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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宇婧:以数字金融的改革发展推动金融强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4-03-05 作者: 申宇婧 

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我国凭借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等,金融与科技开启了深度融合,并形成了一些前沿的具有国际优势的数字金融应用。

编者按:2024年2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主办的“抓住一切时机,主动担当作为”第四届(2024年)人大重阳迎春论坛在京顺利召开。近40位来自人大重阳的专职、部分兼职与校内部分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畅谈新时代下的新作为、新担当。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申宇婧在“迎春研讨三:顺应时代之需,建设金融强国”环节以《以数字金融的改革发展推动金融强国建设》为题发言。3月4日《金融时报》在理论研究版整理发布演讲内容,现转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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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申宇婧


2024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再次提及金融强国,提到建设金融强国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这是继2023年10月举办的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提“金融强国”概念之后,在中央层面对建设金融强国战略的再次重大部署和重要发声。这充分说明了金融发展对当代中国的重要意义,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数字金融发展,已具备建设金融强国的良好基础


☛(一)我国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发展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我国凭借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等,金融与科技开启了深度融合,并形成了一些前沿的具有国际优势的数字金融应用。我国数字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同西方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并在移动支付、大科技信贷等一些领域处于“领跑”地位。


☛(二)数字人民币的研发与应用领先。


我国在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美发达国家仅处于DC/EP的研发阶段。我国从2016年成立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之后,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的研发,目前已经在多个地区进行了数字人民币的试点,拓展了数字人民币零售支付、工资发放、预付资金管理等多个支付场景,为数字时代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数字金融的顶层设计全球领先。


数字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数字资产化。在推进数字资产化方面,我国出台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明确了数据作为资产这一重要的理念,与欧美相比,我国的数据资产的基础制度建设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数据资产是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后,在促进数据流通并赋能实体经济方面的又一重要突破。只有明确了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风险计量、管理运营、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制度,才能为数据抵质押借贷、数据投融资等金融价值的发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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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金融时报》刊发本文


数字金融将为经济转型升级与新动能培育提供重要支撑


☛(一)我国当前的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数字金融的助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在转为创新型经济,经济发展的动能需要更多的依靠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风险大、收益回报期长、收益不确定的特点,从科技研发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落地,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金融资源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完善民生保障,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数字金融支持。


目前,我国居民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城乡区域之间、东西部等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公共资源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数字金融尤其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在更广的范围内配置金融资源,这是在我国人口规模众多的现实条件下,以金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


☛(三)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需要数字金融发展。


受到产业链转移与全球产业链格局变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投资海外作为经营选择。在对高科技行业实施“进口替代”与自主创新战略的影响之下,我国涌现出了诸多高科技制造企业与平台企业。它们凭借自身的独特技术优势,成为中国新一轮出海的主力军。数字金融将更多地为这些企业的海外经营提供支持,为其“走出去”与更好地防范海外经营风险提供金融助力。


数字金融降为金融强国建设注入更多动能


☛(一)以数字金融的发展改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


我国金融市场过高的间接融资比例,会积累过多的债务风险,加大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数字产业、高科技企业的风险较大,与直接融资方式的风险匹配度较高,我国应以数字金融为抓手,促进与直接融资相关的融资机制建设,加大资本市场与风险投资市场对数字产业的支持力度,缓解金融系统中的潜在风险。


☛(二)强化数字金融监管,平衡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在数字时代下,数字金融的参与主体变多,金融风险的跨主体、跨领域、跨行业传播链条变长,金融风险将更加隐蔽,同时预测难度更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适应数字金融的发展特点,大力发展监管科技,以数字化的手段监管金融创新所带来的一些新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包容性的同时增强金融监管的效率。


☛(三)推动数字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


随着越来越多的数字驱动型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业务,对于金融服务提供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跨境电商为例,跨境电商交易具有金额小、频次高、规模大、线上化的特点,我国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无法满足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需要金融服务机构采取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对接交易数据,根据跨境电商的真实交易情况,完成对跨境电商的授信,更好地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跨境电商的一部分业务在海外经营,金融机构对相关的贸易数据、业务数据、物流数据的对接应用,可能会产生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与挑战,进而产生合规风险。


因此,我国应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数字金融领域相关规则,包括交易规则、监管规则等等,促进数字金融领域的制度开放,以数字金融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带动我国数字企业的出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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