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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面临挑战与变革

发布时间:2015-11-26 作者: 董希淼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冲击了全球金融体系,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一系列变革。由此,在对巴塞尔协议Ⅱ修订与改进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登上国际金融监管的舞台,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近年来,银监会不断探索巴塞尔协议Ⅲ本土化实践,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受访者董希淼系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刊于《中国金融家》2015年第11期。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冲击了全球金融体系,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一系列变革。由此,在对巴塞尔协议Ⅱ修订与改进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登上国际金融监管的舞台,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近年来,银监会不断探索巴塞尔协议Ⅲ本土化实践,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上半年,由于宏观经济下行,银行业资产质量持续承压、不良压力持续上升。银行业风险管理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如何防控和化解风险成为监管层、金融界和学术界共同思考的问题。如何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


  《中国金融家》:8 月底,上市银行相继披露了2015 年中期业绩报告,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都有所上升。您认为造成银行业风险显露的因素有哪些?当前银行业的风险是否处在可控范围?


  董希淼:上半年中期业绩报告的数据的确反映出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存在压力,但风险总体可控。造成不良贷款"双升"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国经济仍然处于 "三期叠加"阶段,面临增长速度的换挡、结构调整的阵痛和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等压力,银行此前的隐性风险逐步暴露。二是国内外需求疲软,企业信用风险相对集中。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地区的小微企业,普遍出现订单下降、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等问题。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导致大量贷款无法偿还。三是"影子银行"风险逐步向银行体系传导。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全行业的努力下,"影子银行"杠杆、表外业务得到一定程度压缩,但银行在信贷资源配置进行调整时,部分信贷资金会因为期限较长以及风险的滞后性而出现风险暴露,特别是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两高一剩"等行业等面临较大的风险释放压力。


  不过,随着地方政府万亿元债务置换工作落地,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证券化等加速银行业盘活存量资产,银行业资产质量有望提升。同时,商业银行也通过增加计提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提高风险对冲能力。截至2015 年6 月末,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余额达21662 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835 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98.37%,贷款拨备比率为2.98%,均高于监管要求 。


  《中国金融家》:面对日趋复杂的经营环境,商业银行该如何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未来银行业风险管理将遵循怎样的思路与方向?


  董希淼: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商业银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成为有效应对全球经济机遇与挑战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包括:


  第一,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将银行经营者与风险承担者的权责利统一起来,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实现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如对信用风险实施垂直管理,统筹负责全行、条线和分行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设立市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对市场风险实施集中管理;对操作风险实施分层管理,建立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紧急事项的应急预案等。


  第三,建立科学实用的风险管理模型。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技术、不断积累内部数据,充分共享外部数据,建立相关的内部评级模型,完善信用风险测量,逐步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靠拢。


  第四,完善风险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包含收益和风险在内的风险绩效考核体系,对分支机构下达基于经济资本分配的业务指标和利润指标,逐步提高风险调整后收益的考核权重,实现追求收益和风险平衡的经营目标。


  第五,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加强主动风险管理。风险条线应保持与业务条线的有效沟通,与营销,加强指导,降低信息不对称对决策的影响。


  《中国金融家》:在新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中,正式删除了商业银行存贷比75% 的固定红线。在当今的发展形势下,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存在哪些缺陷?取消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信贷投放能力带来怎样的影响?


  董希淼:1994 年我国就要求商业银行执行存贷比75% 的规定,并在1995 年以《商业银行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对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的监控指标之一。在长达20 年的时间,


  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扩张过快,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有着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存贷比75% 的硬性指标已经不能适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由于目前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存贷比面临着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不能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无法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在金融脱媒加速的情况下,坚持存贷比75% 的指标将可能逐渐引致商业银行高息揽储、存款冲时点、资产表外化等现象。


  取消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一是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资金成本,减轻银行拉存款的压力,降低利率的季节性大幅波动,减少银行业的综合经营成本;二是为银行业务创新创造空间,寻找除存款之外的资金来源,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三是释放商业银行放贷能力,有助于银行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传导。取消存贷比后的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将逐渐降低,从而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进而企稳宏观经济。


  《中国金融家》:新的《办法》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相比,流动覆盖率与流动性比例都具有哪些优势?


  董希淼:流动性覆盖率与流动性比例等指标,更贴近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流动性比例引入衡量流动性长期结构性错配问题的监管指标,兼顾表内外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风险暴露;流动覆盖率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 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 中国金融家》:巴塞尔协议Ⅲ多项监管指标在中国逐步落地,为我国银行业"走出去"创造良好条件。您对加快我国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接轨有何建议?


  董希淼:我国银行业监管在不断改进过程中仍然有一定的不协调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加快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第一,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建立全方位的风险监管制度、银行业监管的有效保障系统,以及银行业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第二,加强金融法规建设,结合我国实际,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同时,鼓励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的创新业务实施规范运作,允许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向中国银监会报批或备案,保证金融法规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第三,积极探索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促进银监会与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互助互补,共同发展。


  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还应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快成立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专业机构,存款保险费率从统一费率转向差别费率。(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