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阳网 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力度和节奏——五月经济热点回顾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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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力度和节奏——五月经济热点回顾与评析

发布时间:2019-06-10 作者: 曹明弟 

5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12条新措施,包括取消外资来华设立银行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经营保险经纪公司等资产规模限制;放宽中外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准入;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等,多条措施中强调内外资一致原则。

曹明弟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部副主任、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刊于6月10日《金融时报》。


“清和入序殊无暑,小满先时政有雷”,5月,鲜花盛开而酷暑未至。在内外部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出新的步伐,中小银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正在形成,人民币汇率虽有波动但基本稳定。如何看待上述热点事件?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部副主任曹明弟。




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新举措


5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12条新措施,包括取消外资来华设立银行机构、入股信托公司、经营保险经纪公司等资产规模限制;放宽中外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准入;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等,多条措施中强调内外资一致原则。


《金融时报》记者:请问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12条新措施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


曹明弟: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的12条新措施,是对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总体方向和政策的细化和落实。这些具新措施,彰显了我国金融业坚定不移的开放信心和决心,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


总的来说,12条措施中有两个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取消了外资机构进入我国银行、保险领域的资产规模限制;二是强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具体而言,首先是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银行、保险领域总资产规模限制,例如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法人银行100亿美元、设立分行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机构入股信托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要求等。在这之前,我国引入的外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资产规模大、知名度高的顶级外资机构,而此次资产规模限制的取消有利于吸引一批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小而美”“小而精”的中小外资金融机构。而中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一方面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供给主体,进一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有差异的金融机构体系,强化金融业有序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体系不均衡状态,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尤其是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中小外资金融机构进来,也有利于其“门当户对”地与国内中小金融机构合作。


其次,强调内外资一致原则,比如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的持股比例上限,也有利于更好地引入民间资本金融银行、保险业。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30%,这一条限制下一步有望取消。


央行对县域农商行定向降准


5月6日,央行决定从5月15日开始,对聚焦当地、服务县域的中小银行,实行较低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此次定向降准,约有1000家县域农商行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释放长期资金约2800亿元,要求全部用于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


《金融时报》记者:此次定向降准目的是什么?


曹明弟:目前,我国银行业存款准备金率大致分为三档:大型商业银行基准为13.5%,中小型商业银行基准为11.5%,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基准为8%。此次降准后,县域农商行由第二档变为第三档。4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此次定向降准,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政策框架建立。


此次降准为真正意义上的定向降准。从降准对象看,仅针对在本县经营的或跨县经营但规模在100亿元以下的农商行,这在之前的定向降准操作中是少见的;从资金用途看,对释放出来约2800亿元资金,要求全部用于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


此次降准有助于农商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对主要服务县域的农商行进行定向降准,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农商行扎根本地,发挥地缘、人缘、亲缘等优势,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


此次降准有助于中小银行发展。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比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我国以民营银行、农商行、农信社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占比已经较高,重点不是在数量上做文章,而是在质量上下工夫,即如何更好地支持其稳健发展。定向降准进而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有助于推动中小农商行健康稳健发展,更好地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


银保监会开展市场乱象再整治


5月17日,银保监会公布相关文件,决定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在经济内外承压的大背景下,您认为金融严监管的态势是否会持续?应如何巩固前期整治成果?


曹明弟:2017年,我国拉开金融严监管的序幕,从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专项整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尤其是从银行业“三三四十”等系列监管检查,到多个规章制度持续发布,一场严监管、强监管风暴席卷而来。应该说,严监管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未来几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金融严监管的基调和原则不会改变,如何巩固前期整治成果是工作重点。因此,银保监会开展了“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主要任务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夯实乱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充分认识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银行业保险业生态的不断净化。


二是巩固乱象整治工作成果。开展对2018年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回头看”:一看问题整改,二看问责处理,三看机制建设,要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边查边犯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


三是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在前期乱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重点领域重点风险开展深入整治,银行机构从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重点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


四是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通过增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对各项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不过,金融市场具有脆弱性、敏感性和外部性。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和市场的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住决心和定力,又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坚决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


5月22日,银保监会宣布批准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银保监会表示,其他批准设立的理财子公司也在抓紧推进正式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另还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申请已获受理。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如何?您如何看待其发展前景?


曹明弟:银保监会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4日、2月15日宣布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4月19日,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开始落户股份制银行。5月2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至此,6家大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获批。上述获批筹建的理财子公司,预计今年年内都将正式开业运营。此外,还有近30家银行拟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


理财子公司是一张全新的金融牌照,未来大有可为,将使银行理财业务乃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更加独立化、专业化、综合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更加宽松。在销售渠道上,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将放宽至通过监管部门获取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资格的机构,而不仅局限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既可以在网点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完成。此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在本行渠道之外进行公开宣传。


二是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加广泛。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对银行来说,这意味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三是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更加灵活。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理财子公司不再设置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这是继理财新规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元降为1万元之后,再次对理财产品销售金额进行调整。


银保监会接管包商银行


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依法决定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为期一年,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监管层接管包商银行这一行为?


曹明弟: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商业银行正式进行接管,体现了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对我国银行业长远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接管包商银行符合法律规定,但只是个案。《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行接管。但需要强调的是,非到万不得已,无需采取行政接管这一措施。


其次,接管包商银行重在防范风险。商业银行不同于普通企业,其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外溢性。接管后包商银行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防止由此发生挤兑等现象。此次还引入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业务,这也彰显了监管部门“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


再次,接管包商银行具有探索意义。包商银行同业负债多,涉及面广,如何处理好至关重要,市场高度关注。监管层日前透露,这次对包商银行接管后,采用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出资,进行收购承接,对包商银行的各类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障。


人民币汇率有所波动


5月份以来,人民币汇率成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近期,央行相关负责人多次表示人民币汇率市场平稳,并采取了在香港发行离岸央票等措施。


《金融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市场上对于人民币波动的担心?


曹明弟: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指出:汇率短期波动是正常的,但从长期看,我国经济基本面决定人民币不可能持续贬值,投机做空人民币必然遭受巨大损失。毫无疑问,我国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人民汇率基本稳定,稳定汇率意义重大。


从国家层面看,稳定汇率有助于体现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消除其他国家的顾虑,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发展的信心;从市场层面看,当人民币汇率快速下跌时,市场对人民币预期也会快速改变,容易导致人民币汇率的超调,进一步加重人民币汇率的单边走势。因此,稳定汇率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从而降低顺周期行为对汇率的干扰,更好地维持跨境资金的正常流动。


具体而言,稳定人民币汇率对我国金融市具有多重场影响。首先,有助于稳定资本市场情绪,避免“羊群效应”,进而规避各类市场波动叠加共振,引发、放大潜在金融风险。其次,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流动自主平衡,避免短期内大规模资金外流,过度消耗外汇储备,以及干扰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进程正常推进。再次,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能提供一个正常、有序、可预期的对外经贸合作环境,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对全球而言,人民币汇率稳定能够避免因各国竞相贬值而可能引发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


5月24日,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由此,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金融时报》记者:存保金管公司出现标志着“处置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将进入实质性可操作阶段。它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曹明弟:199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也设于人民银行内部(金融稳定局)。尽管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作为央行内设机构和附属职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可能影响公正性,工作效率较低,更难以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管理重任。


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往往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以美国为例,美国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较为全面,在组织形式上,FDIC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银行机构具有监管权。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四年之后,我国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在业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更加公正地进行存款保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将更有效率。下一步,应落实“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一定的监管权,以便其更好地参与问题银行的处置工作。


在此次接管包商银行中,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相关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保障。可见,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问题银行的处置工作。相信在今后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中,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微信公众号: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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