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5 作者: 董希淼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何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近日就此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受访专家董希淼系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具有多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发表论文及财经评论百余篇,2015年7月被评为中国银行业“年度意见领袖”。本文刊于8月24日《金融时报》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为总体要求;以“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基本原则;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为总体目标,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何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近日就此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在您看来,什么是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董希淼: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交融。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迅速积累客户群体,快速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偏好,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体验,用金融将更多客户带到一个“好的社会”。
第二,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金融是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根本使命,在于更加有效率地将货币、资金配置到经济部门和个人,快捷、普惠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互联网金应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覆盖长尾市场,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第三,金融创新与适度监管齐头并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实现创新与监管并行。美国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思维和技术并不落后于我国,但其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出现“野蛮生长”现象,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对于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流动性冲击的业务或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都有着明晰而严格的监管底线。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也积累了不少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二是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三是部分从业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四是缺乏丰富的产品体系。
记者:如何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
董希淼:金融的核心是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风险防范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做好积极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动态平衡,坚持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管的有机结合,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显得尤为重要。在防范风险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第一,设定严格的底线法则。金融本身具有风险属性,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交织往复,需要从法律和监管角度坚持严格的底线法则,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设立平台退出和破产清算制度,建立资金、数据第三方存管机制,构建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坚持清晰的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可以跨界合作,但业务边界不能模糊。比如,互联网支付应定位为支付服务中介,坚持小额、快捷等原则;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P2P网贷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其性质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等。
第三,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软法治理”作用,通过有效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向大众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培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了解产品特性、权衡风险与收益之后做出合理的投融资决策,避免消费者由于轻视风险而遭受损失。
第五,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必须依托于一个覆盖面广泛、数据真实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要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包括征信体系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供底层支撑。
记者: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我们目前有哪些突破?政府监管的原则和底线应该是什么?
董希淼: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与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意见》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方向,带来了不少惊喜:
一是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是“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二是将互联网金融提到“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高度,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为下一步创新预留充分空间。三是强调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同时明确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从事金融业务,都同属于互联网金融。四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监管原则与底线。《意见》明确了五大监管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这些监管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很难从法律角度上构建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的风险评价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下一步应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系下,《意见》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监管分工。但面对业态更多、客户更杂、范围更广的互联网金融,下一步还要在中央监管与地方管理、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之间形成有效的协同监管。
面对快速累积的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监管部门要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构筑“三线”: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所有从业机构都要遵循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不能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性和互补性?传统金融机构应当如何转型升级?
董希淼: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带来一定冲击,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其高效、快捷的方式提升客户体验,悄然改变客户的金融消费和投融资习惯;二是加速传统金融脱媒,借助互联网技术,改变依靠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的传统模式;三是依托社交网络或电商平台快速获取客户,并借助大数据等技术将服务成本降低。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填补了传统金融的市场空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抑制”。
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在设计复杂产品交易结构、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防控金融风险、搭建授信体系等方面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长期沉淀的经验,传统金融机构在机构、网络、人才等方面的多年积累也是难以复制的。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各有优势,应扬长避短,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多方共赢。双方的关系,应是“竞合关系”,即保持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在英语中,“竞合”被称为“Coopetition”,是Competition(竞争)和Cooperation(合作)的融合。竞合是一种高层次的竞争,而不是简单地消灭竞争。的确,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都不可能仅靠自己的力量单打独斗。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竞争会更高效,合作会更和谐。
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不但要顺势而为,更要主动出击,抓住“互联网+”风口,充分借助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提升产品和服务,进而实现转型升级。正如《意见》所强调,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传统金融机构应当在挑战中寻求机遇,例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技术,深入分析客户消费模式和风险偏好,在迭代中创新,提供更加贴近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获客渠道,提升服务张力;全面梳理现有产品服务与业务流程,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企业沟通,积极为其提供资金托管、清算等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状态终将结束,但“未来所有的企业都是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也不例外。(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