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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应重新思考高管限薪的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5-04-10 作者: 郑志刚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公司高管超额薪酬问题凸显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多次出台高管限薪政策。纵观新一轮的限薪政策,其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系"和"限薪的实施以`中办`名义印发文件至上而下推进"两个方面。上述实践将毫无疑问会对我国国企经理人薪酬设计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者郑志刚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本文独家刊于人大重阳网。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公司高管超额薪酬问题凸显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多次出台高管限薪政策。纵观新一轮的限薪政策,其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系"和"限薪的实施以`中办`名义印发文件至上而下推进"两个方面。上述实践将毫无疑问会对我国国企经理人薪酬设计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


  科学制定经理人薪酬是历史难题


  经理人薪酬设计思想经历了从泰罗科学管理思想到现代信息经济学的转变。事实上,从泰罗科学管理时代开始,在经理人(职能工长)薪酬制定上始终困扰人类的问题是,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对于股东而言不仅法律上不可证实,甚至不可观察。马克思同样无法基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来准确确定商品的价值。因此,无论泰罗科学管理理论还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事实上都无法完成经理人薪酬的科学制定。这一问题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基于现代博弈论的信息经济学的发展成熟才大为改观。面对股东与经理人围绕经理人的努力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对不可证实甚至不可观察的经理人努力程度进行激励呢?


  如何为经理人设计薪酬合约


  一个科学的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首先需要与企业绩效挂钩。因为企业绩效是连接经理人努力与最终所获得薪酬的跳梁。只有在企业绩效好时,经理人才有望拿到高薪酬。而为了出现良好绩效,经理人需要努力工作而不是偷懒。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除了要与企业绩效挂钩,还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约束条件。其一是参与约束(或个体理性约束),即经理人从接受公司聘用可以获得的薪酬应该不少于其他任职机会带给他的薪酬。其二是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通过向经理人支付激励薪酬方式协调二者的利益冲突过程中。看起来股东向经理人支付了高的激励薪酬,但受到激励的经理人的努力工作最终为股东创造了更大的价值。二者通过经理人薪酬合约的设计达到双赢:股东借助经理人的专业知识创造财富,而经理人则通过股东提供的事业平台实现人生价值。


  基于信息经济学的经理人薪酬设计思想给予我们的直接启发是:


  第一,在评价经理人薪酬是否合理的问题上,基准是经理人为企业创造多少价值,而不是其他。看起来向经理人支付高的薪酬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如果通过经理人薪酬增加(从而向经理人提供充足的激励)使企业实现更大的价值提升则是完全值得的。除了企业绩效,经理风险态度、外部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规模和所处产业的竞争程度等都会显著影响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如果一家企业的绩效(规模,所处产业竞争状况等)与另一家企业不同,该家企业经理人薪酬就有理由与另外一家企业的不同。这提醒理论界与实务界应该重新思考新一轮高管限薪"以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系"的合理性。


  第二,基于信息经济学的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事实上所包含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当信息不完全时,应该由更具信息优势的一方来主导合约的设计和实施。由于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在评价企业绩效等问题上更具信息优势,因而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经理人薪酬设计和实施通常是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来完成。上述两个启发同时构成现代公司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高管限薪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在实际的高管限薪推进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如何合理综合使用经理人薪酬包的问题。经理人薪酬包不仅包括货币薪酬、股权激励等显性薪酬,同时还包括在职消费等隐性薪酬。"一刀切"的限薪除了不可避免地导致管理人才的流失外,还会诱发经理人更多地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由于显性薪酬补偿不足,经理人会转而谋求隐性薪酬补偿,反而使股东得不偿失:显著增加了的代理成本甚至超过通过高管限薪节省了的成本。


  第二,如何兼顾经理人薪酬设计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不难发现,新一轮高管限薪方案中高管薪酬之所以以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系,背后有公平因素的考量。前面的大量分析表明,经理人薪酬中除了经理人人力资本的补偿,还包含激励因素,同时还是"企业家精神"的体现,因此不能简单通过与普通雇员平均工资相比来体现公平。在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时,以牺牲太多效率为代价来实现有限的公平往往事倍功半。事实上,限薪并非实现公平的唯一手段,通过税收调节等手段实现公平目标似乎更加有效。


  第三,如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出现的经理人超额薪酬问题。一些研究表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确实存在经理人超额薪酬现象。但解决经理人超额薪酬的正确思路不是通过政府部门一刀切的限薪,而是通过监管当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经理人薪酬的自查实现。在这个自查过程中,董事会应以经理人薪酬绩效敏感性作为评价基准。如果企业绩效下降,而经理人薪酬却在增加,显然是不合理性的薪酬设计,应该予以纠正。事实上,经理人超额薪酬的出现恰恰是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证据,需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也不可能通过简单限薪来加以解决。(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