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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申宇婧:促进数字经济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3-04-07 作者: 王文 申宇婧 

数据驱动下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崛起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以平台企业为主体的中美数字经济总量的差距出现拉大的迹象。

作者王文、申宇婧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转自4月6日《中国金融》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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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国内的大环境正在倒逼中国数字经济的大迈进,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约40%,数字经济对于GDP的贡献仍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数据驱动下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崛起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以平台企业为主体的中美数字经济总量的差距出现拉大的迹象。2023年,中国如何借助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驱动力,在数字经济上提质增效与高质量发展,值得深度思考。


2023年将是数字经济竞争关键的一年


目前,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在国际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正在自毁“华盛顿共识”,通过政府力量干预产业的自由转移,大搞科技脱钩断链。


首先是制度层面。目前,各经济体围绕着数字贸易及其规则展开博弈,并且新兴经济体的话语权逐渐增强,这对之前美欧主导的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因此,美国期望通过一系列经贸协定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目前,虽然各方已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认证、无纸化贸易等贸易便利化问题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等常规议题上达成共识,但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源代码保护以及电子传输关税和数字服务税等前沿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其次是技术硬件层面。美国利用其在硬科技方面的优势,对内吸引产业回流,2022年8月,美国出台《芯片科技法案》,通过许诺大额补贴的方式,“邀请”三星、ASML、台积电等半导体巨头赴美建厂;对外则避免技术外溢,限制核心技术产品的出口,打压中国产业发展。2022年3月底,美国向韩国三星与SK海力士、日本的东芝与瑞萨、中国台湾地区的联发科与台积电、日月光以及美国的英特尔、高通、美光等企业发出组建所谓“chip4”半导体联盟的倡议,旨在对我国的半导体行业发展进行“围追堵截”。


2023年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承上启下推动经济结构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我国经济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遗留了不少的问题,人口红利正在逐步减退,面临未富先老等困境,旧有的依靠大量要素投入的经济发展模式迫切需要注入科技的元素,以此来带动实现产业的升级转型,并助力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平稳过渡到下一经济增长阶段。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11月,我国高新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远高于制造业整体3.3%的增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11%,而全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下降0.1%。技术驱动的高新技术产业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器的作用。


国际国内的大环境正在倒逼中国数字经济的大迈进。根据信通院数据,美国数字经济2021年达到15.3万亿美元,规模蝉联世界第一;中国位居第二,规模为7.1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的46%。在占比方面,美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位列全球第三,超过65%;中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约40%,数字经济还有巨大的潜能尚未释放,对于GDP的贡献仍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中国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中相对独特的形态。202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与2020年、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的对平台企业严监管的提法相比,本次会议更强调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持。当前,我国发展平台经济还存在许多值得完善的空间。


一是平台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割裂。目前,我国对于平台经济的治理政策相对处于空白状态、治理架构很不完善,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系统性的平台经济治理监管体系。除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外,其他多数相关政策则散见于多个文件之中。可以说,我国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缺乏顶层设计与统筹考虑,缺乏统一的政策框架。从治理架构来看,当前平台经济监管的重要特征是白手起家、“多龙治水”,“运动式监管”和“监管竞争”的现象导致监管缺乏可持续性,实际上造成平台经济政策环境很大的不确定性。平台经济由严监管转向鼓励发展之后,必然伴随着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出台,这对于监管体系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是平台企业发展动能不足。近几年,中国平台企业发展动能明显不足,与美国平台企业还存有明显的差距。谷歌、微软、苹果等美国科技巨头近几年市值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目前均已达到万亿美元市值。阿里巴巴、腾讯集团、百度集团等中国科技巨头近几年快速成长但市值波动较大,阿里巴巴、腾讯集团、美团等市值已达千亿美元级别,但是百度集团的市值却只有500亿美元左右。整体上看,中国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缺乏原生的技术创新。2022年中国上市公司市值排名前二十名的企业中,腾讯控股位居第一,阿里位居第四,其余还有美团、拼多多、京东。大型的互联网平台除了腾讯是以社交业务为核心外,其余均是消费互联网平台。这表明我国的互联网平台多为模式的创新,缺乏利用核心技术和硬件实力所创造出的真正的技术竞争力,没有形成技术与应用融合发展的生态圈。我国互联网头部平台经过几年的迅速扩张,积累了一些泡沫,一些业务已经很难再拓展市场空间,必须寻找下一个业务增长的突破口,开启第二增长曲线。这些都离不开技术的推动。


三是平台企业尚未“走出去”实现业务的全球化。中国的平台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平台企业尚未“走出去”,海外业务的拓展不够。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的“走出去”基本限于东南亚地区,在其他地区的业务开拓较少,离真正的“全球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这主要是由于在“出海”过程中我国的互联网平台面临着许多非市场的风险因素。例如,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封锁与打压,以及数据跨境流动中面临的数据使用方面的指控。


促进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是促进平台经济法治化发展。


在这方面,欧美的治理经验值得借鉴。美国通过加强立法配套等加大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以促进平台企业的公平竞争,解决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头部公司市场集中效应明显的问题。2021年6月11日,美国推出了旨在限制大型数字平台垄断的四项立法草案,即《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许可转换服务以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法案》。


未来,我国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应加强法治化建设,坚持治理政策的长期主义,建立稳定的发展环境,明确政策预期。首先,提高立法层次,厘清立法思路。出台专门促进平台经济或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优化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制定标准方面的作用,使得平台经济的政策体系在保持持续性的同时兼具灵活性。其次,在治理体系上,厘清各部门的职责,既要做好各部门的隔离也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一方面,处理好鼓励发展和加强监管的关系,避免促进发展的部门承担过多监管的工作、负责监管的部门又要考虑鼓励发展的工作。另一方面,处理好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过程中各部门的关系。平台企业的业务范围广泛,需要防范的风险种类较多。例如,平台企业涉足的金融业务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于平台企业的反垄断问题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监管,其侵害消费者权益、泄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则需要网信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加以规范与治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关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避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地带。


二是要突破技术创新的天花板,寻找产业赋能的融合点。


未来,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可能演化成三大类。第一类是技术服务商。此种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应加强技术创新的投入。可鼓励其与“专精特新”的企业合作,尤其要加强在硬件上的技术创新,例如,加强在集成电路、半导体、应用芯片等方面的研发,促进自身向科技公司的转型。在此基础上,拓展业务方向,使得技术和业务可以相互赋能、一体化发展,以构建自身的技术生态场景圈。第二类是基础设施服务商。此类互联网平台将立足于为人们提供生活消费类、信息共享类服务,其不仅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也可以发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调节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对于此类平台,可以优化平台企业的产权制度为抓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平台经济发展的合力。同时,应筑牢此类平台消费的线上防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类是生产服务商。此类公司将与实体产业进行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字化的进程与产业互联网的发展。目前,一些互联网公司已经开始了相关探索。未来,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制造业智能化过程中的作用,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三是要推动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一方面,要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我国可以逐步放宽并吸引外国平台企业进入国内市场,通过充分的竞争来提高中国平台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推进数据规则的开放与对接,建立数据使用的国际规则。首先要深化在数据使用方面的议题研究,对国内数字经济贸易的相关理论与规则进行全面的梳理与分析,重点关注新型数字或平台业务模式;对数据跨境流动展开监控,制定相关风险评估政策和配套监管措施。其次,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国家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构建对话协商机制,凝聚共识、联合提案、形成合力,从而提高我国在数据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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