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 朱伟一
审慎监管是指适用监管对象的监管政策,而且是指从严监管。本来,立法者对此可在《基金法》中加以明确,但“审慎监管”的四字结构更符合汉语习惯,客观上给证监会的监管留下了不小的空间。
作者朱伟一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刊于2014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审慎监管是指适用监管对象的监管政策,而且是指从严监管。本来,立法者对此可在《基金法》中加以明确,但“审慎监管”的四字结构更符合汉语习惯,客观上给证监会的监管留下了不小的空间。
中国发明了造纸术和印刷术,极大方便了文明的传播,也深深影响了汉语的文字表述。现代人行文可洋洋洒洒,下笔万言,句子冗长,反正纸张有的是空间。而在汉语形成和成长之初,文字是刻在甲骨和青铜器上的,刀砍斧凿,耗时、耗力、耗财,所以必须惜字如金。因此,古汉语言简意明。
古汉语由“梦心月,泪里圆”的三字结构过渡到“乱雨敲春,深烟带晚”的四字结构,以后又有一行五字的五言绝句和一行七字的七言绝句。之所以如此,并不完全是出于美学的需要,还有功能方面的需要。古汉语没有标点符号,必须借助意群断句,而四字组合提供了很好的意群。在计算机文字处理与纸张普及的今天,长词、长句早已海阔天空,鱼跃鸟飞,但四字构词仍然保留了下来。美国电影《随风飘去》(Gone with the Wind)要被译作“《乱世佳人》”,《滑铁卢大桥》(Waterloo Bridge)要被译作“《魂断蓝桥》”,《卡萨布兰卡》(Casablanca)要被译作“《北非谍影》”。总之,不用四字结构,似乎就失了诗意。
法律法规中也有四字结构。我国《基金法》第十四条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审慎监管原则”。四字结构铿锵有力,但这样的表述在法律中经常是言简意不明,会产生歧义和悬念,审慎原则是适用被监管对象,还是适用于监管对象?就不甚明了。
“审慎”一词通常适用被监管对象,《基金法》中第九条也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审慎”作为侵权法的概念,由美国引进。按照美国的法律,“审慎”指采取明智方式实现目标,谨慎行事,明智、小心。“审慎”与“疏忽”相对,如果不够审慎,便构成疏忽过错。美国有些州还有“审慎人规则”(Prudent Man Rule),是法律规定的投资标准。据此,受托理财的金融机构只能投资所在州指定的证券。而在另一些州,受托理财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投资证券的类型,但须审慎行事。美国联邦法律也有类似的审慎人规则。
侵权原则通常不适用于监管机构,因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通常享有豁免权。美国发生金融危机,美国监管机构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没有投资者为此起诉美国监管机构,至少法院没有受理此类诉讼。我国情况不同。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审慎原则是适用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但即便如此,仍有不明之处。在字面上,“审慎监管”可以被解释为从严监管,也可以被解释为放松监管。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就此也给出了答案。
我国《基金法》还规定,“基金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前些年泰达荷银管理有限公司拟向英国耆卫集团公司(英文名称为OM Group(UK)Limited)转让49%股权,但证监会对其申请不予核准,理由是审核过程中英国耆卫集团表示公司发展战略改变,无意长期持有泰达荷银股权,完成收购后收购方会很快出售其股权,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审慎监管原则和关于基金公司长期投资理念、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
显然,审慎监管是指适用监管对象的监管政策,而且是指从严监管。本来,立法者对此在《基金法》加以明确,但“审慎监管”的四字结构更符合汉语习惯,客观上给证监会的监管留下了不小的空间。(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