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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试点名单公布 中国特色气候投融资探索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2-08-19 作者: 王文 

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投融资相比于传统的绿色环保项目和低碳减排项目等更强调适应气候变化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必要实践。

本文转自2022年8月19日金融时报


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8月10日,各方期待已久的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终于出炉,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等12个市、4个区、7个国家级新区,共计23个地区入选。


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投融资相比于传统的绿色环保项目和低碳减排项目等更强调适应气候变化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必要实践。而首批试点名单的公布,也意味着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差异化气候投融资路径正式开启。当前,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实际状况如何?首批试点为何选择这23个地区?地方试点工作开展面临哪些困难?在实践过程中哪些任务尤为重要?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


《金融时报》记者:什么是气候投融资?当前我国气候投融资发展状况如何?


王文:不同机构对于气候投融资概念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与解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气候投融资定义为与气候变化相联,用于减少碳排放的投融资活动;世界银行集团(WBG)认为,气候投融资是指向低碳、适应气候变化发展的项目提供投融资的行为;气候政策倡议委员会(CPI)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气候投融资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应对、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


就我国而言,发展气候投融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解决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所存在的长期矛盾,探索差异化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通过有效抑制地方高碳投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和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切实发挥“降碳”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气候投融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这也是我国实现碳中和过程中的必要工作。


我国气候投融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三五”时期,尽管彼时的气候项目尚未迎来体系化的融资建设,但已经有了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投入。


财政资金方面,“十三五”时期,我国31个省级地方政府发布的应对气候变化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规划和方案中,95%以上的规划或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物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节能设备制造等实施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同时,多地还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和节能车船等也享受车辆购置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在西部地区,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低碳产业项目和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金投入方面,各级政府气候财政投入逐年扩大,并呈现出“地方投入为主,中央投入为辅”的结构。“十三五”时期,中国在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总投资额约为14.65万亿元,以“十三五”时期所投入的气候投融资资金作为基础,再结合当前已有的《工作方案》作为规划与目标,预计“十四五”时期中国气候变化相关领域总投入将达18.8万亿元。


《金融时报》记者:此次气候投融资试点选定的23个地区,有哪些考量因素?


王文:与此前曝光的30个申报地区相比,最终有23个试点获得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资格。其中,参与申报的3个省会城市最终少了长沙,8个国家级新区少了天津滨海新区,19个地级市也仅剩下10个。而此前像深圳福田区、武汉武昌区等未出现在30个申报名单内的地区最终也获得资格。


虽然尚不知具体评选细节,但我们仍可以从两方面看出一些端倪,分别是《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试点自身的资源禀赋。生态环境部的官网已经明确写出试点的评判工作重点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方案、推广示范效果三方面因素。同时,这23个试点包括了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地区、工业地区、第三产业地区;内陆地区、沿海地区等。所以,在筛选的过程中,面对资源禀赋相近的城市,还是要重点考虑有一定气候投融资基础的城市,而此前没有参与评选但又成为试点的地方往往具备较强的国际传播性与宣传作用,气候投融资试点的衡量标准并非以产业转型作为唯一标准。


《金融时报》记者:此次气候投融资试点,与2017年6月以来国务院先后在全国多地区设立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有何不同?


王文:第一,从定义上来讲,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工作中的一部分,即绿色金融的项目覆盖范围包含且大于气候投融资工作。第二,两者主导部门不同,绿色金融的主导部门是人民银行,而气候投融资工作的主导部门是生态环境部。第三,从重点任务来看,气候投融资较绿色金融来说更为具体,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新工作,比如说有序发展碳金融、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第四,在对比《工作方案》与《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可以发现,绿色金融将工作中心放在了资本市场、金融机构上,而气候投融资则更加注重碳交易市场、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投融资能力的提升。


《金融时报》记者:试点地区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将从哪些方面入手?最重要的环节是什么?


王文:《工作方案》共列举了八项重点任务:编制试点方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发展碳金融、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强化政策协同、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


今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明确指出,按照核算为主、监测为辅、国际等效、适度超前的原则,系统谋划覆盖点源、城市、区域等不同尺度的碳监测评估业务,提升碳监测技术水平,逐步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统筹实施。由此看出,在生态环境部主抓的气候投融资工作中,碳排放监测将要扮演重要角色,是气候投融资实现动态监管、量化分析等工作的重要抓手。


同时,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中,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投资组合的碳核算工作,包括贷款和投资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因为通过碳核算所得到的相关碳排放数据是衡量气候投融资业务投入产出的重要衡量标准,其决定的不仅是数据搜集与核算问题,重要的是碳核算与碳监测是决定气候投融资工作能否进一步开展的源头,即便试点有了完备的政策与实施路径,但如何评价政策的有效程度以及实施路径适合与否,最终还是要落在可量化的数据上,这对未来气候投融资工作实现可考核、可实施、可持续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金融时报》记者:启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对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具有哪些现实意义?接下来,中国气候投融资该如何推进?


王文:我国实现“双碳”目标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与项目的错配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缺乏气候投融资资金,缺的是引导机制。对于投资成本高、回报周期长的绿色项目投资,资金的热情并不高涨,怎样将资金成功引导至所需项目是气候投融资工作的目标。


通过试点评估结果进行展望,首批试点作为气候投融资工作的“排头兵”,在全国范围内要发挥政策先行先试、经验可复制可传播、国际项目合作推广的作用,从而使全国的资金准确注入到有投融资需求的项目当中。深入到具体工作中,气候投融资在未来将会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绿色金融产生两方面变革。


一方面,保险机构将会提升绿色金融体系参与程度。较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的鉴别和感知更加敏感,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灾害高度关注,这也说明保险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动机最为强烈。


另一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气候法案或会颁布。尽管我们对碳中和与人类的未来命运有共同情怀,但现实中推动碳中和工作并不容易。理论上讲,气候立法是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的平衡选择。


相关链接: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


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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