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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莫于川:政府信息公开 官员如何触动自身利益

发布时间:2013-07-25 作者:  

人大教授莫于川称,地方公开“三公”就是得罪上级,最典型的是四川白庙,公开之后,上级领导再也不去了。这种困境直指核心矛盾:任何一项公开触动的都是官员们自己的利益,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却得依靠这些官员。首要难题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纠结关系。尽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认为是法治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但实际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保密法》。

 

  核心提示:人大教授莫于川称,地方公开“三公”就是得罪上级,最典型的是四川白庙,公开之后,上级领导再也不去了。这种困境直指核心矛盾:任何一项公开触动的都是官员们自己的利益,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却得依靠这些官员。

   
  首要难题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纠结关系。尽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认为是法治政府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但实际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保密法》。


  莫于川说,“《保密法》实际上成了政府官员逃避信息公开的‘合法’手段,通常的做法是,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具体地伤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时,相关政府机关以保密为由,对作出该行为的相关文件加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即便受到伤害,也因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文件,没有办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此种困境并非无解。在莫于川看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公务员法》关于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环节,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配套保障,关键在执政者敢不敢下决心。从推动廉政建设、追求良法善治的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投入产出效率高,是打破阻力推进改革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


  障碍还包括地方政府的干预。东部某省一位资深行政审判法官透露,“在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基层法院准备判该省省政府违法,该省政府某领导指示省政府法制办把基层行政法官召集开会,统一思想,提出的要求是不能判省政府违法。”


  记者获悉,在此过程当中,法官与干预者也有交锋,但最终扛不住压力听从了省政府的安排。莫于川说,这种干预使得司法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时,保持尽量远离的姿态,实际上也是无奈之举。


  信息公开下一步


  种种问题,王锡锌认为,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逐渐进入深水区,问题都已经暴露出来。


  以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为例,此项工作各地早有尝试。湖南某县曾高调推进此项工作,并在所有部门进行排名,增长排名靠前的部门负责人要公开说明情况。但此项工作推开不久便遭抵制,以接待费为例,大部分是接待上级政府官员,没有钱接待,很多工作都无法开展。


  莫于川说,“地方政府公开‘三公’经费实际上就是得罪上级,最典型的是四川白庙,搞了公开之后,上级领导再也不去了,一个地方要是这样的话,工作就没法做了。”


  这种困境实际上也反映了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问题:任何一项公开触动的都是官员们自己的利益,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却又需要依靠这些官员去做。


  鉴于目前立法层面并无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或修改《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计划,从立法层面上理顺二者关系可能性不大。


  而行政诉讼的问题有赖于行政审判体制改变。莫于川认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望实现一定程度的改变。


  在体制性改变没有太大可能的前提下,在王锡锌看来,最重要的是执政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认同,“今天行政体制改革,实体结构的调整非常复杂也非常困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治理的技术变革,推动治理结构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引入更高的透明度,能够促使体制结构得到优化。”


  “未来应当在权力行使的过程、财政预算决算、公用企事业单位、重大招投标领域等领域推进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行为纳入公众监督之中。”王锡锌特别提到的是,“应当适时推动官员信息公开,解决决策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落实政府伦理、重建公共信任,而不仅仅是防止腐败。”


  鉴于任何改革都会碰到阻力,王锡锌建议, 应该“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以及自下而上公众参与形成的推力,以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带来的压力,共同把政府信息公开推入良性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