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4 作者: 刘典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专家认为,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办法》的出台完善了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制度,有利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将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刘典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文刊于12月24日《国际商报》。
充分把控安全风险
“《办法》是对国家安全有潜在影响因素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中国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并善用相关规则维权的有效途径。”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足中国国情,对标国际惯例的审查,既符合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经济安全需要,又给合法合规的外商经营吃了颗定心丸。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刘典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总结了近十年来审查工作实践,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审查制度。该《办法》充分践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为中国经济安全及经济主权保障建起了一道防火墙,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刘典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定调明年宏观政策时明确,要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做好安全审查不是限制开放,更不是要关上开放大门,而是着眼于有效管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刘典强调,高质量的对外开放要充分把控安全风险系数。《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都要开展安全审查。相关当事人应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通过审查的可以实施投资。“这体现了中国对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的思路。”刘典说。
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各地要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与外商投资主体进行沟通,向外商阐明中国对外商保护政策,避免安全审查泛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牵头部门应与各地、各自贸试验区等加强协调,减少不必要的阻力,提升审查效率。
刘典认为,自贸港区具有一定的政策自主性,应在政策支持范围内主动发挥创新能动性,尽可能简便地精准审查,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审查程序和时限。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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