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6 作者: 董希淼
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规范资管业务、防控金融风险的高度重视。前段时间,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效能入手,立足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起草了这个针对资管业务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必将为资管业务稳健发展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作者董希淼系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4月13日《经济参考报》头版。
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规范资管业务、防控金融风险的高度重视。前段时间,金融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效能入手,立足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起草了这个针对资管业务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必将为资管业务稳健发展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由于跨越不同金融市场,具有通道性特征,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行业和市场交叉领域的矛盾较为集中,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还存在乱加杠杆、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亟须出台相应指导意见,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规范市场发展。从征求意见稿看,资管新规将“规范”作为核心主题词,将风险防范放在突出地位,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资管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这是首次对该业务进行界定。
二是推动业务回归本源。强调要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要求的通道服务;明确资管产品只能投资一层资管产品,禁止多层嵌套。
三是提出具体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管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规范资金池业务;合理确定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明确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低于90天。
四是强调打破刚性兑付。要求资管产品以净值化管理模式替代之前的预期收益率模式,及时反映收益和风险。同时,提出可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四种情形。此外,明确刚性兑付行为的惩处标准,并鼓励社会公众对刚性兑付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此外,资管新规还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上述这些措施,有助于推动资管产品和服务加快转型,引导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促进资管业务更加规范健康,从长远来看将利好资管行业发展。尤其是强调打破刚性兑付的相关安排,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但同时,这一系列监管要求的提出,对有关方面带来不小的挑战,应利用好过渡期,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当下,针对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带来的影响,要进行充分准备和化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卖者尽责”,并加大投资者教育;社会各界要创造有利于打破刚性兑付的外部环境,做好应急预案;投资者对此要保持理性,做到“买者自负”。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对P2P网贷等平台借助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等行为明确了整治要求。
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同时,必须对互联网平台的资管业务进行规范。这也体现了金融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两手抓”方针,即一手抓正规金融机构,一手抓非持牌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监管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减少风险隐患滋生。
总之,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无论是线上业务还是线下业务,规范资管业务,必须立足整个资管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更加公平的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管业务规范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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