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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津圆桌论坛系列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2-24 作者: 人大重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核心工作之一,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中之重。这次会议我们邀请到“一行三会”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负责人,邀请到金融机构代表及专家学者,包括中行原副行长张燕玲老师,一起研讨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刊于1月27日中国政府网。


  主题:第18次文津圆桌研讨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5年12月31日下午2点到5点


  地点: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


  刘英: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今天是2015年最后一天,特别感谢大家在百忙当中来参加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文津圆桌研讨会。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核心工作之一,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中之重。这次会议我们邀请到“一行三会”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负责人,邀请到金融机构代表及专家学者,包括中行原副行长张燕玲老师,一起研讨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下面,首先有请来自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朱红副局长发言。


  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朱红


  朱红:大家下午好!出台“指导意见”最开始是人民银行提出的。考虑到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由人民银行一家出台或是一行三会联合出,层次都不够,所以提到国务院办公厅层面来出台。


  在“指导意见”出台后的第一时间里,我们做了多层次宣传,“指导意见”重要性在一行三会领导的署名文章里说得比较全面了。我们还考虑,除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外,一是要抓落实,二是在指导意见实施半年或一年时,以落实情况以及社会反应情况进行回顾。结合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工作实践,我想说三方面观点:


  一、需要明确几个定性


  (一)“金融消费者”到底是什么概念?


  第一,金融消费者仅为个人,还是包括个人以外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当为个人;实践中一般也是认为消费者仅为个人。但是,一些金融机构把中小企业也纳入消费者范畴。


  第二,是不是所有个人都是金融消费者呢?例如专业投资者是不是“金融消费者”,这个是有争论的。到底有没有必要区分投资者和消费者概念?如果要区分,区分依据和原则是什么?非常有必要认真研究


  (二)如何看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可否认,从大概念来说,消费者还是处于相对劣势状态,所以国家会更多关注、强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从某些非法集资案件参与者心态分析,有些人是抱着一种放纵心态参与其中,对不可信的高收益率,没出事就是赚到的,出了事政府要买单。由此应该看到,不能因为参与者有损失,就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理单方面偏向消费者。应当让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者都要认识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产品与服务提供者要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消费者要有自我维护意识和能力。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是什么概念?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在理念、原则、方法、目标,以及针对对象和手段等方面,与传统审慎监管、机构监管、业务领域监管是不一样的。监管部门应把精力放在如何引导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树立正确观念,与消费者形成双赢格局上。


  二、需要摆正几个关系


  一是鼓励创新与监管约束的关系。市场创新过程当中有很多业务品种、经营途径、宣传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只要不触碰红线,我们都抱以容忍和接受态度。但是,到底如何处理鼓励创新和监管约束之间的关系呢?对待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应当在哪个节点上加强约束,需要更多思考。


  二是宣传和治理的关系。金融消费保护的宣传和治理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


  三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横向和纵向的关系。金融的概念早已不再限于原来银证保这种传统金融业,通过网络已经把很多新业态连接起来了,P2P、网络支付、众筹等各种形式都有。金融监管职能也开始分层划分。在中央层级上,以一行三会为主要金融监管部门,但工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也有一定职责;地方政府也有一定金融监管职责。这两个层级如何协调一致做好消保,需要在完善监管框架同时加以考虑。还有,就是一行三会自身上下级机构之间的力量统合。


  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有多道防线。除了政府管理部门外,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应当是第一责任人,还有学界、媒体等负有外部监督职能的部门,多道防线之间的横向沟通应当更顺畅一些。


  三、需要抓好几件事


  (一)完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两条直接提到了银行证券保险,还有一条提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从立法本意讲是包含金融的,但一是不明确,二是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需求。所以,我建议搞一个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或至少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一个指引性条款,由国务院制定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建议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完善监管协调框架。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强有力协调机制,而不是由相关部门自行协调,或仅仅依托类似于议事机构的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


  (三)完善争议解决机构。金融消费争议量巨大,法院难以承受由于各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关系。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并通过与司法机关的对接来增强其效力。


  刘英:制定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这个法非常有必要。我们看美国金融监管,尤其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就是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国的金融监管,从1986年开始,不断更新和完善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2000、2010、2012年都在陆续完善它的金融监管体制,尤其从监管机制,从法律角度来完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  张永军


  张永军:大家下午好!感谢主办方邀请,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议题召开的圆桌会议。作为银行业监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一员,目睹了最近几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我们的做法和思考,与大家一起交流。


  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从银行监管工作体系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新工作,2012年银监会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3年来我们在探索中开展各项工作,在实践中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章立制,搭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框架。2012年银监会消保局成立以来,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公众对银行业满意度为目标,制定了《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2015)》,明确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工作原则。2013年8月,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与此同时,针对消保工作中的投诉处理、柜面操作风险等方面,我们先后相应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等多项制度,积极指导银行业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开启了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由被动解决纠纷,向积极预防转化的有益尝试。


  (二)按照“依法维权、协调处置”原则,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机制。为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渠道,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北京、上海、重庆及深圳银监局实施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试点工作。


  (三)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原则,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面向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隔阂与误会。近两年来,我们把每年9月定为“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同时携手各界有识之士,全方位扩大金融知识宣传的受众面,开展金融知识走进学校、社区、农村等活动,努力推动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系统化、深入化、规范化。我们还探索行业努力与社会行动相互促进模式,积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把普及金融知识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使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全面化。


  (四)通过行为监管和考核评价,增强对商业机构监管约束。近年来,银行侵害消费者资金、信息安全等事件时有发生,我们除做出常规性监管提示和监管要求外,通过出台文件,要求银行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面操作风险。


  二、对下一步做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和探索。


  近期,落实好国务院《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核心内容。对于如何在目前金融领域分业监管体制框架内,做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积极推动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商业银行经营及银行监管工作有机融合。要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任务要求,需要我们从商业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这两个角度,有机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二)进一步强化和积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目标在商业银行经营及银行监管工作中有效落实。一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下一步我们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保障自身和行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来认识和对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确保工作有序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银监会和银行业一项新课题,工作推动更应注重把握轻重缓急,下大力气解决当前面临的一些体制机制困扰,并通过日常积累,逐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机制。三是要逐步完善硬约束机制。银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必须建立硬约束机制,通过逐步健全和完善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目的的经营和监管指标体系,将维护消费者权益与监管部门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进行挂钩。此外,我们还应重视满足当前消费者在维护权益、信息获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迫切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消费纠纷处理、金融知识普及、普惠金融、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等方面的有效工作机制建设,切实提高金融消费服务质效。


  (三)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主动防范能力。一是要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主体作用。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推进,整合资源,进一步提升宣传活动影响力和覆盖面。


  未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希望通过持续不断努力,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希望在今后就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各领域专家开展多边、多维度交流与合作,为建立金融业有力、有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副局长  赵敏


  赵敏:《指导意见》已发布一段时间,我们“一行三会”也都参与了意见制定,条款里有一些是我们实践当中已经做的,这次把它上升到制度,上升到文件里面固化下来,还有一些规定需要我们在未来工作里做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这几年,国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一行三会,市场机构,消费者本身,社会各界都做了很多努力,无论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还是机构的保护消费者意识,都有大幅改善和提升。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近几年探索和开展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我结合证监会开展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讲几点意见。


  首先,投资者不同于金融消费者。资本市场投资者不仅具有金融消费者身份,通常还具有股东、债权人等其他身份,法律关系不仅涉及金融机构,还涉及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比,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更为复杂,内容更丰富,需要投入的资源更多,加强投资者保护意义重大。


  其次,我们到底怎么去做,才能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好,把投资者保护好呢?我想应当着力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


  证监会注重顶层设计,构建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四个层级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制度框架。一是大力推进《证券法》修改草案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期货法(草案)》设立交易者专章,为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夯实法律基础。二是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内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优化投资回报、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等九大内容。三是证监会部门规章中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要求。2013年底国办110号文出台至今,证监会发布80多个部门规章,涉及注册制、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券、并购重组、退市等,各项制度都贯彻了投资者保护各项要求,规定了适当性、简明化信息披露、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具体举措。四是督导交易所、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完善制度规则,将投资者保护嵌入自律监管。此外,我们正在制定整个资本市场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经营机构和自律组织责任,明确底线要求和监管规则,规范金融创新活动,防范市场风险。下一步,我们将研究投资者保护特别立法,明确投资者保护的目的、范围、原则、标准、程序、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为专业调解、行业仲裁、公益诉讼等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依据。


  二、强化投教惠民,夯实工作基础


  做好投资保护工作,应当将投资者教育摆在整个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资本市场在投资者教育者方面做了一些创新,我觉得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主要包括四件大事。


  一是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试点范围和方式不断拓展。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形式更丰富、工作覆盖面也更广,已进入大学、中学、小学等各级教育课程,上海、青岛、湖南等省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延伸教学范围,拓宽试点学校数量,累积已有数十万学生学习了相关课程。


  二是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从为民、便民角度打造投教工程。投资者教育基地分为实体教育基地和互联网教育基地,提供咨询、引导、知识普及、仿真交易的体验等多项服务,允许交易所、行业协会、自律组织、高校、媒体等市场经营主体申报。目前共收到首批国家级投教基地申报材料144个,相关评审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风险提示,构建主体多样化、方式权威化、内容形象化、渠道多元化的风险提示体系。改变过去主要通过媒体或者营业场所里面播放滚动风险提示词条的方式,进一步增加风险提示的权威性。同时组织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市场经营机构、新闻媒体等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开展风险提示工作。


  四是编发投资者教育宣传材料,注重宣传材料的可读性、典型性、针对性和易获取性。在媒体上发布的风险提示案例100多个,印编了投资者问答系列丛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专项业务口袋书等,免费发放给投资者。同时区分不同投资者和业务类型,分层分类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


  三、强化诉求处理,做实权益维护


  证监会在权益维护方面主要开展了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实现12386热线全国直拨,免除了投资者长途话费,降低了投资者投诉成本,便利了投资者诉求提出。2015年12386热线处理各类投资者诉求近10万件。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全国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同时继续发挥行业协会、地方调解组织纠纷调解功能,形成互补效应,增强纠纷解决整体实力。2015年系统内调解组织解决纠纷2360余起,解决争议涉及金额初步统计过亿元。三是推动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工作。通过示范效应强化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引导其依法行权维权,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地


  证监会已建立了多维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投资者保护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持续开展监管系统内各单位投资者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纳入班子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市场经营主体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子报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组织开展投资者保护状况考核评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把投保工作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并定期开展自查,监管部门组织抽查或专项检查,将投保工作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等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相关评价和自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


  总之,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做出的47个字批示精神,结合投资者保护工作实际推出一些具体的举措,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意见。


  朱红:关于教育问题,指导意见保留了关于教育部的一条内容,足以说明教育的重要性。我觉得教育要分几块:一是对现实消费者的教育,二是对潜在消费者的教育,但是更重要的是未来消费群体的教育,要通过完善的国民教育体制,让国民从小形成金融意识、形成依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


  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吕宙


  吕宙:今天非常高兴回到母校,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一起交流,这次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具有里程碑意义。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开始引起世界各国高度重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自项俊波主席上任以来,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保护。项主席提出,保护保险消费权益是保险监管者的天职,这个认识是非常高的,前所未有。


  为了切实履行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天职,我们不敢怠慢。这两年,保监会在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开创性的工作。2012年,我们率先设立了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2年底,率先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2013年,率先开通12378保险消费者维权热线。今年以来,我们又发布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本白皮书。9月底,与最高法联合召开诉调对接高层推进会,计划2020年前全面推行诉调对接机制。


  对于当前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认为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第一,法律缺位。我们已经有《消法》,但金融行业有特殊性,保险业特殊性更大。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概念我们现在搞不清楚,美国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是指个人,日本、台湾的金融消费者还包括法人机构,但专业机构除外。这次国务院办公厅《意见》里面,把一行三会都囊括进去了,统称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比较好。


  刚才赵局对股票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疑问,我认为,中小投资者就是金融消费者,因为中小投资者永远不会成为股东,他要成为股东就不是中小投资者,从这方面来说它是弱势群体,就像厂商跟消费者关系一样,他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觉得对金融消费者要有一个大概念,不仅要包括个人,也要包括非专业机构的法人机构。总之,金融消费者概念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第二,经费不足。消费者保护是花钱的事业。目前仅金融消费者教育有专项经费,但真正能用在消费者教育的不多。不光是消费者教育,包括我们的12378维权热线,目前我们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自筹解决。


  第三,人员不足。应该说中央对金融消费保护非常重视。一行三会都存在消费者保护人员少的问题,而保监会由于总编制在一行三会最少,故配置到消费者保护的人员也就更加有限。


  怎么解决消费者保护人员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通过建立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接承担金融消费者纠纷调处、消费者教育等工作,能够有效缓解政府人员不足带来的监管压力,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全面的保护。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 张燕玲


  张燕玲:最近“十三五”规划建议里面特别强调了要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到要抓紧研究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23号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现在要更多用直接融资。直接融资这个钱从哪儿来呢?可能多数是我们所说的消费者。现在世界就是打金融这副牌,金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特别是现在咱们又“走出去”,在这样一个国际环境下,如果我们不树立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形象,一个大国的、负责任的形象,对咱们人民币国际化等都不利,所以必须重视。


  过去咱们不太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但在西方,是很看重这一块的,就像对消费者保护反过来倒逼对银行监督、监管。现在咱们通过扩大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用这个办法赶快把经济搞上去。


  要建立一个独立机构,任务不光是教育培训、制定规章,制定法律,它还要监督。这个机构,可以和一行三会平起平坐讨论风险。这个编制不会有那么多人,能不能借用智库的力量,找一些退下来的人。我从来不认为中国缺负责任的人,就是机制问题,应该把这些正能量组织起来。


  另一个是范围要扩大,现在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走出去。走出去是有风险的,过去国企走出去,砸了也不怕,顶多换个地方。你现在走砸了也许是民企的。我的意思不是说赔偿他的损失,而是从法律支持、保护它才可以。


  说到培训教育,因为消费者永远不是内行,对这些金融产品也不明白。我们可以有一个专家咨询网,各方面专家都具备,可以帮企业处理这些问题。


  现在中国投资需要走出去,加上“十三五”时期发展资本市场的需求,对消费者保护提多高都不过分,保护越好,中国金融市场就越活跃,越好,甚至外国资本也会来。如果你保护有瑕疵的话就适得其反。


  刘英:我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过程中,金融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对消费者保护其实就是对我们金融机构的保护,就是对金融业的保护。


  银监会消保局政策制定处处长 向巴泽西


  向巴泽西:刚才一行三会各位领导从金融消费者制度建设,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教育,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了介绍和探讨,我补充介绍一下我们目前围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2014年8月,我们以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为原则,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我们根据《办法》,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设计了考评指标体系,围绕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执行保障、工作开展效果、内部考核与管理和重点问题处理这五个维度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了考核评价,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任责任,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


  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评价体系,一是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我们围绕公司治理中是否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在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经费安排上是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保障,工作流程、内部控制是否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安排等方面进行考察;二是制度执行情况;需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董事会、高管层到职能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作开展效果:我们会从产品和服务管理的售前、售中、售后及自我监督环节、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四是内部考核与管理:我们针对内部考评、审计、报告、应急等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开展考察;五是重点问题处理:主要围绕二次投诉、舆情、突发事件、诉讼仲裁、权益类问题等开展评估。从2015年我们对全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考核评价情况看,由于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还是一项全新工作,无论从理念还是制度安排、评价指标设计上,还需不断完善、不断充实。也希望将来这项工作能得到金融智库专家支持,能邀请相关第三方参与其中,使我们这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客观。


  刘英:下面有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的法律总监李部长,从保险业角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有哪些具体保护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法律总监  李祝用


  李祝用:


  一、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一,现在满大街的财富管理,互联网上都是理财产品,这都是没有监管的,不知道谁来监管。没有监管的潜在风险就很大,买这些产品的人算不算金融消费者,或者这些产品算不算金融产品。现在出事的非常多,刚才说的E租宝事件,之前包括泛亚,还有金赛银、银谷财富等,都做了好几年才发现问题。


  首先,现在应该明确这些产品归谁管。相关行业要成立自律机构,比如互联网金融现在有好多地方也成立了协会,但不知道经过什么程序,有没有正规登记。这类产品的机构也要成立相应行业协会,比如模仿基金行业协会,私募也可以,得经过注册,要成为基金会会员,发行产品要注册,然后才能销售等。


  要有教育,要有风险提示。当然教育刚才谈了很多,实际上现在,包括网站、APP、微信,现在各种手段,结合一些产品信息来推广和教育。推广产品必须做相应风险警示。在推广金融产品,如信托、银行、保险等推出理财产品时,要告诉消费者,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让消费者有合理预期。


  第二,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当然不光是针对金融消费者,但我觉得对金融消费者更加突出,就是消费者信息权的问题。在国办文件里面叫信息安全权,从民法来讲属于隐私权范畴。但这类权益目前是被非常严重地侵害着。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每天的活动路线都能被大数据追踪出来。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金融集团问题,我在一个银行办了信用卡,银行办了一个保险公司,这家保险公司给我寄了一个推销保险的一封信,我感觉那肯定是我的信息通过它的银行泄露给那家公司了,这种事情常见。


  现在做大数据,这些数据根本没有监管的,这些数据怎么来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说到侵害权利,这个问题非常突出。


  相关法律是有规定的,民法通则、侵权法、消费者行为保护法,包括专业的法律,如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有规定,但我感觉还不够。有人提出建议,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光是对金融问题,对信息收集、使用方式都要做出严格规定,违反了要做出严格惩罚。


  我查了好多银行信用卡章程,大家办信用卡时签个字走了,不知道那里面写的是什么。市面上大银行我全部研究了一下,包括四大国有行里面都有这个问题,你给的信息,使用的授权甚至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怎么可以这样。我觉得这方面问题是非常突出的,应该出台相应法律进行规制。


  这方面也要有一个平衡问题,就是对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如果限得太死了,可能会限制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现在互联网发展有一个原则,我采集你的信息可以,但是不能通过这些信息识别你的社会身份,我知道你这个人有什么消费习惯,但我不知道你是谁,识别到个人身份就有问题了。当然这可能是一些具体的法律原则怎么平衡的问题,我觉得以原则为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做一些授权,法律规定一些豁免,便于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


  二、前面几位老专家谈的几个问题,我也简单谈谈。


  第一,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的立法,我觉得也应该是这个方向,它涉及到很多部门的协调,每个领域都有个性,比如统分怎么结合,既考虑到共性又考虑到个性,应该是统一的法律或条例也好,接着各家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特点再来制定具体监管规则。


  第二,关于金融消费者的一些看法,保险这块,现在保监会的规定是个人和机构都有。英国保险合同法分两部,它2012年出台了一部分,那是专门针对个人保险,关于个人购买保险时风险披露和说明的规定,它专门就这部分立了一个法。2015年又有一个保险合同法,关于订立保险合同前的说明和披露义务,这部分不适用于个人,适用于交易、商业和职业。就英国来看,它把保险消费者还是界定为个人。


  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做很好的借鉴,中国的保险法,我比较了一下,对被保险人,或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远远比银行法、证券法两部法律保护要多得多。


  第三,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解决机制。解决机制从全世界范围看,保险做得最好,在中国我感觉保险也是做得最好,因为它有行业特性在里面,比如证券比较复杂,它涉及众多投资者,不好做,而保险涉及纠纷大多比较小、比较分散。台湾原来是保险消费者评议中心,现在改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当然这个中心是一个法人,它有消费者教育职能,另外就是解决争议。现在的董事长和总裁都是两个保险教授出任,也说明是从保险业做起的。这个是可以借鉴和推广的,因为这节省资源。这里面有一个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调解保险消费者也好,或其它消费者也好,到这个机构调解过之后,达成一个调解协议。一般的调解,调解完了我反悔,我可以不履行,我不同意,因为这不是法院判决,也不是仲裁裁决。但从全世界保险行业来看,它有一个制度,就是对金融业者,对保险公司,对银行、证券公司是有效的,不能反悔,但消费者可以反悔,对金融业者来讲,消费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相当于和法院出的调解书是一样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少军


  刘少军:第一,要不要单独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在金融法律法规里面都有,我们现在所有的金融法律法规里面都有这方面内容,只不过不一定叫消费者保护。我觉得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落实的不太好。


  在发生纠纷时,比如适当性,我们的适当性规定很严格,可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就骗老年人,就说你随便打个勾就可以了,老年人不知道什么意思,就随便把勾打了。我倒是觉得投资者教育是一个大问题。


  当然我还是倾向于立一个法,立法目的是规定一些最基本东西,因为没有母法的话,一个具体制度就找不到依据,找不到依据之后就比较麻烦。我们要制定一个法,但应该叫“金融投资者保护法”,而不是消费者保护法,我觉得这个法主要是规定一些抽象性的、原则性的东西,具体的规定还是在具体金融制度里面,比如保险合同怎么弄,银行各种产品怎么弄等等,还是要在具体制度里规定。这些保护的内容是没有办法在“金融投资者保护法”里规定的,它只能规定抽象的总原则。这样,我们不仅能够解决有规定的问题,也可以解决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二,现在最大的问题其实还是没有实现功能监管或者叫行为监管问题。目前的基本观点是,我们暂时还是实行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会导致金融混乱,将来是否实行,要看具体情况,但是要实行功能监管或者行为监管。


  功能监管要不实现,没有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就没有人管。最终只能是公安局管,公安局的管是事后的管,是出了事之后的管,没有功能监管就没有事先的监管,这一块是一个大问题。你虽然没有批过这个机构,它却实际上在从事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也主要是这些行为,可恰恰是这些行为没有人管,只能是事后的公安局管。


  真正出问题的都是没有监管和规范的金融行为,包括我们这次股市出问题。股市出问题不也主要是场外配资吗,它也是非法配资,合法配资基本上没有出什么事,出事的是场外配资,场外配资都是非法的。可这块按照法律来说也不归证监会管,所以最核心的是功能监管问题。


  再一个就是纠纷解决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公益诉讼,我国现在基本上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现在稍微放开了一块,环保和国有资产这块。没有公益诉讼,老百姓利益是不可能得到根本保护的,群体性利益是保护不了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你只有一个人去告,一个理财产品可能涉及到上万人,我一个人告就赔几块钱就完事了,谁去告?没有人去告,这样投资人的利益事实上没有办法得到根本保障。


  我认为,应该允许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局”代表投资人提起公益诉讼,比如银监会消保局也可以做一个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52条也规定这个事了,国家认可的机构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只是目前国家还没有认可一行三会的保护局有权提起这样的诉讼。比如,银监会消保局代表一些银行客户,提起一个公益诉讼,让银行做出应有赔偿,然后这个钱都放在银监会消保局,发一个公告,没有人领的剩余赔款就作为一个基金,用于投资人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个事是可以处理的,暂时不用新立法,只是让我们几个消费者保护局有诉讼主体地位就可以了。当然,纠纷解决机制肯定是多方位的,但最终最核心的是诉讼机制,没有这个机制前面那些机制是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俊海


  刘俊海: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明确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十项要求、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四项建议以及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的六大举措。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重大


  第一,有助于提振消费信心,推动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提高消费潜能,可以帮助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新动力


  第二,有助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现象,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


  第三,有助于增强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国际竞争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在落实“引进来”战略中,强化跨国公司对中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与伦理义务,有助于倒逼内资企业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加速了金融创新,但也导致了金融风险,近期的金赛银、泛亚和E租宝事件即是其例。互联网背景下更加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因在于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违法成本,扩大了消费者财富先行转移的负外部性。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当今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因此,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


  简言之,就是要着力构建互联网市场友好型的立法体系。一要明确立法宗旨。法律是公共产品,必须满足企业、消费者与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同的、正当的利益诉求。二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三要提高立法的预期性。尽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四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立法者既要认真听取企业界的意见,更要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五要整合好现有法律资源,避免立法项目叠床架屋。(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