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3 作者: 刘典
“双十一”期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磅出台。意见稿对饱受争议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等概念进行了界定,也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VIE架构的特别考量,实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我们该如何认识这一监管的大动作,这对于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意味着什么?
作者刘典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文刊于11月13日《北京日报》。
“双十一”期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磅出台。意见稿对饱受争议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等概念进行了界定,也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VIE架构的特别考量,实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我们该如何认识这一监管的大动作,这对于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意味着什么?
在笔者看来,我国平台经济竞争“内卷化”趋势已经出现。随着市场用户增量的不断减少,国内平台经济市场逐渐饱和,三大互联网巨头的用户规模渗透率均已超过90%。这意味着,不少平台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大数据杀熟”“外卖员劳动异化”等基于垄断的恶性竞争策略明显增加了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这种局面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有悖于数字经济服务社会这一基本理念。强化监管,倒逼平台经济发展重心由量转质,这反映出相关部门对平台经济领域发展趋势的把握。
从现实来看,也只有加强外部力量的规制作用,才能充分保障多方共赢。一方面,平台固然是经营者的营利渠道,但也是一个发挥撮合作用的交易媒介。传统商业模式下众多商家之间的碎片化竞争,被平台整合后转变为寡头平台间的竞争。这些平台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势必会对市场结构和市场创新潜能造成损害。另一方面,通过中小企业在电商平台购物节被头部企业挤压的困境可以看出,平台经济竞争的“内卷化”和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垄断地位正共同导致成本和利润价格的传达不实,进而影响到了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行业规范不会自发地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形成,由政府部门出台政策规范竞争行为十分必要。
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已占据了发展先机,相关体制机制配套当然也要跟上,甚至要领先一步。从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个人端的数字支付及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第一个增长极,依托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对公、对私场景是下一阶段的增长极。在“反垄断指南”之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新规连续出台。再结合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研发的推进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正酝酿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密集的监管举措将在社会和经济层面形成匹配数字经济发展新业态的整体规范,带动中国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平台经济是我国供给体系、需求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交汇点。在“双循环”的大背景下,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正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社会要素资源的配置、定价和流转拥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着眼于此,我们必须想方设法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这既是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原则要求,也是我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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