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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新:税收政策如何支持“以旧换新”

发布时间:2024-08-19 作者: 代志新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是鼓励和引导新一轮产品和设备“以旧换新”的现实需要和关键步骤,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的必然要求。

作者代志新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本文转自8月15日人大财税研究所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是鼓励和引导新一轮产品和设备“以旧换新”的现实需要和关键步骤,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的必然要求。税收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实施“反向开票”,有助于打通“以旧换新”卡点和堵点问题,促进资源回收行业规范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回收是促进设备产品“以旧换新”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印发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明确提出要“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落实,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反向开票”,有效解决了资源回收交易中第一张发票“开票难”的问题,对于降低资源回收企业税负成本,畅通“以旧换新”链条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以旧换新”添动力


有效解决资源回收行业收购环节的发票需求。在整个“以旧换新”交易链条中,自然人持有、回收并对外销售废旧物资的占比较高,是资源回收企业回收报废产品的重要来源。由于自然人本身不具备自行开票能力,向税务机关取得代开发票的意愿也较弱,尽管现行发票管理制度实现了对纳税人合规开、受票的覆盖,税务机关也提供了系列便利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措施。资源回收企业在对接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的过程中,仍较难获得发票。这容易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断裂、企业所得税无成本列支费用发票凭证问题,增加企业的回收成本。针对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取得不足问题,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但这可能带来无法对下游企业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成本费用难扣除的问题仍长期存在,成为制约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既有助于解决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抵扣“源头票”的问题,也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降低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


最大限度落实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指出,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据此享受该项税收优惠,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回收企业的获得感,有助于吸引资本进入可再生资源行业。此外,《公告》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与此同时,“反向开票”带来的税收利好不仅体现在资源回收企业,上游出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或减征优惠,且由资源回收企业代为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极大减轻了从事资源回收行业自然人的纳税遵从成本,有助于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参与到资源回收中来。


二、让“以旧换新”更规范


在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的交易中,通过“反向开票”的方式,能够将资源回收交易上游自然人收购方、下游资源回收企业,以开票的方式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的监管范围,有助于加强对资源回收行业自然人从业者的税收管理、打击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等乱象,为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生态环境。


促进前端“收废”环节正规化。在“反向开票”政策实施以前,从事出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多以回收散户的形式存在,具有规模小、经营不稳定的特征,也存在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未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等经营不规范问题。“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后,税收监管链条向前延伸至自然人主体,税务机关能够掌握资源回收行业中自然人从业者的交易信息和收入信息,有助于促进税收监管和税收遵从,有助于推动前端“收废”环节的规范经营和税务合规,进而带动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推动后端“用旧”环节去风险。“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能够减少资源回收企业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虚开发票、违规扣除的税务风险。特别是随着税务稽查能力的提升,税务机关在识别“反向开票”违规操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有效监控资源回收企业税收风险的潜力与能力。另外,“反向开票”要求资源回收企业留存能够佐证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建立收购台账,有助于促进资源回收企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实现合规有序发展。因此,“反向开票”实际上是通过解决“源头票”问题,补齐了对整个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监管,从而有效防止不法经营行为。


三、“反向开票”要做好“强监管”


“反向开票”政策利好与风险并存。从税收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过程中既是开票方也是抵扣方,一旦监管不严,容易产生虚开和骗税行为。


明确政策内容和操作细节。对于新推出的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税务机关需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确定性。特别是在政策推行的前期,应该加强对资源回收企业的摸排和调研,向纳税人进行精准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包括开票条件、开票方式、开票类型、发票内容以及税收政策的适用等。同时,及时了解政策推行过程中纳税人的诉求,及时对政策具体执行细节进行明确和规范,例如,业务真实性材料的留存年限等问题,将“反向开票”工作落实、落细。


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强经济交易真实性监管是确保“反向开票”有效运行的关键。为防止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资源回收企业的经济交易真实性监管。在内部管理上,加强对资源回收企业业务的全过程管理,明确要求涉及“反向开票”的业务须使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交易。逐步要求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和维护详细的交易信息数字台账,留存详细交易数据和完整资料,包括自然人详细身份资料、合同备案资料、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货物流向等,实现信息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五流”精准溯源,作为业务真实性的有力佐证。在外部监督上,将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纳入重点税务风险稽查范围,建立针对“反向开票”的税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注重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为更有效地监管资源回收企业的“反向开票”行为,税务机关要继续发挥税务、公安等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更好营造法治环境。同时,针对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特征,进一步探索与环境保护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对资源回收企业业务活动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违规操作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进一步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增加企业的税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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