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阳网 【49期】合伙人制度的创新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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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期】合伙人制度的创新与挑战

发布时间:2015-01-08 作者: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总共募集资金250亿美元,刷新了史上最大的IPO交易记录。阿里巴巴无疑走出了一条新兴企业公司治理的新路。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邀请到人大财金学院教授、著名公司治理专家郑志刚围绕“从阿里巴巴美国上市看新兴企业公司治理创新”这一主题,讲解了大数据时代传统同股同权公司如何改革公司管理制度。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总共募集资金250亿美元,刷新了史上最大的IPO交易记录。阿里巴巴无疑走出了一条新兴企业公司治理的新路。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邀请到人大财金学院教授、著名公司治理专家郑志刚围绕“从阿里巴巴美国上市看新兴企业公司治理创新”这一主题,讲解了大数据时代传统同股同权公司如何改革公司管理制度。


  郑志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2014已到岁末,过去资本市场发生的大事莫过于阿里巴巴在美国的上市。阿里巴巴9月19号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其IPO价值市值创造了纽交所的新神话,阿里巴巴终以合伙人制度完成上市。下面,我们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这一制度的合理性:


  一、上市与资本市场的“同股同权原则”


  阿里上市之前,中国很多民营企业都选择在纽交所或者纳斯达克上市,因为他们一是担心内地A股上市门槛高,二是我国审批过程漫长,无法保障上市速度和上市成本。


  那阿里为什么没到港交所上市?因为阿里管理团队对公司控股权的“过度”要求与上市的“同股同权原则”发生冲突。同股同权是很多国家奉行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保障。该制度有利于选择有效率的管理团队,避免经理人采取反接管措施,形成盘踞。阿里在相关材料中称其合伙人制度“不同于双层股权结构”,但其实质内涵依然是双层股权结构,马云等创始人团队借此制度将公司控制权牢牢握在手中。阿里在香港上市失败就是因为港监局不允许违背同股同权原则,而在美国之所以成功,恰恰是由于它推出的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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