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6 作者: 崔震海 新冠肺炎 人大重阳 中国智库 新业态 共享经济
基于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平台化灵活的就业模式不断发展。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显示,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领域就业保持较快增长,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同比增长4%,平台员工数达到623万,比上年增长4.2%。
作者崔震海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刊于7月3日南方都市报。
新冠肺炎疫情催生出“新就业形态”。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崔震海认为,新就业形态带来高就业比,有效减少了摩擦性失业。同时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增强就业群体的覆盖面。
6月4日,在贵州镇远,外卖小哥准备为顾客送单。 新华社发
不过,崔震海同时指出,这个领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以下为崔震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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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就业形态”此前已有政策
此前,已有政策提出支持“新就业形态”。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明确指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并将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社保转移接续提供便利。
具体到广东。广东省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其中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支持政策。
比如,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在广州、深圳、佛山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该文件还特别强调,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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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没有保障已成为重要现象
一方面因为新科技的涌现,另一方面因为企业广泛使用了限制劳动者权益的合同,工作没有保障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现象。
笔者认为,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的趋势,存在着一些必须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短板与问题:
一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比例还不高,缺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因劳动关系模糊,面临市场风险时缺少相应劳动法律保护。
三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面临问题多,如一些基本劳动法律法规不适用等,导致权益保障实施难度大。
疫情影响就业市场。尤其是今年,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度较高,新就业形态成为主要的就业方式之一。社会对零工经济助力大学生就业充满期待,很多失业职工也期望可以通过新就业形态获得新工作。
然而,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很少提供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和医疗等保障措施,直接影响就业人员的权益和社会就业的发展与稳定。新就业形态对应的保障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成为制约新就形业态发展的瓶颈。
因此,研究如何保障用工的权益,如何建立相关配套的保障体系、机制和法规,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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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改善劳动力市场权利不均衡现象
新就业形态不具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需要准确界定许多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打造规范化法治化的就业环境。可以借鉴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发现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今年一季度,朝阳法院判决的105件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确认平台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仅为39件,占比不到四成。
快递、外卖行业存在一定风险,但用工人数多,购买社保成本过高,导致大型互联网平台多以商业保险的形式补充。笔者认为,应允许工伤保险能够单独缴纳,这样也可以覆盖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劳动力市场权利不均衡的现象。
《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也值得借鉴。该办法规定,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产生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Twitter:RDCYIN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