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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晨:因为“南海仲裁”不合法,所以中国不接受

发布时间:2016-07-12 作者: 陈晓晨 

为什么中国不接受“南海仲裁”?戴秉国将其称之为“一张废纸”是何道理?原因之一是,从国际法角度看,这是一起以不合法程序组建的、由不合法的仲裁庭、使用不合法管辖权的不合法的仲裁案。

  作者陈晓晨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宏观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常玉迪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宏观研究部实习研究员。本文刊于7月12日央视网。


  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结果就要出炉了,而中国方面的表态也越来越明确。7月5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中美智库南海问题对话会开幕式上,前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对在场美国战略精英掷地有声地说:“‘仲裁’不过是一张废纸!”


  本文笔者之一作为对话会的组织者和发言人就在现场,能感受到戴秉国的这番话对美方的震动。会后,美国媒体对会议大加报道,其中很多文章都在谈论“一张废纸”的表述。


  那么,为什么中国不接受“南海仲裁”?戴秉国将其称之为“一张废纸”是何道理?原因之一是,从国际法角度看,这是一起以不合法程序组建的、由不合法的仲裁庭、使用不合法管辖权的不合法的仲裁案。


  中国对于南沙岛礁及相关海域具有主权和历史性权利是合法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持续管辖南海岛礁,在国际法中有“发现权”和“先占权”作为主权依据,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规定是相容的。第二,中国对南沙岛礁的“历史性所有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相关表述。第三,一些相关的国际条约,如《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可证明,南海周边和域外相关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认或曾经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以菲律宾为例,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菲律宾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包括位于东经118°以西的黄岩岛和其他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不过,菲律宾等国用武力等手段强行占领南海部分岛礁,否定先前对中国对南海主权的承认,触动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规范,更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等禁止使用武力获取领土的国际法规范。因此,菲律宾是真正的违反国际法。


  事实上,菲律宾启动“仲裁”的程序本身就存在不合法、不合规之处。根据《公约》相关条款,各国有义务在《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的时候相互交换意见,通过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诉前义务还意味着寻求仲裁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共识上的自主选择。根据中菲参与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与一些双边文件,菲方早先实际上已经选择以谈判方式解决争端。然而根据现有记录,菲方在提出仲裁之前并未与中国进行充分沟通,其直接递交中国的仲裁通知和照会也被直接退回。更何况,中国早在2006年根据《公约》298条所作的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仲裁在内的强制解决程序之外。在中国已经做出排除性声明的情况下,菲方不愿征得中方同意,单方面强行启动仲裁,这都表明,菲自知理亏,早已输在程序法理上。


  南海仲裁庭的人事组成也存在违规的情况。在人员组成上,仲裁庭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指定了一位仲裁员“代表”中国。在实际程序中,这位“代表”中国的仲裁员所发挥的作用与傀儡无二,在本案程序阶段裁决中,他不仅没为中国说一句公道话,反而投票赞成菲律宾的诉讼请求。没有中国参与组建的仲裁庭,究竟能否公正履职,相信理性的观察者都能得出正确结论。


  更重要的是,根据《公约》,仲裁庭对领土争端根本没有管辖权。这使得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法理依据上站不住脚。此次菲方故意绕过中国对“南海断续线”(俗称“九段线”)内的岛礁领土主权,对相关岛礁地理定性、水域和其他权益提出诉讼,这显然是在对抗“领土支配原则”。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也是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和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的判例。领土主权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公约》第287条及附件七对领土争端没有管辖权。对此,菲律宾也是十分清楚的。不过,菲律宾确实进行了精心的语言包装,实际上是借裁定中国主权管辖下的岛礁地位和海洋权益,又将问题核心拉回到领土主权上——而这本不该由仲裁庭在中方不接受的情况下实施管辖。


  此外,菲方提出的“航行自由”问题,其逻辑假设前提是中国的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之间尚未进行海域划界。此外,中国也根本上无意在自己主权的海域内干涉合法合规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保护航行自由与中国行使主权毫无冲突之处。事实上,中国在南海岛礁上的一些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建造并启用灯塔,是保障了航道安全,维护了航行自由。


  事实上,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或仲裁有关争端的案件中,从未、也不能在不确定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适用《公约》先行判决这些岛礁的海洋权利。但是,存在这么多超出管辖权范围的事项,仲裁庭依然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请求做出了管辖裁定,这不符合《公约》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从根本上看,国际法并非国内法。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也不存在一个“世界警察”——虽然个别国家希望当这个警察。这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不过,退一万步,即使就法理论法理,此次南海仲裁案,也因其程序不合法、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管辖权适用不合法,而失去其法理根据。国际法学界,无论对此案有何不同见解,也都承认,这将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例,必将载入国际法史册——只不过,至少站在我们的角度看,一定会进入未来各国法学院教材的反面案例。


  中国对“南海仲裁”的抵制不等于对国际法的抵制;相反,不接受一个不合法的仲裁,才是对国际法的维护。(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