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阳网 何青 王叶:互联网金融监管跟上 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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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青 王叶:互联网金融监管跟上 风险可控

发布时间:2014-04-04 作者: 何青 

互联网金融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行为分析,通过提高信息的充分性,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可用资金总量,实现资金优化配置,有利于摆脱金融与实体经济争利的困局,使二者共生共荣。以P2P网络微贷为例,在互联网平台上,借款人可以实现快速借款,免除了去银行申请贷款的繁复手续。互联网金融通过分流活期存款,倒逼利率改革。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示, “深化金融体制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近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引发热议。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本质上是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就中国目前国情,对待金融创新,国家还是要提高容忍度。


  互联网金融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行为分析,通过提高信息的充分性,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可用资金总量,实现资金优化配置,有利于摆脱金融与实体经济争利的困局,使二者共生共荣。以P2P网络微贷为例,在互联网平台上,借款人可以实现快速借款,免除了去银行申请贷款的繁复手续。


  互联网金融通过分流活期存款,倒逼利率改革。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为了应对传统金融业竞争不充分而导致的垄断利润,如利差过大、结构不合理等,它的兴起倒逼银行进行改革。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而2013年的CPI为2.6%,储户实际所得只有0.4%的收益。活期存款利率0.35%,实际收益完全是负利率。相比之下,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宝宝们”令人们几乎以零门槛就能购买货币基金,并给出较高收益率(5%~7%)。互联网金融不是改革的根源,却是助推器。


  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渠道,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点对点和用户体验。“宝宝们”让普通投资者0.01元就可以购买货币基金,P2P微贷和众筹模式则为小微借贷搭建桥梁。在渠道为王的时代,互联网昨天与零售批发对接,形成电子商务,今天与金融对接成为互联网金融,明天就可能与地产、环保、医药、汽车等对接。从这种意义上,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为发展互联网渠道积累经验。


  之所以认为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在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只是停留在形式创新,尚未实现实质创新。比如P2P网络微贷,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点对点借贷,但其本质上还是民间借贷;再如余额宝,虽然一时间备受吹捧,但其本质仍然是货币基金;再如网络保险(放心保),虽然其使得信息咨询、投保、缴费、核保、承保、理赔和给付等全过程网络化,但其本质仍然是保险。这与引发金融危机的衍生品不同,CDS、CDO等复杂衍生品是新的金融工具,是对金融产品的实质创新,其高杠杆、模糊的借贷关系和资金流向引致金融危机。


  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在形式上扩展了传统金融的外延,将传统的借贷、基金销售、保险等互联网化,而未有实质性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无拘无束,如果完全听之任之,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互联网金融渗透性强,影响面大,涉及的资金庞大。据清科数据研究中心的数据,2011-2013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余额宝的用户数达到8100万,吸纳了近5000亿元资金,创收29.6亿元,这样一只庞大的基金打个喷嚏,中国的金融市场都要下雨。


  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宣传不准确也不到位,很多投资者并不是出于理性,而是盲目从众,十分狂热。余额宝本质是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收益与资金规模密切相关,现在人们如此狂热的将钱投入余额宝,将来也可能因为某些消息而撤资,这对于开放式基金,是致命的打击。舆论可以将余额宝推向巅峰,自然也能将其拉下悬崖。而这对于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整个金融市场,必将是一场动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上也逐渐暴露了监管上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创新监管理念,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容忍度。互联网金融是市场发挥作用的结果,我们没有理由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应该创新监管理念,由侧重合规性监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伴随金融创新,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内部结构层次愈加丰富,衍生工具层出不穷,表外业务激增,再加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助力,传统的合规性监管逐渐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因为制定规则一般都是在事后,所以合规性监管往往导致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滞后。在这种形势下,最好进行风险性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等风险性指标进行重点监管。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成熟,基本的规则尚未建立完备,直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不现实,条件也不成熟,所以可以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对传统金融业,侧重合规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强调风险性监管或二者并重。


  其次,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业务运作和退出进行监管。在准入方面,重点考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因为资本金是机构或平台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志)。在业务运作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使其严格遵守“分业”经营不越界,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业务运作中的监管重点可以有所差别,如P2P网络微贷模式重点审查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防范大规模坏账和平台非法集资;货币基金销售模式重点审查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在退出方面,首要任务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金融风险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对濒临破产的重要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对于涉及人群较少、资金量较少的机构监督其清算程序,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变更、合并,打击违法犯罪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再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法律方面,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细则、办法及司法解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就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措施,为企业设好界限,让企业明白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鼓励做的。在制度方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此外,还应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统一的信用平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的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审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信用和风险评级。


  另外,就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而言,还要加强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控,遵循审慎会计原则,自觉进行信息披露,不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做模糊性或误导性宣传,不触动法律底线,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企业伦理建设。此外,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制定较为统一的行业标准,实现业内信息共享。发布行业黑名单,探讨技术革新和风险管理有效方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良性发展。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我们没有理由压制它的成长。互联网金融在产生的这几年里,对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丰富投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现阶段,其风险还是可控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提高容忍度,在容忍的基础上适度监管,承认其在金融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作者何青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王叶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财经网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