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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弟: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可考虑生态金融手段

发布时间:2014-10-31 作者: 曹明弟 

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其中提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作者曹明弟系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刊于2014年10月31日中国网。


      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其中提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中央的这个提法,主要是从执法层面上来说的,一是要违法必究,二是要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这真是一招击中我国当前环保问题的要害,有望破解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症结。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生态违法成本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企业选择主动违法,通过付出较低的违法成本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率。


      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如果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到让企业主得不偿失的程度,从逻辑上讲,自然没人敢以身试法。


      当然,除了用法律手段对违法者加重制裁,其实还有大量的金融“武器”可以加大乱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


      金融“武器”可在事前预防


      这些金融“武器”可分为事前手段和事后手段两种。


      事前手段指针对企业违法前的预防和规避手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强化商业银行对信贷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学习和引进等先进的国外经验,对拟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对于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采取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担保品、甚至是拒绝贷款等方式,提高企业潜在的违法成本。


      此前,江苏省环保部门推动实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根据国控重点企业的环境行为,从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五个等级,相对应地用“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的直观方式加以标示,并在网络上向公众公示。银行再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停止贷款给那些“红色、黑色”的企业。


      第二种是实施绿色评级制度。第三方评级机构从环保角度,对各类信贷项目、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权再融资等项目进行绿色评级,主要参考这些项目在污染排放、生态破坏、资源可持续性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金融机构再根据绿色等级,对相关行业企业和项目给予差别化的金融待遇,包括贷款利率、债券利率等。


      第三种是对环境违法高发行业企业及项目推行强制绿色保险。强制要求那些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大、违法概率高的行业企业及项目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保险公司在投保企业环保不达标情况下的免责权利,建立与环境违法风险等级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


      金融“武器”还可事后追惩


      除了事前的预防,金融“武器”也可在事后追惩,具体来说有四种。


      一是财政部门采取的措施,包括减少对违法企业的补贴数量和规模,甚至取消相关补贴,以及收回给予企业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二是商业银行对相关企业、项目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贷款利率、取消贷款许可、提前清收贷款,严格控制相关企业及法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出。


      此前,有一些案例耐人寻味,某企业非法排污,导致环境灾难事件后,企业实际控制人让其下属人员顶包,自己却金蝉脱壳,到其他省份创办新企业。倘若商业银行能与环保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那就可以得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生态违法记录,冻结新企业银行账户,限制新企业的投融资等金融行为。


      三是相关评级机构根据企业生态违法情况降低企业、证券评级等级,提高企业在金融市场融资门槛和成本,甚至造成相关生态违法企业融资失败。


      四是保险机构提高有关企业项目保险费率,甚至拒绝承保某些险种。


      金融、环保等部门需信息共享


      为了有效实施金融手段以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实现金融促进生态环境改善,须做好以下几方面保障措施。


      首先是加强金融、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环保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大数据处理等新技术手段,对全国企业的经济信息、环境信息实现共享共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压缩企业生态违法的空间,大幅度提高企业生态违法成本。


      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在2001年就成为全国首批企业环境信用评定试点城市。这么多年来,环保部门与多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起信用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实现管理联动,建立企业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评级等制度,并将之应用于绿色信贷,甚至执行差别水价。


      二是强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生态金融工具联动。例如,推动商业银行对环境违法高发行业企业发放贷款时,要求企业投保绿色保险,一方面提高企业生态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对商业银行自身的保护。


      三是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已上市及拟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应该积极主动,起到榜样的作用,最好是定期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存在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预防处理机制等,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加强证监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指引,避免企业以商业机密为由规避披露环境信息的责任。


      四是提升投资者绿色投资的意识和能力。建设绿色投资者网络,使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与生态环保之间的关系,促使投资者远离存有生态违法行为的投资产品和企业。(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