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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我们该如何保护非公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3 作者: 郑志刚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事实上,在2004年俢宪时,我国就明确在《宪法》中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些人甚至认为可以将保护非公产权的法律规定追溯到1982年的宪法中。我们看到,今天之所以重新提出这一问题,恰恰表明我们过去在非公产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作者郑志刚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12月12日新京报。


  今天我们之所以强调对非公产权的保护,恰恰是由于历史上我们太多强调公产权的保护,而对非公产权保护不足。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事实上,在2004年俢宪时,我国就明确在《宪法》中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些人甚至认为可以将保护非公产权的法律规定追溯到1982年的宪法中。我们看到,今天之所以重新提出这一问题,恰恰表明我们过去在非公产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保护非公产权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究竟谁有能力对非公产权构成侵害?这是我们思考保护非公产权的途径的前提和逻辑出发点。毫无疑问,那就是滥用的公权力。由于认知局限和激励扭曲,政府有时在一些涉及非公产权事务上存在公权力滥用问题。特别是当这种权力不受制约,对非公产权的侵害造成的危害会更大。因此,这次《意见》未来落实的重要举措应该围绕对滥用的公权力的限制展开。


  而在明确了谁最有可能成为非公产权侵害一方后,一个自然的思考是——如何避免滥用的公权力对非公产权的侵害?如果滥用的公权力作为涉事非公产权侵害事件的一方参与侵害事件的司法认定,甚至进行司法裁决,这自然会引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因此,建立相对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在未来落实《意见》中尤为重要。


  不过,这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谁来监督监督者?与涉事一方不应该成为裁决方的逻辑一致,显然也无法依靠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除了目前制度设计中已经存在的上一级法院可能履行的纠错机制以外,事实上还需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因此,围绕这次《意见》的出台,如果能够确实推进司法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的改革,将司法体系置于透明公正的社会监督之下,也会促使非公产权的保护发生根本性转变。


  此外,对非公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配套的举措。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把住房产权从70年延长理解为一个简单的收费问题。但是,通过收费来获得住房产权的所谓“合法性”是对法律权利庸俗化和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一方面,我们需要从法律上严格认定非公产权归个人所有,受法律的保护——这显然不是也不可能被金钱赎买;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合法征收房产税的方式来支持公共基础环境建设的相关支出。当然,后者同样需要经过社会的充分酝酿讨论,不能贸然而行。


  当然,对非公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观念的转变。今天我们之所以强调对非公产权的保护,恰恰是由于历史上我们太多强调公产权的保护,而对非公产权保护不足,甚至忽视非公产权保护。但当意识到非公产权保护至少如同公产权保护一样重要时,也不应该为了非公产权保护而侵害其他产权形式。一个正确的做法是,把涉及产权侵害的纠纷置于法律框架下,让它在透明的司法体系中由法官对孰是孰非做出裁决,使其始终停留在法律问题上。(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