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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弟:新版“债转股”有利于国企结构优化 面临市场化的巨大挑战

发布时间:2016-10-13 作者: 曹明弟 

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国新一轮的债转股帷幕正式拉开。新版“债转股”有利于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具有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结构优化,但其核心——市场化面临巨大挑战。

  作者曹明弟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部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松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实习生。本文刊于10月13日人民网。


  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国新一轮的债转股帷幕正式拉开。新版“债转股”有利于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具有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结构优化,但其核心——市场化面临巨大挑战。


  “债转股”有利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市场预期实施“债转股”的目标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通过有效贯彻《指导意见》提出的“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选择出具有潜力的、优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同时剔除落后的“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的企业,对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债转股,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赋予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国有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帮助其走出困境;另一方面推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促使企业调整和优化资本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平稳的经济发展水平。


  总规模达35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的成立,为国有企业调整资本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供直接动力。资金要素的聚集,也为债转股提供了“弹药”。


  市场化的债转股挑战重重


  本次债转股方案与上世纪末的政策性债转股具有明显的不同。其核心理念是市场化和法治化,即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市场化选择转股对象,市场化定价转股资产,市场化筹集资金,市场化管理和退出股权。即要求各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政府不得直接干预债转股。但面临三大挑战。


  首先,政府要控制住自己这只“看得见的手”。从过去的行政化干预过渡到如今的市场化调控,政府要从不自觉的直接干预有关债券股的具体事务、从而阻碍债转股的市场化进程中脱身出来,转为制定规则、完善政策、维护秩序。


  其次,市场化的债转股要求相应的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稳定。由于我国市场化的转股资产定价机制尚未确立,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筹集资金、股权转让和退出的市场还不成熟,相关环节的市场化发育程度不协调使债转股的平稳进行面临较大的困难。


  最后,债转股目标企业的低透明度成为成功实施的拦路虎。如何辨别转股对象是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而不是过剩产能中的“僵尸企业”?这需要参与主体在不断地探索中,寻求一个甄别质地优良企业的“帕累托最优”标准。(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