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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政策助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15-08-10 作者: 刘英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受访专家刘英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本文刊于8月5日《中国经济时报》。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主持人 吕红星


  《意见》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


  中国经济时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互联网金融告别草莽阶段,结束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正式进入监管时代。对于《意见》,有哪些亮点?


  田辉:最大的亮点当然是《意见》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


  其次,《意见》从有利于金融改革、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金融体系构建等角度看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将互联网金融的地位提得相当高。


  再次,从差异化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整体定位,例如必须围绕“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角度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便发挥“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


  最后,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例如,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归属于不同的机构实施监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属于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


  遗憾之处当然还有很多。比如,《意见》终归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有限;对于所谓“适度宽松”监管原则的必要性、内涵、与原有审慎监管的关系等关键之处并没有说得很清楚。例如,《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难道只是因为是新生事物,才执行适度宽松的监管吗?


  保监会已经率先发布了《意见》的行业配套文件,其他部门的相关细则预计也很快颁布。也许到那时我们能看到更多实质性内容,加深对“适度宽松监管”等模糊之处的理解。


  刘英: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由于作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基于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和庞大的人口基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获得蓬勃发展,遥遥领先于世界水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需要走在世界的前面,酝酿已久的《意见》终于出台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靴子也同时落地。


  《意见》本身亮点纷呈: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首次提出要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五大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支付归口人民银行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归口证监会;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口银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归口保监会监管。


  第三,P2P监管创新。一方面,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首次明确P2P平台上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定位P2P信息中介和平台功能,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由此,我认为P2P借贷利率应遵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上限限制。


  第四,股权众筹创新。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意见》不仅认为对其业务模式可探索创新,发挥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服务创新创业企业,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首次提出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这比此前众筹监管限定200人的规定有重大突破。也明确其融资方为小微企业,投资方应小额投资。


  第五,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意见》提出简政放权,不仅从融资、税收、信用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且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不仅提出“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而且提出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等部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从行业自律、资金存管、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全方位防范风险。


  进一步透射出中国金融改革的风向


  中国经济时报:通过《意见》,二位认为互联网监管透射出中国金融改革什么风向?


  刘英:《意见》透露出鼓励创新、加强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是并重的。从《意见》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改变,这些改变以下可以明显地折射出今后中国金融改革的风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金融机构角度,鼓励其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转型升级。一方面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另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销售和消费金融等业务。


  第二,从互联网企业角度,鼓励其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商企业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第三,加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金融改革的各项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以前的金融监管只是一两个部门参与,而《意见》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这体现了政府正在全面加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有关金融改革的各项目标。


  田辉:可以看到3个明显风向:


  一是着力填补以往金融体系中的一些空白。不管是之前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如今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都是如此。


  二是有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金融改革的关键指导原则,此次《意见》更是在4项总体要求中明确以“防范风险、趋利避害”两项内容一以贯之。在具体的机制设计中,不管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还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均体现了这一点。


  三是仍然遵循了渐进改革的节奏。此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架构是在现有机构监管的总体框架下搭建起来的,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可以说都在“意料之中”。


  创新监管制度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强调要创新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英: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就需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因此,《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除明确“一行三会”监管外,还明确提出电信主管部门、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财政部等参与管理。


  首先,发挥互联网行业管理作用。互联网金融除要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信部负责监管其电信业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


  其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要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工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严禁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等行为。


  再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最后,互联网金融要加强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要遵守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一行三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财政部等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


  移动互联网是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的一把“钥匙”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互联网金融在城市发展如火如荼,但我们要意识到,广大的农村地区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当前是一种什么样的发展状态?当前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客观上存在哪些“痛点”?


  刘英:由于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率、没有空间、时间等因素限制,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很快,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处偏远、农村金融的市场基础薄弱、网络设施基础建设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与城市比起来发展相对较慢,这是当前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真实状态。


  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应该是一片蓝海,目前客观上存在以下“痛点”:


  第一,网络设施基础建设不足。现阶段村镇互联网基础设施薄弱,农村宽带普及率和电脑普及率均比较低,与年轻农民相比,部分农村居民缺乏互联网知识和利用互联网意识。


  第二,小微金融、“三农”金融发展缓慢。由于金融教育尚不普及,农村地区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导致小微金融、“三农”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相对缓慢。


  第三,市场基础薄弱。现在的农村地区,年轻人较少,基本上年轻人都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基本上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互联网金融的使用不够充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市场基础薄弱。


  当前,移动互联网是大的趋势。移动互联网不受网络限制,只要是智能手机,有一定流量就可以上网安装上相关APP,就能够获取相关互联网金融服务。我国当前智能手机已经相当普及,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智能手机均已经非常普及,可以说移动互联网能够在相当的程度上克服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客观上存在的“痛点”,是未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个增长点。


  田辉:农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过,相比城镇金融与农村金融之间的差距,城镇互联网金融与农村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差距似乎没有那么大,这得益于移动终端、电子商务等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这正体现出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传统落后领域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优势突破网点、地域等制约,获取后发优势。


  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城镇地区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例如,农村地区网络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滞后于城镇,包括软设施和硬设施;农民拥有财产的资产化程度偏低等。不过,这些制约因素的提高和改善并不那么困难,最难的是必须在农村地区树立正确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金融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在农村地区更加任重道远。


  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只是一个方面而已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对互联网保险着墨不多,且未见引爆话题的内容,《意见》值得注意的是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有人认为这为保险公司的创新行动指明了正确方向,将来是互联网保险的主业,应如何看?


  田辉:许多人都有互联网保险引爆的话题热度不如银行、证券等领域来得高的印象,实际上这背后有一定的原因。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兴起,以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为代表,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均产生了冲击,不过冲击的方式和程度差别很大。P2P和股权众筹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金融媒介地位受到大大威胁,相比之下,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脱媒”现象弱得多:在互联网平台上,保险产品的“生产者”还是经过注册的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的也是经过注册的保险中介公司或者经过备案的电子商务平台。无论如何创新,消费者获得保险产品和服务是无法绕开有执照的保险机构这一关的。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对拥抱互联网时代呈现更加积极的态度,负面反弹要小得多,引爆的新闻热度因此较小,也是可以理解的。


  《意见》中指出的“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当然是互联网保险的一个发展方向,但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显然并不全面。简单来说,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基于互联网业务进行的各类产品创新,例如退货险、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服务的对象也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还包括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传统机构;二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改善经营模式、拓展细分市场,例如,针对互联网人群研发新的产品、利用车联网数据改善定价机制等;三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


  王绪瑾:我认为互联网保险成为主业是将来的事情,这个将来可以是今后10年、20年、30年或更长,现在说是主业还为时尚早,现在互联网保险只是比较方便,而且会发展非常迅速,但它目前仅仅是传统保险的一个补充而已。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空间取决于整体国民保险意识、互联网发展的状况、保险产品的创新状况,以及行业自律、保险监管的完善状况。


  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业的重要补充,它具有以下两个优势:


  第一,时间上的自由。互联网保险一天24小时均可以买,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而不必如传统保险那样只能在工作的8小时内。


  第二,成本较低。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成本等费用较低。


  当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有些局限是其当前无法克服的,这也使其目前只是补充的重要原因。例如,健康险的体检当前互联网就没有办法去完成。


  必要的限制不可少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提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对此,有观点认为这对于充满活力的互联网保险是一种限制。应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王绪瑾:关于互联网保险,《意见》第十一条是这么说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从《意见》表述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能对互联网加以滥用,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监管还是很有必要的,资本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


  田辉:这当然是一种限制,不过可能是一种必要的限制。前面已经提到,《意见》是从差异化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整体定位,高层对互联网金融之所以采取正面鼓励态度,也主要基于对其能够发挥现有金融体系无法发挥作用的期待。为了避免同质竞争,从政策和监管角度对增量市场做出硬性要求,在市场发展初期也应当能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具体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而言,其特点是并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主要依托网络开展业务,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定位,初级阶段也更易与其现有业务、人员、管理能力等相匹配。不过,值得强调的是,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是金融市场充分竞争后的一种自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业务引导是必要的,但如何确立整体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强化有效竞争而不是低层次竞争,是摆在监管机构面前一道更重要的议题。


  要善于抓住互联网机遇,使保险业获得更大发展


  中国经济时报: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又应该如何抓住互联网的发展机遇,把保险与互联网进行联姻,获取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王绪瑾: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是不争的事实,将来要想使保险业获取更大的发展,就得牢牢把握住互联网这个机遇。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在现阶段互联网只能是一个重要补充,保险业要想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一,保险业及其相关产品必须要货真价实。


  第二,要想方设法让投保人觉得保险真是个好东西,关键时刻真有用。


  第三,政府要对保险业及其产品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四,民众整体上保险意识的提高。


  田辉:《意见》以及相关的互联网保险配套文件的发布,无疑奠定了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步政策基础。互联网为中国保险市场提供了一个追赶保险强国的机遇,包括为新设公司、中小公司创造了一个赶超大公司并获得独特竞争优势的机遇。在这一过程中,理念的创新是最重要的。


  从监管角度看,一方面固然应该坚持“线上线下业务采用一致性监管原则”,以体现互联网保险最终核心还是保险业务这一特点;另一方面,如何对新的产品和服务模式采用创新的、适度宽松的监管方法,这中间如何把握,需要理念创新,需要对互联网保险的内涵有深刻理解。对保险公司而言,要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互联网保险绝对不是一个噱头,也不仅仅代表销售方式的改变,而更可能意味着流程的重组和经营模式的改善。对于善抓机遇者,互联网可能代表了一双有力的翅膀,能帮助传统金融机构脱胎换骨,飞得更高更远。(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