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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改跟土地私有制无关

发布时间:2014-12-03 作者: 人大重阳问答 

2014年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我国一直存在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呼声,那么这么新土改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化的开始?

Q:2014年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我国一直存在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呼声,那么这么新土改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化的开始?


A:新一轮的土地改革的核心在于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无关土地所有权问题,更不是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农村土地私有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土地立法的基础,这就决定了我国土地不可能私有化。


  从土地转让权的角度看,总体上可以分为:土地的所有权、利用土地获取利益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以及处置权(比如改变用途的权利)等。新土改将通过确权赋能,把农民手中的使用权变为永久性物权,逐步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方便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让农民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和主要经营者,防止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通过土地流转,适度提高耕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集中度,从而提高土地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减少土地浪费,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使经营者将从土地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经营权融资,增强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但是,经营者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尤其是保证耕地不被用作它途,从而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这是由我国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号称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大多数西方国家,也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审批管理,一些国家(如英国)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限制甚至比中国还严格。在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从土地权益的角度看,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实际上已经没有差别。 


  所以,新土改的重点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统一土地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土地私有化无关。这轮改革将为中国经济带来新活力,将逐步释放巨大的改革红利。(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