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2 作者: 黄震
网贷作为新兴业务,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存有差别。网络借贷是基于开放的,协助的平等分享的一种业务,而传统的金融是私密的,专业的,也强调安全,这个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所以我们经常说互联网向左,金融向右,一种是极端保守的,另外一个是极端的激进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要特别警惕的就是我们基于对于P2P这个行业理解不够,所以继续把这个没有放到互联网上的业务称之为互联网,误导了社会公众,也让监管层不满,没有发挥出信息透明的优势。
搜狐互联网金融报道 2015年1月30日,由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主办,国培机构、搜狐互联网金融频道等联合主办的“2015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二届普惠金融论坛”在北京成功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互联网金融风控与小微金融生态重塑”,逾600位互联网金融界、传统金融界、投资界等专业、跨界人士参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震在会上介绍了P2P网贷风险的防范。黄震首先重点从参与主体、风控模式等方面介绍了P2P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的区别,他认为中国原来存在的民间金融自身就具有风险,不能将P2P风险完全归咎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同时,黄震教授详细介绍了P2P网贷平台业务类型及其法律关系,并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几类风险及其成因。他重点阐述了法律风险的内涵,从不同主体出发,对防范法律风险给出了可行建议。
以下是文字发言实录:
各位下午好,互联网金融一直伴随着风险走过了三年四年五年,从P2P来说,我们国家从2007年开始引进了P2P,或者说我们自身的已经涉及民间金融引导到了P2P的这个层面来了,所以互联网金融既是一个外来的物种也是一个内生的物种。P2P网站的风险很多是因为我们原来的民间金融就已经有了,不能赖在互联网金融身上,我一直在强调这一点。
第一个问题我想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P2P和民间借贷的关系。过去我们民间借贷是小规模,地下或者是称之为灰色金融的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P2P为什么会在上升到互联网金融的高度,从民间借贷领域中间升级出来呢?因为大家觉得过去民间借贷不规范,不阳光,风控落后,没有危机的预测机制等等,所以人们就觉得要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些问题,做一些改变。那怎改变呢,一个是组织形式进行转变,推出了小贷公司。第二个是让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再就是又有了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他们就直接是民间第三方服务的中介自己做出来的。
后来为了使民间借贷进一步规范,行业借用了更多的互联网技术,将信息管理系统、借贷系统、支付系统引入进来,特别是征信评价检测系统和危机警示系统的建设,开始接近互联网金融的形态。但是有一点,就是对于互联网进入2.0时代,这个分布式的交易结构,那时候还理解不深。特别是基于移动端来看,大家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只是集中的管理平台和数据。那大家看一下在过去这个P2P和传统小贷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个是他们做的一个比较,最重要的是P2P是第三方的中介,所以它就不存在利率限制,而小贷公司和传统民间借贷的利率上线24%是很明显的。从风控模式来看,P2P通过大数据做了很多信用贷款,也有一部分引入了担保抵押等等,但是传统的小贷公司就是担保抵押类贷款。从地域范围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是跨地域的,小贷公司有地域限制,民间借贷则是熟人社会,圈子很小,这是一个比较。因此P2P是基于民间借贷发展出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模式,再上升到互联网上,然后借助信息平台来提供第三方的信息服务,演变成能够提供更大范围服务的金融创新模式。
这些业务主要包括收益保障,融资担保,现场调查,征信查询,信用评价,贷款管理,委托催收,贷款管理,方便促进投资人人和借款人直接形成对接,不是在中间形成一种资金池,不是说为自己融资,这一点值得关注。那在这些业务中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和过去我们很多人讲P2P没有区分的,P2P借贷如果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方的关系,那P2P的平台第三方的业务是跟他们的关系,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所以P2P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必须要从原始的意义上去理解上,就是让资金形成对接,如果中间形成了一个截留或者是形成了资金池,平台可以挪用到资金,就会违背P2P的本源。目前中国P2P模式有线上线下的模式,有小贷公司的模式,这些模式或多或少都对传统的P2P结构做出了调整和改变。问题平台出现有三种原因,第一类原因就是平台自身经营不上,对资金的筹措和人员的管理都做不好;第二个是安全技术未过关,作为一个互联网的平台,软件的安全,数据的安全等等都没有做好;第三是他触及法律的底线,非法集资,更严重的就是集资诈骗,一开始就是为了借这个平台来诈骗资金。
网贷作为新兴业务,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存有差别。网络借贷是基于开放的,协助的平等分享的一种业务,而传统的金融是私密的,专业的,也强调安全,这个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所以我们经常说互联网向左,金融向右,一种是极端保守的,另外一个是极端的激进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要特别警惕的就是我们基于对于P2P这个行业理解不够,所以继续把这个没有放到互联网上的业务称之为互联网,误导了社会公众,也让监管层不满,没有发挥出信息透明的优势。P2P的风险是传统金融的风险加上这个网络安全等等这些风险,就形成了一种风险叠加,风险叠加并不可怕,同时我们也有风险控制的叠加技术,风控传统上有金融风控技术,互联网金融就有加上互联网的风控技术,比如说通过大数据对风控的监测预警等,那今天有了这样的技术对于风控又增加了一种保障。对于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新的技术可能会放大或者是加速风险的传递,或者是溢出,在这个时候对于大数据我们对他的隐私保护,以及他的安全利用等等这些现在还处于法律空白的阶段,要有一些警惕。
目前我们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还有一个很基础性的工作没有做好,即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认证,目前电子合同主要靠大家截屏,所以存在法律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很容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P2P和众筹中容易出现类似的问题。关于保护客户的隐私,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我们要进一步的去了解。关于法律免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证据应该怎么样弱化,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国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倒卖互联网信息,这个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部门也要加强注意的。还有一个就是过去原来有一个借贷利息24%的上限,现在由于利率的市场化正在消化,但是有一些人坚持对于高利贷,这个一定要有禁止。P2G和P2C模式相继出现,这些能不能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这个也是我们要注意的。P2P平台可能还会涉及洗钱和自融的风险等等,我们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个就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容易触犯到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