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03 作者: 刘英
梳理近些年中国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在该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并有所进步,正向着逐步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方向不断努力。但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善还远远没有到位,总给人一种始终落后的感觉,换句话说,监管方式如侧重控制风险和完善制度,会比行政手段效果更好。
近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可谓是“冰火两重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刚写入今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当中,但“两会”结束后,中国央行多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就紧锣密鼓地推出,暂停了虚拟信用卡和线下二维码支付,同时出台了限制第三方支付转账和消费金额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年”。业内不少人认为,央行此次出手是在错误的时间做了一件正确的事,尽管监管层一系列动作似乎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点不那么和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尚未发展成型的互联网金融,是采取鼓励创新加以疏导,还是采取金融抑制办法,将考验监管者智慧。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金融创新,但本质是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必然伴随着风险,而且金融的核心就是管理风险。正如2013年诺奖得主罗伯特•席勒所言,2008年全球经历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在蒙受重大损失的同时并不能将此次危机归罪于金融技术;正如蒸汽机的发明也会发生事故甚至死亡,但不能废止使用蒸汽机,而是提高其安全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会面临流动性、信用、技术和操作等风险。
梳理近些年中国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在该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并有所进步,正向着逐步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方向不断努力。但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善还没有到位,总给人一种滞后的感觉,换句话说,监管方式如侧重控制风险和完善制度,会比行政手段效果更好。
互联网金融监管剑指虚拟账户
目前中国支付业务大致分三类:线下POS机、线上及新兴移动支付收单业务。其中,线下业务基本是跑马圈地式的,在产品及费率上都很难实现差异化竞争,线下业务规模最大的是银联,从份额到金额都占到半壁江山;线上市场三足鼎立,2013年交易额前三位的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分别占46.6%、19.3%和13.8%。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达17.9万亿,同比增长43.2%,其中移动支付1.2万亿,交易额前三位的支付宝、拉卡拉和财付通,分别占69.6%、17.8%和3.3%。在移动支付领域,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需要重视。据网络安全报告,全球手机病毒来自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占比由2012年的79%大幅提高到2013年的97%。
使用二维码支付不仅是线下变线上这么简单,更涉及利益分配问题。线下收单与以二维码为代表的线上支付利益分配迥然不同。线下支付主要走银联通道,适用7:2:1的利润分成模式。而线上支付或称网上支付,则跨越了银联这个中间环节,大幅降低了费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从银行获得较低费率。二维码支付业务一旦大面积拓展,势必冲击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
支付的核心仍是账户,得账户者得天下。此次央行文件针对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都是直击要害——账户。目前有不少用户将资金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上,既可以直接消费,又可以理财。虚拟账户表面上与其他银行账户等价,实际上却不完全被监管所覆盖。意见稿旨在将虚拟账户纳入监管体系,并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是由于虚拟账户是一种金融创新,因此,监管方式绝不能跟传统账户一样,更需包容创新。
互联网金融应实施分类监管
互联网金融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这类模式很有可能影响现有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需要严格监管。另一类其本质还是金融,只不过利用互联网的手段,提高了金融效率,如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对这类模式,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进而促进健康发展的协调监管原则。
创新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全球也都在探索当中,对“钢筋+水泥”的传统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是否适用于“鼠标+屏幕”的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混业经营。鉴于混业经营和几乎无所不能正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特点所在,因此,要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探索一种适度监管模式,即用“大金融”理论来金融监管和防控风险。
由于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发展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此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架构已刻不容缓。从目前央行监管态度看,互联网金融监管绝不会止步于此,监管主体范围与力度还会加大。
从监管方式上看,必须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建议将P2P划归中国银监会管理,众筹划归中国证监会管理,第三方支付则归央行管理。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在市场准入、风险准备金拨备、交叉跨界(如余额宝实质是货币基金应归证监会管,而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归央行管,阿里小贷则归银监会管)等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加强部门协调。由于互联网金融构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基础之上,利用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利用“大金融”理念来统筹包括“一行三会”、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在内的多部门来协调监管。
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央行此次是暂停而非叫停,它将会同各方从技术安全、消费者保护、金融实名制等方面充分论证,以安全为底线,支持有关支付机构在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规则、保护支付资金安全、切实落实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等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关业务,以维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针对P2P的监管,将允许其提供信息服务,但不允许资金做杠杆,更不能吸收存款;针对未取得银行牌照的支付:不允许跨行清算,更不能吸储,不能为客户融资;针对众筹的监管:不允许提供担保,更不能吸储;针对网上代销金融产品:不允许承诺收益,不得久期错配,有流动性保证,防控流动性风险。
此外,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自身特点,对其监管更要强调加强行业自律。3月26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首批发起单位包括各主要银行、支付宝、财付通、清算组织、P2P网贷等70余家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作者刘英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FT中文网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