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永祖:金融体制改革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
从目前看,尽快把该委员会建立为一个独立的、有实体机构的金融监管机构,统筹协调跨境与国内监管、“一行三会一局”监管、中央与地方监管,与网信办协调金融信息的监管,以及与财政部协调地方债监测等,就变得非常紧迫和必要,这样既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又防止了监管资源的空耗和浪费,使金融风险信息的传达和监管干预流程更加顺畅。
作者卞永祖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刊于3月9日央视网。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防范金融领域的风险,同时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可以说,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让金融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做好金融体制改革的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
首先要充分理解金融在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中的重要地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要从影响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金融体制改革。
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亮点,是国内国际复杂经济形势下的创新举措。习近平高度警惕地关注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高度警惕地关注着各种经济泡沫的出现与发展,强调“我们国家要强大,要靠实体经济,不能泡沫化”。同时要辩证看待金融风险,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要统一起来,只有在金融发展的目标下加强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坚持金融发展,才能把金融工作做好。金融体制改革一定要深刻领会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握防范金融风险这条主线。
其次,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是要加快机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机构,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好地统筹国际与国内、中央与地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
尽管不论是全国、地方还是跨境金融风险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但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涵盖范围广、关联性强、传导扩散错综复杂的特点,其监管工作对人员素质、规则制定尤其是监管协调等方面都有巨大的挑战;另外,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中央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权限交叉、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极易造成监管真空、监管滞后和监管套利等弊端。因此,我国在2017年7月金融工作会议上,宣布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重点解决金融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目前看,尽快把该委员会建立为一个独立的、有实体机构的金融监管机构,统筹协调跨境与国内监管、“一行三会一局”监管、中央与地方监管,与网信办协调金融信息的监管,以及与财政部协调地方债监测等,就变得非常紧迫和必要,这样既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又防止了监管资源的空耗和浪费,使金融风险信息的传达和监管干预流程更加顺畅。
第三,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法律法规,适当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有效地识别系统性风险的滋生部位,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去除“金融风险地雷”,阻断风险的发生和传导扩散,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从国际经验看,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金融体系整体,目前已成为各国监管层的共识。在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统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尤其在房地产领域,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进行偿债能力测试、实施贷款收入比限制、获得对房地产市场的建议指导权等方式,在限制房地产贷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经济能比其它国家更快复苏,其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比如,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系统重要性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畴之中,降低影子银行引发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也存在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金融风险,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2017年下半年,中央连续在金融工作会议、政治局经济会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等重要会议上,反复提出了要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一行三会”也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金融风险防范被放在了更高的层面。
金融机构在动态环境中运作,存在大量未知且不可知的因素,监管者不仅要面对诸多不确定性,其监管措施也往往滞后于金融机构的运作,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让金融企业在法律框架下运作,同时也能及时觉察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