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3 作者: 刘戈
历史上,“垄断”与“反垄断”的概念都来自美国。对于中国人来说,“垄断”一词的概念来自中学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在列宁的论述中,资本主义发展到最高阶段,必然导致托拉斯(Trust)的诞生。托拉斯抑制竞争,它的出现必将使资本主义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并最终终结资本主义。
作者刘戈系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6月22日“听戈”微信公众平台。
本文核心观点来自刘戈新作《在危机中崛起:美国如何成功实现经济转型》。该书主要从全球视野观察大国崛起的历史与逻辑。通过回顾决定美国命运的两大重要时期和十大生死抉择,审视美国如何走出经济低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在中国,官方与民间在使用“垄断”一词的时候,似乎表达的永远是互不相关的两件事。
当一位消费者怀疑运营商多收了自己手机的流量费、给车加油时发现油价又涨了、因为没有及时购电被停电的时候,他往往会愤怒的使用“垄断”一词来总结导致自己不快的终极理由。在市场经济是天堂、自由竞争的惯性思维推动下,“垄断”自然被当做是既得利益集团榨取消费者血汗的手段。
而在由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所组成的反垄断团队的战绩中,你看到的却是这样一些案例:工商总局在集中组织100多名执法人员千里奔袭微软的四个经营场所,调查其捆绑销售浏览器的垄断行为;著名国外汽车企业和汽车配件企业因限制价格竞争被调查;绿豆经销商因为串通一起涨价被处罚;茅台、五粮液因为不许经销商私自降价被罚款。
官方大张旗鼓的对这些大到汽车小到绿豆的“垄断”行为的惩罚似乎并没有让消费者喜大普奔反而招来了众多外国媒体和专家的质疑,认为中国为了扶持本国公司而利用反垄断刻意打压外国企业。
这种对“垄断”的大相径庭的理解,既来自中美之间社会制度、企业制度和历史发展阶段巨大的不同,也来自于中国《反垄断法》的取名、目标与美国历史上反垄断法案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别。
那部被翻译成“《谢尔曼反垄断法》”的代表性法案的英文直译其实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托拉斯直译为“商业信托”,是指在一个行业(商品领域)中,通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一家公司兼并、包容、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来达到企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托拉斯企业可以对该行业市场实现垄断,并且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历史上,“垄断”与“反垄断”的概念都来自美国。对于中国人来说,“垄断”一词的概念来自中学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在列宁的论述中,资本主义发展到最高阶段,必然导致托拉斯(Trust)的诞生。托拉斯抑制竞争,它的出现必将使资本主义发展陷入停滞状态,并最终终结资本主义。
而中国在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完全没有把众多领域中占有垄断地位的国企肢解的意思,其立法目标更像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补充规定,主要用来限制企业之间的价格同盟和企业对下游产业的控制从而导致的不充分市场竞争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反垄断在中国总是搞的拧巴的原因就在这里。
反观美国,反垄断的思路与行为也和100多年前反垄断立法时的情况大相径庭。事实上,在1984年拆分AT&T之后,美国再没有发生通过对大企业的拆分来抑制垄断的行为。到目前为止,这次划时代的的拆分到底是对是错依然有着巨大的争论。回顾这段历史,才能真正了解美国反垄断的历史沿革和内在逻辑的变迁。(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