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9 作者: 张文春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税收作为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和政府调控行业发展的政策工具,在包括国际金融中心在内的各类经济中心(或特区)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均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张文春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财税研究所研究员,转自10月7日“IMI财经观察”微信公众号。
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我国要从扩大开放、深化创新、集聚资源、市场建设、防控风险五个维度来考量。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税收作为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和政府调控行业发展的政策工具,在包括国际金融中心在内的各类经济中心(或特区)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均发挥重要作用。从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来看,税收政策的调整措施包括针对金融业的税收减免优惠、以降低税率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等,旨在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2年3月,英国智库Z/Yen集团与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发布了第31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GFCI31),从营商环境、人力资本、基础设施、金融业发展水平、声誉等方面对全球主要金融中心进行评价和排名。根据该报告,全球前十大金融中心排名依次为:纽约、伦敦、香港、上海、洛杉矶、新加坡、旧金山、北京、东京、深圳。从国内的情况看,随着上海、北京、深圳、杭州、青岛、天津、大连等地国际或区域性金融中心地位的不断提升,完善与这些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01
税收政策在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与发展中的作用
以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马恩岛、毛里求斯、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为例,有些是以“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天堂”闻名于世,有些即使征收所得税,但实行属地原则,对境外所得不征税。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的“政府引导”模式国际金融中心伴随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崛起。与伦敦、纽约等基于市场发展和演进的形成方式不同,这类金融中心在形成阶段就有政府的高度参与。在政府推动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政策的调整措施及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针对金融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旨在支持和引导金融业发展;第二层次是以降低税率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旨在创造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在国际金融中心形成阶段,制定针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背景是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在该阶段,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资本流动和吸引金融资源。为了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积极推进经济转型,实现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亚洲最具代表性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对金融业税制进行大规模调整,税收优惠涵盖基金、银行、债券和信托等领域。
一是基金管理税收优惠。新加坡在国家金融业发展战略中将以基金管理为核心的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核心竞争优势,大力支持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新规定对于经营非居民资金规模达到50亿新加坡元(最早为100亿新加坡元)的基金管理机构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期限为5年,视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二是银行存款准备金税收优惠。银行每年可以对其所计提的存款准备金申请税收减免。三是债券市场税收优惠。对新加坡金融机构从事债券的承销和包销所取得的佣金收入、没有长期住所的非居民购买新加坡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投资收益均免征所得税;其他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购买由新加坡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四是共同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优惠。对居民个人参加共同投资信托基金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相关信托公司的收入仅在分配利润时征税。新加坡于1999年对金融企业和人才出台了进一步的针对性所得税优惠措施,对除股息、利息和红利之外的公司所得应纳税额给予10%的退税优惠,对企业雇佣国外优秀金融人才的费用实行100%加计扣除。
在国际金融中心发展阶段,实施以简化税制、低税率为核心的全面税制改革。中国香港素来以“简税制,低税负,少税种,宽优惠”而闻名于世,实行属地原则、对境外所得免税的所得税制度,法人制公司的利得税分设8.25%和16.5%两档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只有17%,且没有流转税。2005年为进一步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废除了遗产税。中国香港一直被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世界最自由的经济体,简税制是其最重要的特色之一。
新加坡对标中国香港,也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国际税收竞争力。新加坡公司所得税税率不断下降,已经降到了与中国香港持平的17%,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也只有22%,且对其他地区来源所得一般实行免税。为了吸引金融资本和从事金融行业的高净值人士,将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为新加坡的优势产业,新加坡政府对资本利得免税,并于2008年免征遗产税。这一系列税制改革奠定了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税收制度基础,并沿用至今,有利于减少税收对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的扭曲,增大国际资本、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参与金融中心发展的动力,构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02
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
在当前阶段,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依据国情,实现“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有机结合,特别是发挥政府主导的“有形的手”的推动作用,完善与金融、贸易、航运物流中心和科技创新相关的税收、法律、监管等营商环境,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规模快速增长,尤其是上海等金融中心属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这是它们的比较优势所在。然而,与其他的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我国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仍存在企业税负结构性偏高、个人税负整体偏高的问题,且缺乏必要的专门针对金融中心的税收支持政策,不利于高质量的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聚集。从整体上看,我国金融中心的税收竞争力有待提高,营商环境亟须改善。
目前来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于全球公司所得税简单平均值2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7档税率中,最高税率达到45%,相对较高;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相比也较高。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和《2020年全球缴税报告》,我国整体的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上升很快(从此前78位跃至46位),但纳税指标排名还较为落后,说明我国税收政策还有待完善。以上海为例,从近几年的排名看,与其他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税制相比,上海的纳税指标,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收和缴费率等,都落后于中国香港、新加坡、纽约、东京、伦敦、迪拜。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要把营造有利于投资者的税收环境作为制定政策的优先考量。
因此,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我国要从扩大开放、深化创新、集聚资源、市场建设、防控风险五个维度来考量。在国际金融中心的税收政策设计上,笔者建议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持一定的国际税收竞争力,同时避免低税率、高优惠的避税地模式;二是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适用于全部纳税人的普惠性优惠和仅适用于特定纳税人的专项性优惠并举;三是遵守国际税收惯例,建立中国特色税制。
在具体的政策方面,第一,为了支持创建国际金融中心,建议全国人大可以授权金融中心所在省(市)试行所得税的属地原则征收试点;对在这些金融中心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所得免税。第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并缩减税率档次。第三,适当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并改成两个税率档次,制定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第四,扩大金融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部分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处理。对重点发展的金融业细分行业和金融创新产品给予适度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符合标准的收益给予税前扣除或所得税优惠。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和具体执行中,应综合运用多种优惠方式,重点运用以缩小税基为目的的间接优惠政策。第五,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适度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端人才或急需人才超过一定水平的税额实行退税安排,或者实行单一低税率的税制安排。第六,以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征纳成本为导向,探索建立新的征管和纳税服务模式。第七,探索开征金融交易税,防止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