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6 作者: 杨东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特别重要,在当下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监管还没有完全出台之前,媒体进行自律性的泛监管,对于鼓励创新同时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是作者在2015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上的演讲,刊于3月14日新华网。
去年在这个时候我们举办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届论坛,但今年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特别重要,在当下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监管还没有完全出台之前,媒体进行自律性的泛监管,对于鼓励创新同时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2008年金融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导致微观领域的损害形成系统性风险,这一波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没有可能像2008年一样形成新的系统性风险,这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而这种背景下投资者消费者保护就是一个核心问题。所以我们考察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是目前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出来,就算出来也没有非常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包括我们的机构设置,虽然有相关部门,包括对金融创新、互联网创新也有监管部门,但是监管部门之间肯定有各自的考虑。因为一行三会监管体制肯定一时难以适应互联网大环境的创新,但同时又给了监管创新套利的空间。几乎所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不对其线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确的提示或承担其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另外,一旦发生纠纷之后投资者消费者投诉无门,因为互联网很多产品没有实体店,如果又没有可靠的论证证据,可能更没有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
关于P2P的情况,我个人认为2015年肯定是众筹发展的元年,尤其是股票众筹,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P2P融资成本高,而股权众筹低一点,但是风险比P2P2更高,因为众筹是投资,除了产品众筹,其他的股票众筹像买股票一样,风险更高,所以在股权众筹领域消费者教育问题显的非常重要。除了P2P之外更重要的是靠股权众筹发展,要发展必须要有老百姓支持,要老百姓支持就需要消费者教育。尤其是通过手机来众筹,全民众筹的时代我个人认为季节到来,这种情况下手机移动支付,包括里面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必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些问题。 我们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一定要扩大扩大再扩大,构建非常宽泛大范围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销售金融产品的时候,特别是互联网销售的时候,相应的制度,目前关于P2P和相关产业当中已经有了很多关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一些条款,我个人认为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P2P众筹的相关规定当中,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专门加以规定。我个人认为P2P应该有注册资本一千万以上的监管,但是不宜过高,对众筹也应该有一定的监管门槛,但总体来说应该采取宽进严管的思路。
最后,今年应该提交一个整体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框架,这个框架不应该是学术性的,应该依靠新华网舆论的优势,包括中国金融保护网的专业优势。我们准备2015借助这个大的报告框架,不是马上完成,而是花一年时间对以下这些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透明度指数,包括用户体验满意度指数,包括对于产品创新的指数,包括这个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内部风控指数,包括互联网金融一旦发生问题之后,消费者投资者投诉纠纷的指数,包括我们的监管和自律监管方面有什么问题。同时还涉及到投资教育消费者教育问题,从这几个维度构建2015年报告框架。(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