优化应该互换多种多样市场投资者的服务,对此我们可以预见投资者服务组织将不断产生。
朱红:落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五个方面: 1.保障信息安全;2.保障资金安全;3.信息对称性;4.保障合同的权利;5.保障监管到位。金融监管实际有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发展,二是防止和减少对消费者的欺诈和其他不公平的待遇。
形成多位一体、多道防线、有机结合的机制,是落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基础。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至少有六道防线: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自律性组织(包括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保护的组织)、监管机构、仲裁和司法机构及外部监督机制。
具体来说,要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法律制度,推出更高层级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健全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在金融消费领域尽量地减少行政对金融机构的直接干预;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开展金融知识和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有一些地区正在探讨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可行性;加强监管合作等。
霍学文: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监管最终目的
我关注的问题是在不完备法律框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因为法律不完备,所以需要监管机构,但光有监管机构也不够,还要有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有监管的金融活动取决于完全自律、法律健全、金融监管这三个点所构成的平面,如果这个平面足够大,我们的金融活动才能足够大。
现在我国的监管是以机构为主的监管。在具体层面,对金融的监管一定要由分业监管到综合功能监管,最后到行为监管,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最终目的。所以,我们未来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在法律、自律和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向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端发展,这一端的高度决定了中国金融发展的实力是怎样的。
我认为目前“一行三会”所管到的金融活动只占到全部金融活动的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是非法集资,还有三分之一处于互联网金融边界地带。非组织化,或者缺少监管,没纳入监管的金融活动将是我们未来金融发展的主体。这个轴的核心取决于技术,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直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这一轴。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手段方面,我认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文化手段、信息披露手段、诚信手段、社群手段都是可行的。必要时还必须建立强制性措施来保护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由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与协会等,共同构成一个体系,同时加强宏观、中观、微观的管理,由现在的原始产品保护向衍生产品全过程保护方向发展。目前,北京方面已经建立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系统。
郭锋:涉及钱的问题未必由金融监管机构来管
互联网金融贷款主要是集中在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互联网借贷、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众筹,这四块是现在最核心的,其他的比特币的问题、网络IPO的问题也比较重要,但核心是要抓住这四大块进行升级。
政府监管处于群雄并立格局,谁都有话语权,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地的金融办都在谈,但典型地反映了金融多头监管现象。一定要打破监管的神话,不是说涉及钱的问题都一定由金融监管机构来管,互联网金融有的时候可能不需要金融牌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会比商业银行的风险更大吗?
但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要放任,还是要加强监管。最主要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在立法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现有的立法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为现在是在改革创新的特殊时期,不能用我们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来看待互联网金融。中国正处于转型变革时期,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还要抓紧制定适用的法规。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