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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靠什么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5-11-25 作者: 杨东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市场各方主体凝聚共识,从立法、监管等各个环节入手,真正把维护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从监管层角度出发,应建立一整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当前比较重要的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不同环节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适当性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本文刊于11月25日《上海证券报》。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市场各方主体凝聚共识,从立法、监管等各个环节入手,真正把维护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从监管层角度出发,应建立一整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当前比较重要的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不同环节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适当性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最主要的风险,是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管细则和法律规定而具有众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网络本身的虚拟属性,这也给相关运作主体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间。国务院此次出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其必然性,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产品合规性,完善产品销售流程,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和隐私。相关部门应构建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网上高效快捷的调解机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金融体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监管层转变监管思路也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充分保障的领域之一是传统资本投资领域。在A股市场,内幕交易情况时有发生。今年股市经历了大震荡,随着调查的深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词汇频频出现。对此,应当深入整顿金融秩序,真正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新兴金融领域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屡屡受到威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各类欺诈金融消费者案件屡屡发生,诸如P2P平台跑路、黑客袭击、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交易权等难以得到保证。


  笔者就证券、互联网金融市场谈谈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证券市场应创新投资者保护监管构架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领域相比,证券市场几乎是“零”市场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参与金融投资的机会,使其能分享金融经济发展的成果。


  但作为市场庞大的参与主体,中小投资者因为力量弱小,并且相关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所以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往往不占上风。笔者认为,目前证券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消费者信息被非法转让。随着我国居民金融消费观念的变化,金融消费者群体显著增加。在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金融消费者在获得金融服务便利的同时,也留下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相关金融服务主体稍有不慎就会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泄露,或者金融诈骗和网络黑客侵入金融服务机构系统,盗取金融消费者信息。从现实来看,进一步强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防止被泄露和非法转让,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证券市场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征。虽然同为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但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实力悬殊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永远课题,这也是交易中介最基本的问题。不同市场主体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进行金融市场投资活动,必然导致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有违证券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证券市场开放往往还带来市场参与主体扩大、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容易引发羊群效应,放大市场的波动性。


  三是证券市场消费者保护制度有待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还并不成熟、不完善,不断出现的违法案件也说明详尽完整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迟迟未有建立。


  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市场各方主体凝聚共识,从立法、监管等各个环节入手,真正把维护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


  首先,从监管层角度出发,建立一整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当前比较重要的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个是入口的适当性制度,比如新三板创业板等高风险证券市场需要设定相应的投资门槛,将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排除在投资门槛之外。要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资产金额、风险偏好等因素设计个性化的服务策略。第二个适合性原则,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要坚持适合性原则,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比如股票配资HOMS系统的不当应用是引发本次股市深幅下跌的主要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强调不同环节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适当性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从金融机构主体出发:一要管理好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产品创新多样,加大了证券交易的复杂程度,对于想盈利的券商来说自然是好事,但是对于金融知识缺乏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就如陷入云里雾里。二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后纠纷处理工作。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纠纷要给予重视,积极应对,配合相关监管或司法工作,对于损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给予合理的处理或补偿。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一个拥有足够信息能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价、预警与管理的专业部门,强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隐藏的潜在风险。三要做好市场准入工作,要建立健全以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市场准入体系。这是投资者迈入证券市场的第一步,必须从源头上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远离高风险产品。在实践中,应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制度,认真甄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四要做好销售过程中的监管。传统金融产品销售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场内买卖股票等金融产品,一般法律监管主要围绕场内的产品进行监管和立法。另一种是场外金融产品的销售也就是金融零售市场,越来越成为政府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


  金融产品的零售市场,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问题上有四大原则:一是充分的信息披露,场内的信息披露是一对多的,是广而告之的,场外的信息披露强调一对一的;二是必须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这个产品卖的是什么东西,需要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三是零售金融产品必须遵循适当性原则,不能将高风险的产品卖给承受不了高风险的消费者,应该将风险和收益率相匹配的产品卖给消费者;四是冷静期制度,场外一对一的金融产品在买了之后的一周时间内可以退。


  第三,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要完善公司治理。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上市公司和公司的管理层知法守法,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首先要建立投资回报体系,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真正地将中小投资者作为公司的主人。另外,上市公司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各类信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除此之外,相关主体须加强行业自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议创新监管整体构架,具体有三方面建议:第一是建议在注重事后稽查的同时,更应该将投资者保护工作融入事前的业务创新之中,比如开发HOMS系统、进行产品创新等,必须把投资者保护工作融入事前的金融产品创新以及事中的产品销售当中;第二是建议由一个监管主体负责主管金融创新和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第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局或相关主体的地位,建议投资者保护局局长列席主席办公会,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发表监管建议。


  另外,在风险防控方面应该构建一个测量风险的多维度报告框架,该框架内容包括金融消费保护透明度指数、用户体验满意度指数、产品创新指数、金融内部风控指数、一旦发生问题之后消费者(投资者)投诉纠纷指数、监管和自律监管方面的问题以及涉及投资教育消费者教育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和统一性


  互联网金融因为符合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而得以迅猛发展,并得到监管层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不止一次提出“互联网+”发展战略,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更是将“互联网+”战略纳入国家五年规划。


  短短两年时间,互联网金融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全民范围迅速铺开。截至2015年10月,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已近2400家、众筹平台272家。众筹行业共新增项目3760个,在新增项目已筹集金额上,10月共完成筹资金额8.14亿元,环比9月的7.32亿元小幅上涨11.20%。


  但多元化金融服务层次和完整的金融生态圈在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求的同时,作为金融的新生业态,其所涉及的风险却是多样性的。最主要的风险是因为缺少具体的监管细则和法律规定而具有众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网络本身的虚拟属性,这也给相关运作主体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间。比如,对P2P平台以及众筹平台非法集资的确定就模糊不清,这也造成了行业的混乱和无序发展,导致众多的倒闭和跑路事件。


  以P2P网络平台为例。2014年P2P平台倒闭和跑路的占总数的大约1/3,大量投资者的投资难以回收,由此引发的群众抗议乃至影响地方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除此以外,大量的融资平台以年化24%-30%的虚高收益为招牌吸引投资者投资,而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只字不提,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由于监管的不到位,在这一领域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国务院此次出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其必然性,目前,几乎所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不对其线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确的提示或承担其连带责任。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很多产品没有实体店,发生纠纷后,投资者、消费者投诉无门,这对消费者、投资者不利。


  对于如何进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金融机构严格控制产品合规性


  从金融产品的监管角度来说,金融服务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金融业务的创新,必须掌握几点:


  1、相对于面临审慎监管的传统金融机构,伴随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新型金融机构或相关组织并没有相应的金融牌照,金融产品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但互联网金融大势向好,应该会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经过监管认可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必须逐渐规范化,才能顺应监管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2、销售金融产品的平台应该有合法机制,而现在的P2P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牌照,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已逐渐作为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具有行业标准的准入门槛、日常经营风险管控等等。前不久美国出台的股权众筹行业的法案,在投资额等方面明确了众筹行业的准入制度,这也被解读为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的重要法案。


  (二)金融机构完善产品销售流程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必须重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风险提示,也就是风险提示和原来的传统金融业是完全一致的;二是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时采取适当性原则,原来在场外只能一对一进行交易,而现在场外只能依据大数据判断,应该强调将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三是给予网上金融消费者以更多选择权和权益保护。特别是信息披露,一定是有针对性的、有效性的,要标出重点信息条款,在网上更容易做到重点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四是导入冷静期制度。


  (三)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和隐私


  从资金安全方面看,《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是银行们看不上的“屌丝”,因此“屌丝”更应该看重资金安全,像余额宝、理财通这些大机构资金安全是应该相对有保障的,而现在没有纳入监管的P2P网贷就要谨慎了,虽然收益高但是出现因为平台跑路导致投资血本无归的事情也不少。为此,投资者要选择知名平台,最好平台有担保机制。


  从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或者隐私安全来说,互联网金融让你的个人信息全部暴露在网上,所以不要为了一时的收益随随便便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交给别人。


  (四)相关部门构建事后纠纷解决机制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金融产品后,可能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证据问题,网上的电子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很容易被篡改进行伪造的,那么这里就必须考虑有效证据,包括时间戳。但是目前还没有展开,需要进行推广。电子合同说起来是事后的纠纷解决,实际上事前就要做到充分的证据保障。二是通常网络交易迅速、量大,但是每笔的交易金额可能非常小,如果靠法院成本太高;如果靠集团诉讼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实现不了;如果靠仲裁花费成本也太高,只有靠调解。网上高效快捷的调解机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阿里巴巴已经构建起了非常庞大的网上快速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庞大的类司法救急体系,有几千个网络调解员。


  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应该吸收金融纠纷解决当中的FOS(金融督察员/金融审查员机制)。它结合了调解和仲裁的各自优势,但是又不同于调解和仲裁,在网上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而且不需要见面,根据大数据、信息直接可判断谁对谁错,应该赔多少。在当场督察员作出裁定之后,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而且消费者还可以再起诉。F0S是快速、小额的纠纷必须要考虑的方式。


  (五)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


  在类金融机构监管措施中,无论是P2P平台还是众筹平台,都应该有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保证准入金、保证金、准入门槛、防止平台受到攻击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当前最受关注的,比如各类“宝”、移动支付、手机金融。如果手机丢了怎么办?密码认证手段恐怕不行了,现在正在探索手纹或者声波、脑波等认证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混业的格局趋势更加明显,基于这种趋势,应该实施大金融的监管模式。另外,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和统一性。


  (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教育


  11月9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会议中强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下,互联网金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把人类带入互联网时代,惠普金融成为互联网时代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实现方式,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结合正是实现惠普金融的根本途径。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进行投资者教育,是以人为出发点,从根本上提高惠普金融参与主体的素质。消费者作为交易的主体应该学习专业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理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