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2 作者: 安国俊
在经济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存款保险制度显然已成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创新的日益深化,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奠定坚固的制度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进程。
作者安国俊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刊于2014年12月2日证券日报。
历经21年的长跑,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经济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存款保险制度显然已成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创新的日益深化,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奠定坚固的制度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进程。
适时推出存款保险
应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破除政府隐性担保的弊端、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至关重要,在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风险的了解程度,提高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心,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减弱个别银行破产对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彻底破除政府隐性担保的弊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不应只体现在危机发生后的及时补救,事前防范更应该加以关注,存款保险机构应特别重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监管。一旦银行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导致面临破产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给危机银行提供帮助以化解破产风险。此举作为金融监管的必要信息来源和重要补充手段,对提高金融监管、稳定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改革特别是银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次贷危机发生后, 国家加大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 对于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依法强制关闭,基本化解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金融体系总体得到平稳运行。同时,逐步规范了金融相关法律,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五大着力点入手
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风险处置职能是关键因素。通过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在降低其经营风险的同时,还可以起到协助央行和银监会对金融活动加强监管的作用。存款保险机构以最小化成本和最低风险为目标,并存在一种激励机制和动力机制,有效地了解和控制投保机构的风险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进行约束,最大限度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处置成本,从而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机构能“实时纠正”问题银行,为央行和银监会分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减小其监管压力,使监管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保险费率的确定。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保险费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实际上等于当危机发生时,让稳健的银行出资救助脆弱的银行。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为体现公平性的原则,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差别保险费率,并根据金融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对存款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要尽快根据《巴塞尔协议》等相关规定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指标,根据不同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实施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并定期跟踪评估和适当调整, 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从而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
实行差别费率,有必要先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外部环境、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质量、筹资能力、清偿能力、发展前景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一套信用评价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位和风险管理机制至关重要,并有利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需要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则、目标定位、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定,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作方式,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存款保险的额度、运作流程、管理模式、保险费率、监管细则等,都要作明确规定;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和管理方面,保险范围可最大程度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另外,也要明确规定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置措施、赔付比例,实行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央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对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银行经营中兼并、收购等重大事件,并要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为信息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建立金融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融资定价奠定基础,而且也有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建立相应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涉及央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存款人的利益和职责,牵一发而动全身,存款保险机构的良好运行跟这些机构部门的分工协调密切相关。因此,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营运相配套的金融协调机制迫在眉睫。(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