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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合伙人制度何以成为阿里传承的制度凭借?

发布时间:2019-09-25 作者: 郑志刚 

合伙人制度无疑正是马云所谓的推动阿里传承计划顺利进展的那项关键制度。阿里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的概念,既不同于与股份公司相对照的“合伙”这一法定企业组织形式,也不同于一些房地产企业项目跟投时作为持股平台推出的事业合伙人制度中的共同投资者的“合伙人”。那么,合伙人制度何以能够成为阿里传承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凭借呢?

作者郑志刚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9月20日FT中文网。


郑志刚按:在9月10日阿里巴巴20周年年会上,宣布正式退休的马云说,“今天不是马云的退休,而是一个制度传承的开始;今天不是一个人的选择,而是一个制度的成功”。合伙人制度无疑正是马云所谓的推动阿里传承计划顺利进展的那项关键制度。阿里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的概念,既不同于与股份公司相对照的“合伙”这一法定企业组织形式,也不同于一些房地产企业项目跟投时作为持股平台推出的事业合伙人制度中的共同投资者的“合伙人”。那么,合伙人制度何以能够成为阿里传承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凭借呢?


在9月10日阿里巴巴20周年年会上,宣布正式退休的马云说,“今天不是马云的退休,而是一个制度传承的开始;今天不是一个人的选择,而是一个制度的成功”。合伙人制度无疑正是马云所谓的推动阿里传承计划顺利进展的那项关键制度。很多读者注意到,阿里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的概念,既不同于与股份公司相对照的“合伙”这一法定企业组织形式,也不同于一些房地产企业项目跟投时作为持股平台推出的事业合伙人制度中的共同投资者的“合伙人”。那么,合伙人制度何以能够成为阿里传承过程中重要的制度凭借呢?


首先,作为阿里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伙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即是淡化创始人的个人色彩,突出合伙人这一领导集体的重要性。在2009年阿里成立十周年之际,“不希望背着荣誉去奋斗”的十八罗汉一起辞去“创始人”身份,组成合伙人,“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阿里巴巴集团前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曾经对此解释道,“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一两个创始人更有可能把优秀的文化持久地传承,发扬”。我们看到,马云和他的创业团队十年前的这一远见卓识为今天阿里传承的成功奠定了文化基础。


其次,通过股权协议,在主要股东软银和雅虎的背书和支持下,阿里合伙人“集体”成为阿里的实际控制人。软银同意将超出30%的股票投票权将转交阿里合伙人代理,在30%权限内的投票权将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雅虎则统一将至多1.215亿普通股的投票权交由阿里合伙人代理。阿里合伙人由此成为阿里“董事会中的董事会”和“不变的董事长”。这意味着,成为阿里实际控制人并非某一具体的创始人,而是阿里合伙人集体。马云的退休并不会波及阿里合伙人集体对阿里的实际控制。


第三,不断吐故纳新动态调整的阿里合伙人成为阿里未来领导产生稳定的人才储备库。成为阿里的合伙人首先必须满足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等一系列苛刻条件。新合伙人候选人通过特定提名程序和为期一年的考察后,最终需要获得75%以上合伙人的支持,才能有望成为新的合伙人。合伙人规模从2014年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时的28人目前已经扩大到38人,成为阿里未来领导产生十分稳定的人才储备库。


合伙人形成的“人才蓄水池”的一个客观效果是,使阿里管理团队成员提前完成新团队组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磨合过程,降低了以往无论来自空降还是晋升,新团队组建过程中彼此磨合所带来的各种隐性和显性成本。而 “事前组建”的管理团队,通过预先共同认同的价值文化体系的培育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行,使公司治理制度设计通常面临的代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


我们理解,在阿里2014年在美国上市时,软银、雅虎等主要股东之所以愿意放弃对一个企业通常而言至关重要的控制权,在一定意义上,是在向“事前组建管理团队”和“公司治理机制前置”的阿里合伙人集体支付溢价。如同在电商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等方面的重大创新一样,合伙人制度成为阿里在公司控制权安排和企业传承中十分重要的制度创新。(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