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07 作者: 郑志刚
随着2015年以来P2P跑路事件的频繁发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前所未有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是我国最近几年来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它将市场经济"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合作"的理念贯彻到底,使资金融通的合作突破地域时空的限制,融资由此变得空前的便利。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健康持续发展下去,那么总有一天传统社会"资本雇佣劳动"的格局将会被"劳动雇佣资本"的格局所替代。
作者郑志刚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本文独家刊于人大重阳网。
随着2015年以来P2P跑路事件的频繁发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前所未有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是我国最近几年来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它将市场经济"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合作"的理念贯彻到底,使资金融通的合作突破地域时空的限制,融资由此变得空前的便利。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健康持续发展下去,那么总有一天传统社会"资本雇佣劳动"的格局将会被"劳动雇佣资本"的格局所替代。
然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伴随着的巨大风险也使得这一行业的发展前途莫测。互联网金融业界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做好了就成为互联网金融,做不好就成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二者之间仅有一"字"之差。而借助互联网实现外部融资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波及范围大。外部性的存在和潜在风险的巨大使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架构的搭建迫在眉睫。
那么,如何对兼具"天使的外表"和"魔鬼的内心"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呢?我们看到,基于大数据等数据基础和云计算等分析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信息不对称,甚至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定程度决定了传统意义上宏观监管变得不再有效,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思路依然是哈耶克当年提出的如何利用具有当地信息的个体的信息优势。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信息不对称主要来自提供贷款的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贷款的资金使用者。而促使双方进行"直接融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哈耶克所谓的具有一定当地信息从而信息优势的个体。因此如何使具有当地信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识别防范风险扮演重要角色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构建的关键突破口。事实上,遵循上述原则建立监管构架的一个典型例子来自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为广泛实现资本社会化的公众公司,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监管当局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监管举措事实上一定程度将"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者按时收回并取得合理回报"的监管任务"转化"(或者用一个贬义词"转嫁")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任务。从上市公司监管构架形成中我们得到的一个重要启发是,不应该忽视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未来的监管思路不是使平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将其置于监管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一环,使其利用当地信息的信息优势来充当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第一道门槛。换句话说,让互联网金融平台承担起利用平台直接融资的借贷双方风险控制的连带责任。这有点类似于我国古代的连坐和保甲制度,抑或"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庙。我们有时不得不通过庙来约束游方和尚的行为,给定和尚私人信息获得的困难。
在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履行必要的防范风险义务后,那么,如何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呢?也许我们可以用"三位一体"来简单描述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首先是负有相应连带责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识别风险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对进行直接融资的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跟踪、利用专业团队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出去。因而,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先决条件除了具备资金储备等体现抗风险能力的基本门槛外,同样重要的是是否具备一只识别和防范风险的专业管理队伍。只有同时具备后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才会在激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中形成良好的声誉,在众多的平台中获得资金需求和借贷方的青睐。
其次是依据相关法律,负责对没有履行识别风险职责、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和与资金的"需求者"合谋来欺诈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惩罚的权威的互联网监管当局。除了上述工作外,监管当局也许还需要搭建一个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统一平台。这十分类似于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并通过"三报一网"进行最后的披露一样。至于这一监管平台搭建在证券业还是银行业监管框架或是混合监管则取决于未来监管实施成本的高低。由于资金来源和流向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变得更加复杂多变,一个统一的监管构架可能更加便于及时掌握资金的流向和相关风险的识别。
第三,则是来自媒体的监督。很多业界的专家讲,对于E租宝等P2P平台,如果在早期有敏锐的财经媒体迅速察觉,并及时曝光任何蛛丝马迹,就不会走到今天数十万的投资者,数百亿的资金卷入的局面。具有专业素养,能够风险识别能力的财经媒体将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而,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构架将由"负有识别风险职责和相应连带责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信息披露统一平台并对违规平台进行处罚的监管当局+财经媒体的监督"相辅相成"三位一体"的三部分组成。如果我们能够在不远的将来形成如上的"三位一体"互联网金融监管构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将通过平台、监管当局和财经媒体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得到有效的识别和化解,从而使充满生机的互联网金融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以助推我国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崛起。(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