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阳网 郭庆旺:财税改革——让中央地方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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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旺:财税改革——让中央地方各司其职

发布时间:2014-03-07 作者: 郭庆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摆脱了过去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待财政,而转向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认识财政。财政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财政不仅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同时,民主、法治、高效的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如何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角度,进一步深入、系统的研究中国财政改革和财政制度的建设问题。

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我有三点体会:


第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摆脱了过去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待财政,而转向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认识财政。财政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财政不仅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同时,民主、法治、高效的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如何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角度,进一步深入、系统的研究中国财政改革和财政制度的建设问题。


第二,财政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首先在理念上,“现代财政制度”超越了过去所谓的“公共财政”思维。在我看来,现代财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基础上,符合国际规范,适应中国当前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财政制度,包括预算制度的现代化、支出制度的现代化、税收制度的现代化、财政体制的现代化和债务管理的现代化。现代财政制度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如何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首先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市场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科学界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显然,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指的是在资源配置领域,在其他领域政府的作用应不断加强,但有其逻辑顺序:首先是以有效明晰产权、规范秩序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其次是弥补市场失灵,然后是公平收入分配,最后是稳定宏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当然,从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政府要有适当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是市场定价和公共定价的关系。市场机制简单说就是价格机制。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一般存在四种类型,一是无法定价,二是市场定价,三是公共定价,四是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经济活动都能由市场形成价格,但像国防、外交、政府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无法定价,这些事务必须由政府来完成。同时,有些公用事业涉及国计民生,必须要采取公共定价;特别是有些自然垄断行业,虽然市场能形成价格,但需要政府价格管制。因此,即使在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也会发挥作用,但要把握好公共定价和价格管制的分寸。


《决定》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方面,已经描绘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蓝图。其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尚需我们深入学习体会和进一步研究。比如在预算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方面,《决定》明确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这是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认为从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来说,废除这样的挂钩无疑是正确的。但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面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教育、卫生、科技等领域的财政投入不足问题,如何在不挂钩之后保障它们的需要。设计一个更加科学合理、不破坏预算规范性、完整性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回避不了的问题。


 第三,做到“两个稳定”


 “稳定税负”和“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是党中央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角度作出的科学决策。从某种程度上说,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以稳定税负为前提,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要以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为前提。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流行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针对宏观税负的,认为我国目前税负过高且随着各项支出压力增大税负还会提高;另一种观点是针对财政体制的,认为中央的财权在不断集中。可是,从宏观税负来看,即使我们按我国现行的最大口径——四项预算(公共预算、基金预算、经营预算和保险预算)收入占GDP的比率来看,2011年为35%,恰好是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2011年为50.6%,比联邦制国家平均水平高出近50%,而比单一制国家平均水平高出近200%。可见,“两个稳定”是有科学依据的。(作者郭庆旺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