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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混合法之路

发布时间:2015-04-20 作者: 黄震 

软法先行。软法规范主要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的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国际性组织的公约规范等,而互联网金融软法,主要是指行业惯例、公约、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中行业自章程和诸如阿里巴巴和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企业标准等,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类规范的汇总。

  作者黄震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4月19日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核心提示: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实现法治,互联网金融监管更要实现法治。我们需要深刻领会法治的核心理念,总结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呈现的规律,明确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治理模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创新日新月异,挑战与机遇如影相随,风险与创新结伴而行。P2P平台和众筹平台以其独到的撮合匹配、金融脱媒、信用评级的创新能量影响千家万户,除电商系的“支付宝”“余额宝”等著名产品之外,小企业e家、小马Bank甚至“纯中介+银行”的“众金所”等银行系的各类新模式跑步上线,证券系的“银河金山”等也紧随其后,今年春节微信红包演化成全民抢红包的新民俗,互联网金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


  互联网金融繁华景致背后是风险积聚,各地许多民间理财公司以“P2P理财”为名,线下滋生蔓延,资金风险突出。有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3月中旬,全国可统计的P2P公司约1700家,涉嫌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多达10%以上,累计跑路、倒闭的多达13.7%;更有甚者,浙江省2014年10月份公布的一份经侦调查表明,杭州地区现有的41家P2P公司,只有1家没有问题。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有人叫好,有人担忧,不同声音在网上汇集、交锋与扩散,正如我国宜信公司创立人唐宁先生所说:“当internet和finance遇到一起,让金融有更多的娱乐性。互联网经常流言满天飞,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这也是一个副产品。”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我国涉及金融改革、经济转型和社会管理的创新生力军,与之伴生的、引起万众瞩目的问题不少。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之后,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和实践探索,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实现法治,互联网金融监管更要实现法治。我们需要深刻领会法治的核心理念,总结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呈现的规律,明确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治理模式。


  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具有跨界组合、创新多变、快速迭代等特征,笔者借用“软法治理”理论,提倡互联网金融探索过程中软法先行,即提倡企业、行业自律、消费者积极维护权利和加强舆论监督,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也必须依法管理,将现行法律规定用活用足,这符合寻求更少运用强制、更少耗费资源,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协商、更多正当性的法治主流思想,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总结了“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的混合法思路,希望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建设。


  软法先行。软法规范主要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的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国际性组织的公约规范等,而互联网金融软法,主要是指行业惯例、公约、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中行业自章程和诸如阿里巴巴和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企业标准等,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类规范的汇总。


  毫无疑问,软法这种新型社会立法,相比硬法规范,在数量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它通过填补硬法空白、弥补硬法不足、丰富硬法细节等方式大大拓展法治化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民商法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社会要给予P2P借贷行为予足够的发展空间,甚至要在风险自负的前提下适度容忍;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因此,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局部受限,在法治背景下不能随意、任意伸手。如,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创新体系、提高社会创新能力的高度,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并指出一些探索性较强的问题可先试点。互联网证券、股权众筹等方面目前亦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有关规范起步。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发展的平衡,在现阶段甚至在一定时期内都属于此类探索性强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软法先行,探索方向与指引。


  硬法托底。硬法就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已经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成文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现有正在生效的硬法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容突破的法律底线。我们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不仅需要一种和谐的社会管理,同样需要一种冲突的处理机制,从冲突走向和谐,这应当是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正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野蛮生长时期,有些创新跟传统金融法律监管规则的矛盾冲突势必难免。但是,互联网金融事关民生,尤其是一些诸如“P2P老板跑路”事件,由于涉及众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其不良影响容易被互联网无限放大,出现群体事件的概率较高,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因此规制此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决不能姑息纵容不法分子击穿法律的底线。有关执法和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严格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来托底支撑,以确保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规范在现有的硬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投资、收益、担保等一系列业务,都孕育着相关的法律风险,这些都需要运用硬法托底来进行防范、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金融治理过程中,硬法托底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法定归责、司法裁量和严格制裁上。


  刚柔相济。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们认为,软法亦法,并且软法和硬法要相互结合,其不同的执法监督方式也相应为刚性监管和柔性监管,软硬结合、刚柔相济,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的作用。硬法有其先天的不完备性,我国《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制定之初就因立法准备不足通过之后无法实施,这些教训使得国家金融方面的立法慎之又慎,刚性执法甚至无法实施也降低了法律权威。互联网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尽管立法呼声很高,但依法立法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互联网金融甚至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中。因此,针对目前暴露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立法需要软硬结合,监管需要刚柔相济。在现阶段既有的“硬法”资源中寻找解决方法,夯实基础,同时又要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创制一些具有相当弹性、能够适时修改、与时俱进的“软法”规范,以行业自律等方式快速反应而富有弹性地处理问题。一方面,我们刚性执法部门需要充分认知和理解现有法律,以刚性监管的方式把它用好用活;充分尊重现有法律,无论它完备与否。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支持和引导成立互联网金融的有关社会组织,建起社会监督平台,通过行业自律加强规范和监督。在新法诞生之前,需要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充分运用软法理念进行柔性监管,在规范化探索方面先行先试,并需要司法部门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通过刚性监管凸显硬法的权威,通过软性监管给互联网金融留出弹性发展和创新空间,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混合为治。在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软法具备一种天然的优势,就是广泛认同性和适应性,同时与硬法可以有机地结合和转化。它可以是企业的规范和流程,也可以由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或者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公约,得到国家认可后上升为硬法。软法在制定伊始就已经有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接受的基础,其日后的执行会更加顺利。因为基因相承,二者混合治理能取长补短。软法适应性广,在规范互联网金融治理及整顿互联网金融秩序方面有其优势,但其强调的是自律而缺乏国家强制力,特别是软法产生的源头多依赖于已经取得市场强势地位、谋求垄断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巨头。因此,这种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社会规则的公平、正义需要硬法加以引导;但是因硬法数量和功能不足,强求硬法治理,必然导致法的缺位,造成无法可依,依法治理便无从谈起,这个时候必须由软法及时先行补位。软法硬法有机对接进而混合治理,使得治理更加理性。事实上,包括互联网金融管理在内,我国的社会管理也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即混合为治。“治国无法则乱”,互联网金融缺少法律制度有效规范就会混乱。当然,社会各行业在发展初期出现各种问题,都是正常现象。互联网金融领域频发“P2P老板跑路”事件并不可怕,这只能说明其法治之路起步不易,同时也增强我们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决心。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绝好机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很多规则还没有被发现和提炼出来,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几乎与西方同步开始探索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发现规则、提炼规则,将互联网金融法治新观念运用到产品研发、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和合约设计等方面,让各方权利和利益实现平衡,以促进良好的运行机制的形成,走“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的道路,有望引领世界互联网法治风潮,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安全、快速发展的目标,也为我国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