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3 作者: 文佳筠
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1 日在法国巴黎举行,届时能否达成新的全球气候协议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将有多国领导人出席这次会议,中国也不例外,习近平主席将亲自参见。本文是笔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的欧盟对巴黎气候协议的核心诉求,并对其做出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文佳筠。
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1 日在法国巴黎举行,届时能否达成新的全球气候协议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将有多国领导人出席这次会议,中国也不例外,习近平主席将亲自参见。本文是笔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的欧盟对巴黎气候协议的核心诉求,并对其做出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巴黎协定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法律形式和减排目标的法律效力
每一缔约方都必须确定一个减排目标。每一缔约方必须同意建立实现其目标 的政策,并且必须定期报告其向目标迈进的进展情况。所有目标必须定期审查和加强,直到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稳定在限制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低于 2 摄氏度的水平。
每一缔约方的目标也应该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欧盟理解,这可能很难让一 些关键的合作伙伴参与(注:应该主要指美国,因为美国国会不会批准任何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欧盟已经表示,它愿意开放的探索创新方法,使巴黎协定可为跟踪和促进其缔约方减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框架。
分析和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